刑法因果关系新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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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因果关系新论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法因果关系一、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 因果关系一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运用,其含义一般而言,是指缘由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也主要是折中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在大多数的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又表现为行为人之不作为与未能防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选择,离开了刑法的规定,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难有定论,更不用奢谈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刑法对因果关系的选择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将那些引起了

2、严峻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引起一般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当前,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取消了刑事类推制度,于是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刑法有规定的犯罪和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在于对全部的犯罪,它不行能都做出规定。1对这类刑法上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其引起了极严峻的危害结果,依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此亦无能为力。此时该行为有立法予以犯罪化的必要,但终归不能就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于该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它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就不应当称之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刑事立法对此是否应予以犯罪化,有探讨的必要。 因此,有学者指出,刑法因

3、果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律性,详细含义是:第一,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刑法的性质,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其次,刑法对这种因果关系进行了选择,由此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对象和内容。1这也充分说明白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离不开刑法的规定。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论文 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供应客观依据。由此前提动身,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在于以下三点。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作为缘由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假如将人的一切实行行为均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范围,实质上也是以最广义的行为概念取代狭义行为即危害行为之地位。这种观点在因果关系的意义上,忽视了

4、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常识上因果关系的区分,否定了刑法因果关系中缘由行为是在法律责任中具有重要性的缘由这一特定属性,自然不为多学者采纳。其他还有的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缘由行为说成是犯罪行为,或者把刑法因果关系称为犯罪因果关系都是存在缺陷的、不准确的,刑法因果关系中的行为只能是危害行为。 其次,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果不仅限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而且还包含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多义的,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虽然刑法探讨的主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但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之作用同样不行忽视,它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因果关系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5、不仅有为刑事责任之有无供应依据的功能,而且还往往在刑事责任大小之确定方面发挥其作用。因此,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概括为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是符合理论和实践须要的。 最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包括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并非把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概予以纳入。值得留意的是,有的著作从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客观要件的前提动身,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泛指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观点是不行取的,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要件,上述观点则适得其反,以此为前提来分析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含义,在方法上自难成立。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价值 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价值,总的

6、来说,就是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罪,以便供应该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是这只是从定罪的角度概括了因果关系探讨的意义,事实上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探讨因果关系的意义,并不只是定罪,事实上还涉及量刑。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探讨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推断是否成立犯罪供应依据;2,推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供应依据;3,正确运用法定刑供应依据。二、 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现状及评论 (一)我国的探讨现状 1局限于哲学的角度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探讨起先于50年头,由于受当时前苏联刑法理论和探讨模式的影响,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一起先就与哲学

7、因果关系有着自然的联系。1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是否相识为准。始终认为缘由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引起肯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缘由;被肯定现象引起的是结果。两者对立统一存在于因果关系之中。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特性、特别与普遍、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别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始终未走出哲学殿堂,进入阅历规则之门。 2侧重与偶然因果关系与必定因果关系的探讨 刑法偶然因

8、果关系存在与否之争长期相持不下,集中反映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并不和谐。由于刑法因果关系特别性主要定位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上,因此从理论上讲,以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为依据的哲学因果关系好像完全可以解决全部因果关系问题。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司法实践证明,当人们试图运用内因确定论时,并不能有效辨析困难因果关系,相反在一些案件中好像外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是人们便将目光投向了另一个哲学命题,即因果关系的偶然联系,简称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非根本性、非确定作用,行为与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理论的提出,多半出于司法实践须要,即若固

9、守因果关系的必定联系势必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有放纵犯罪的可能。因此,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犯罪因果关系的必要的、补充的形式。1但是,因果关系偶然联系理论的提出,不仅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及其基础产生重大影响,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刑事责任客观基础范围,因而刑法因果关系联系性质问题上的必定说与必定偶然统一说之争始终未停止。尽管目前主流观点确定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但仍有一些学者坚持刑法必定因果关系观点,焦点主要集中在哲学概念层面上。这场争辩根本缘由是哲学因果关系一般理论难以适当地运用于刑法领域。换言之,刑法因果关系须要解决的是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在危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而不问自然的、合法的、正常

10、的或异样的人或物的作用力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单一地适用哲学理论而不渗入行为科学规则或阅历法则,不仅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也难以兼顾探讨因果关系理论的最终目的。 3与行为人主观心理看法及其刑事责任完全分别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归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界定因果关系仅仅解决危害结果是否归责于行为人行为。至于行为人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具有有意或者过失,并不是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果关系理论人为地将各种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结果与行为时行为人对结果是否预见及其预见程度、以及行为时各种影响因果关系的状况等分别,将有机统一、多层面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简化成单纯的引起与被引

11、起的关系。其结果势必影响到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其重要性因无须推断行为时对结果是否预见等而被淡化。而且,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性质的相识与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往往不是同一概念,间接有意犯罪是如此,过失犯罪甚至干脆有意犯罪也存在这种状况。由于因果关系理论探讨更多地纠缠哲学概念而缺乏对其体系和各种详细状况的深化探讨,因此,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表现为不言自明的事实而很少加以证明,且也缺乏证明的法律与司法依据。 (二)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探讨现状 1.英美法系的探讨现状 1.留意从详细案件的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中去归纳提炼因果关系的处理原则,受哲学中因果关系争辩影响较小。因果关系尽管本身属于哲学探讨的

12、领域,哲学中的有关原理对其他部门学科的探讨当然也有指导意义。但是英美刑法学者认为,哲学和法学终归是两门不同的学科,其探讨对象和方法都不尽相同,因此,不能将哲学的因果关系探讨结论照搬到刑法中来。正如布里特和瓦勒所言:很多哲学家竭力阐明因果关系概念,特殊是休谟和米尔在这一领域的探讨取得了重要贡献。人们时常地在判决中或在法律文献中发觉对他们观点的反应或是借用他们的观点。但是公正的说,他们的观点只涉及因果关系的普遍适用的问题。因而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则具有相对较弱的价值。后者关注的是已发生的确定的事务。这些事务在现在和将来都不行能再重复出现。这一观点代表了英美刑法学者门对这一问题的普遍看法。他们认为,哲

13、学探讨主要是通过对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进行探讨,归纳出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而刑法探讨因果关系则主要是为了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案件确定造成后果产生的缘由是什么,借以为追究刑事责任方面考虑问题,这种因果关系的内涵在很大程度上受人们日常观念中因果观念的影响,因此要像哲学那样进行一般探讨是不行能的。加上英美法律体系遵守先例传统的制约,他们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一起先就没有过多受哲学探讨的制约,而是留意从以前生效判决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中去找寻处理因果关系的详细原则,以指导处理详细案件,虽然有的比较概括和模糊,但案例的确供应了指导原则。 2.美国刑法因果关系早已形成一个层次清楚、结构完整、分门别类的体系。与我国刑

14、法因果关系理论相对简洁、粗糙、原则、且长期纠缠偶然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等哲学理论的概念不同,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经过长期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美国刑法因果关系首先将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即事实缘由和法律缘由。事实缘由分为But for缘由和重大因素两大规则。重大因素又有被告人行为缩短了被害人的生命与同谋等情形。法律缘由主要是近因规则。因而尽管说美国因果关系还存在不少不确定性,但不失为一种具有明显可操作性和颇具合理性的规则体系。 3.学者门在探讨因果关系一般原理的同时,很重视对各种详细犯罪关系的研讨。通过对生效判例进行探讨,找出能够普遍适用于解决同一类案件因果关系问题的详细规则,为司法机关处理

15、案件供应有价值的参考标准。英美刑法因果关系这种注意解决实际问题的看法反映了他们的学术探讨的好用性特征,而这也正是我们的因果关系问题探讨方面所缺乏的。我们好像更重视纯粹的理论分析和概念之争,对详细问题的解决留意不够,从而影响了探讨成果的应用价值。 4.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仅与行为人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等客观因素干脆相关,而且与行为人主观相识亲密相关。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动身,通过逆向探悉追溯导致结果发生的缘由,最终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认定期间,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蓄意、明知或存在轻率或疏忽是必不行少的重要内容。美国刑法还将因果关系中行为与行为目的偏差、行为与行为方式偏差、行为与行为

16、对象偏差等涉及行为人主观心理看法偏差一并纳入整个体系之中,形成一个立体的、完整的和有机的理论体系。 5.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美国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法律缘由有法律明文规定,事实缘由同样存在法律规定。如美国模范刑法典1有规定:行为是一个前提条件,除非案件的结果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并且缘由与结果之间关系满意本法典或规定危害行为的法律所施加的任何附加因果关系要求。除此之外,还规定对蓄意、明知、轻率或疏忽行为中,行为人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与主观安排、预期或可能发生的结果不一样情形的处理规则;规定对蓄意、明知、轻率或疏忽行为所引起的非微弱或偶然发生的种类相同危害结果的处理规则

17、;以及规定当某一特定结果是由法律规定的危害行为应担当肯定责任的一个重要缘由引起时,实际危害结果必需是行为人行为有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等。可见,美国刑法因果关系方面的规定可谓相对完整。而且,美国法律传统属一般法国家,在因果关系方面同样有不少判例,事实上具有法律规则作用。 2.大陆法系的探讨现状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论文 1.大陆法系的客观归责论最早产生于德国,是以过失犯罪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是用来解决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一个有力的新学说,如今已成为德国的通说。客观归责论认为,行为人造成了一个法律所禁止的危急,而这个危急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了,行为人的行为就具备客观归责可能性。任何人在行为时都会有肯定的

18、危急,但只要这种危急是被容许的,该行为往往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对社会有价值。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容许的危急,就制造了与构成要件危急相符合的危急,所以,责任的归属推断,从逻辑推理上,分为三层次:首先,推断某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物理法则之条件关系;其次,推断肯定条件脱离容许危急的程度;最终,推断不被容许的条件是否值得归责。 客观归责论以超出容许的危急作为归责基础,并由此绽开其观点,使相当性的推断具有实体依据。如前所述,它超越了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社会阅历法则的过于抽象标准,而是结合构成要件加以推断,从而使得相当性的推断在构成要件层面上得以实现。但是,客观归责论在第三个层次即推断不被容许的条件是否归

19、责于行为人时,采纳了规范的爱护目的理论。 与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相比,大陆法系对因果关系问题的探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他们不象英美刑法学界那样偏重于从归纳总结司法审判阅历入手考虑问题,而是偏重基于刑法基本原理而进行逻辑分析。特殊强调理论本身的完善及与犯罪所须要的各要素关系的协调,追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合理,这恰恰是英美学者所忽视的。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对详细特别状况下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探讨不如英美,没有提出较为详细的处理特别问题的原则。其次,尽管争议存在,大陆法系因果关系探讨至今终归还是形成了相对公认的通说,即相当因果关系说。它成为目前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学说,不少案件就是依据这种学说进行

20、处理的。而英美国家则至今也没有出现这种相对人工较为合理的理论,在基本原理探讨方面,仍处于一百零一家争鸣的状态。三是在英美国家中,强调因果关系主要属于事实问题而应由非特地从事法律工作的陪审团成员认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没有作出这种区分,一概地交由法官认定解决。三、重构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行文至此不难推出:上述英美法法系、大陆法系刑法刑法因果关系的6个特点正是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区分的主要方面。即:(1)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哲学因果关系理论之上,而非长期司法实践的产物,并与刑事政策无关;(2)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侧重于基本哲学原理,内容简洁,没有层次、结构之分,也没有分门别类的规则可循;(3

21、)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属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与行为人主观预见无关;(4)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被视为一种客观现象,因此法律既没有、也毋须明文规定。明白刑法因果关系差异的主要方面,有助于引起我们对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进而督促我们从世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趋势的视角,努力构建起完善、新奇、好用的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一)弱化哲学上因果关系的传统理论 首先,应当扬弃刑法因果关系哲学化的传统理论,建立新的刑法因果关系基本理论,树立刑法因果关系双重性观念,即因果关系不仅具有客观自然性,而且也应给予应有的刑事政策性,体现刑事责任的价值观。中国刑法因果关系长期受哲学因果关系的制约,这是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22、未能顺当发展的根本缘由。因果关系理论发展经验了一个从条件说到条件与目的结合说的过程,各国发展的轨迹非常近似。不同的是作为事实缘由的But for规则,有法律缘由作为限制其不当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阀门。而大陆法系则受犯罪构成理论等因素的影响,经验了从条件说到缘由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其客观归责论的发展过程,最终缘由说之后的理论都起着弥补条件说缺陷、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作用。而且,客观归责理论将重心一般人社会生活上的阅历标准转移到禁止危急这一刑事政策层面上,其内容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这个风险在详细的结果中被实现了;这个要件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时,由这个行为所引起的结

23、果,才可以算作行为人的结果,而被归责于行为人。可以说,该理论与法律事实所折射的剧烈刑事政策特征同样具有殊途同归之功效。从两大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的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像中我们可以感悟到发展趋势与自身规律的统一。因此,中国刑法因果关系也应当体现这一趋势和规律,即在因果关系中渗入刑事政策内容的社会阅历规则。 (二)借鉴美国双层次结构 其次,应当重构新的刑法因果关系体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借鉴美国双层缘由结构,应考虑建立因果关系体系结构包括:(1)事实层面:存在作为实行行为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2)条件缘由层面:没有该危害行为就不会产生该危害结果;(3)法律缘由层面:该结果发生的行

24、为的行为时行为人知道(或预见)或应当知道(或预见),并且按阅历规则该行为通常会产生该结果(类似相当因果关系说或法律缘由)。1就事实层面而言,存在作为或不作为两种状况,作为可以分为干脆因果关系行为、介入行为和其他;不作为因果关系规则相对独立。就条件缘由层面而言,应当引入重大因素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条件关系,2同时应当禁止附加。就法律缘由层面而言,应当区分干脆缘由、介入行为因素和其他。介入行为因素包括第三者和被害人介入等。重构新的刑法因果关系体系应当引入本体理念。建立在概括的、模糊的和笼统概念基础上的因果关系推断,难免出现偏差。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等早就相识到,一般法积累起来的阅历,对大陆法法律家具有极

25、高重要的价值。英美法律家具有较为精细和精确的方法探究不同的案件事实,将表面相像的案件区分开来,依照须要的抽象程度又尽可能详细地、灵活地抽出一般规则和原则1因此,应当借鉴美国刑法因果关系分门别类建立各种详细规则的做法,先从方法论上确立必要的细分规则。由于美国、德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相当多可资参考的阅历财宝,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这种理论上因果关系体系的构建相对较为简单。新的体系重构,应当理论上先行探究,然后通过法院的判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形成以理论学说为纽带,以判例和司法说明为支撑的新的因果关系体系。当条件成熟,可将因果关系原则法律化。 (三)确立因果关系抗

26、辩制度 再次,应当建立因果关系抗辩理论体系,确立因果关系抗辩制度。假如因果关系停留在哲学逻辑方法层面,并与被告人主观心理看法等因素人为隔离,那么因果关系所能留给被告人的抗辩空间微小。但无论从理论或司法实践角度,任何理论上或事实上否定被告人因果关系抗辩权的企图都是不合理的,也是徒劳的。而且,一旦因果关系引入没有危害行为就不会产生危害结果这一逆向探析逻辑方法、以及引入重大因素、客观归责等具有刑事政策性质内容的规则时,就必需在规则制度支配上赐予被告人更多的抗辩权,以避开因过于强调正义公正等抽象价值而扩大被告人责任范围。因果关系抗辩理论应存在于各因果关系规则之中,表现为一种对应的关系。常见的抗辩理由应

27、当包括:(1)危害结果不在被告人预期(干脆有意犯罪)、预见或应当预见(间接有意和过失犯罪)范围之内。就干脆有意犯罪而言,此抗辩通常与是否犯罪无关,但干脆影响到既遂犯、结果加重犯和危害程度的认定。就间接有意和过失犯罪而言,则可以影响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认定。(2)被害人行为。包括有意和过失行为。推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是引起被害人有意行为的缘由,应采纳被害人是否违反常理、出人意外等阅历规则。被害人过失行为往往只是减轻被告人责任的理由。(3)其他。如被害人自冒风险;正值防卫;因果关系之兼不异乎寻常等。 结束语 目前我国在探讨刑法因果关系上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确定因果关系也有许多欠缺的问题,本论文只是结合自己收集的一些资料,看过的案例,谈一下自己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一些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希望能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探讨工作有肯定的推动作用,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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