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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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研究摘要:就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针对因果关系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比较广泛,颇受学者们认可的有条件说、原因说以及客观规则论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就是行为产生的诱因引发了某种结果。理论层面来讲,这两个因素应当是前后对应的关系,是一个连续发生的过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很容易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这种关系出现断层,这就使得刑法的司法适用变得更加复杂。原本因果是处在同一层面的整体,却是因为某种因素的插入而使得原本简单的因果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外在因素的介入是否会对原本的因果关系造成影响,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主要是围绕因果关系方面的理论来展开系统的研

2、究和分析,并结合所查阅的资料以及自己的理解,总结出可能中断因果关系的因素,主要涉及人的思想、第三人、被害人的行为以及介入的自然及社会因素,从而指导司法实践中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及认定标准以及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关键词: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定罪, 量刑Research on the interest rate of private lendingAbstract:As far a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is concerne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ausali

3、ty are quite extensive, and the theories of conditional, causal and objective regulation are widely accepted by scholars. The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in the legal sense, is actually the inducement of the behavior to cause a certain result. Theoretically speaking, these two factors should be th

4、e corresponding relationship, which is a continuous process. However, this is not the case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easy to cause a fault in this relationship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various factors, this makes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more complex. Originally cause and effect

5、 is a whole at the same level, but it is because of some factors inserted to make the originally simple cause and effect relationship more complex. Different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on whether the intervention of external factors will affect the original causality. This article is mainly ar

6、ound the theory of causality to carry out systematic research and analysis, and with reference to the information and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summed up the factors that may break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it mainly involves the human mind, the third person, the victims behavior and the natural and s

7、ocial factors involved, so as to guide the judicial practice under the factors of criminal law causality judgment and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and factors of criminal law causality in the impact of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Keywords: Cause and effect, intervention, conviction, sentencing目 录第1章 绪论11.

8、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研究背景分析1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11.2国内外发展状况1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21.3.1研究方法21.3.2研究内容2第2章 刑法因果关系概述32.1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概述32.1.1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32.1.2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特点32.2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42.2.1必然因果关系说42.2.2偶然因果关系说52.2.3相当因果关系说52.2.4 客观归责论62.3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62.3.1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有无影响及影响程度62.3.2因果关条认识错误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8第3章 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9、93.1介入因素的概念及特征93.1.1介入因素的概念93.2刑法上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特征93.3刑法中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类型93.3.1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103.3.2第三人行为的介入113.3.3 行为人二次行为的介入123.3.4 行为人不作为的介入133.3.5 自然因素介入13第4章 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154.1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154.1.1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54.1.2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154.2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的影响16第5章 结语17参考文献18致 谢19第1章 绪论1.

10、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研究背景分析刑法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理论界争论最大一个理论问题。围绕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特点、范围等内容,学者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这些争论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人们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直接引入刑法学研究,而忽略了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特点,忽略了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终极目的,从而使问题越论越复杂。特别是长期缠绕人们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概念之争,把刑法因果关系研究搞得比较混乱,使人们难以从中梳理走出困境的路子。而在各种各样介入因素的影响下,刑法因果关系更趋于复杂,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中的各个环节。1.1.

11、2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对它的研究,不能过多地从哲学方面进行思考,而应当多从法学角度探讨多种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从而指导刑事司法实务,正确解决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与定罪量刑的关系。同时,研究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对罪数的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过失犯罪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构成都有重要意义。1.2国内外发展状况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研宄是各国刑法理论中重要的一环,各国学者对于其研究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对国内、国外的相关研宄现状进行下文综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学说众多,这些理论被介绍到我国之后,受到了学界的普

12、遍重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学界对传统的源于前苏联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我国不少刑法学者开始摆脱传统思路的束缚,以开阔的视野借鉴外国的相关理论成果,探索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新的路径,形成了多种观点竞相争鸣的局面。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研究方法本文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在知网、维普等互联网文献平台上搜索关键词“介入”、“因果”来搜寻并总结相关文献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与分析,使作者对所要研究的问题形成全面、客观的了解。(2)比较分析法。通过研究国外刑法学者及刑事实务方面对刑法因果关系及介入因素的理论研究及法律适

13、用状况,并结合我国刑法学者主流观点,进行借鉴、比较研究。(3)总结研究法。作者通过分析资料以及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实务操作整理归纳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并从中提炼本论文观点,编辑成文。1.3.2研究内容本论文一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是围绕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产生的历史背景、研究的内容以及研究的方向进行系统阐述,并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综述,结合国内外文献的研究,引出论文的主题。第2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概述。本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通过查阅国内外与之有关的历史文献,就当前国内刑法中“因”和“果”之间联系和特点进行论述,以此来分析因果关系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最终的裁定量刑所造成的影响。第3

14、章:本章主要讨论介入因素下如何对事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的问题,先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司法适用特点以及概念进行简要分析,然后介绍介入因素的五种主要类型。第4章:主要阐述介入因素对定罪及量刑的影响第5章:结语。2第2章 刑法因果关系概述2.1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概述2.1.1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社会或者公众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可影响因果关系的刑事责任。首先,这种因果关系应具有哲理视域内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的一些共有的特点,包括客观性、时机性、相对性、复杂性等,这是由于这些都是任意学科中因果关系所必需

15、的,没有任何可选择、可商讨的余地,刑法因果关系自然也不例外。2.1.2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特点(1)刑法因果关系是为刑法所规定的因果关系从字面意思就不难理解的是,刑法因果关系的产生必然是因为谋起案件中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有关规定,为此其适用对象必须满足刑法中对象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因果关系的紧密性却是并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必须是因为当事人的危害行为产生了某种危害结果。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强调的是能够通过原因推断出最终的结果,直接关乎着最终的裁定量刑。(2)刑法因果关系属于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基于某种社会关系为当事人实施外在侵害提供了便利条件,进而借助外部行为来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16、构成侵害,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需要借助于社会舆论来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客观评价。为此,就理论层面而言,因果关系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哲学外因和结果的关联程度。这种关系的出现产生归根结底在于主体内部存在一定的诱因,这种诱因会因为某种行为的实施而出现危害社会的可能。(3)刑法因果联糸是引起和被引起关系学术界通常将这两种关系认定为运动关系,主要是基于特定事物的内外矛盾的激化,导致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产生了危害社会的可能。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将因果关系定义为危害行为的出现打乱了原有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诱导社会关系向着不好的方向发展。(4)刑法因果关条是质与量的统一刑法中将因果关系分为多种表现形式,不

17、只是需要明确该危害行为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结果,还需要判定该结果的严重程度。只要行为的诱因能够加快该结果的产生,就认为该诱因是导致结果产生的重要因素,为此可以成为法官判定责任的依据。而这也常常被用于判断某个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案件发生的质。就某种程度上而言,某种行为的产生可能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而该行为实施的环境以及介入因素的多少,都会影响最终的结果。就这些介入因素所起的作用来看,部分因素可能在其中起到很强的助推作用,甚至可以借助外部的力量来对客体进行干预从而导致不同的危害结果,因为该因素的介入中断了原来危害行为的持续发生,进而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此时,我们就能认为该因素是导致危害行为产生的根源所在

18、;而部分因素的介入不只是没有中断原有的危害行为,甚至加快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有的介入因素则是能够引导引导该行为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但是因为其他介入因素的插入导致这种良性的发展中断,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持续发生。此时,这些介入因素才是诱发危害行为的根源;部分因素的介入则是使得原本进展并不顺利的危害行为有了一定的外界保障,加快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会改变危害事实的存在。2.2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中,英美法系的条件和因果理论,以及大陆法系的政策和预见理论都是其范围内的研究。我国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法学界深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有“偶然

19、因果关系”,“大概率因果关系”等理论。针对司法实践中先前理论的缺陷以及归责判决的不足,一些中国法律研究者提出了客观归责理论,较好完善了我国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下面笔者简单的介绍一下我国建国到现在刑法学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2.2.1必然因果关系说 该学说在很长时间内占据主导地位,其特点在于强调因果之间的必然性,即结合危害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般正常人的认识,该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此时二者间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则二者间就不够成因果关系。例如:甲晚上在高速上撞倒行人乙后逃逸,因车流大,被经过的其他车辆连续碾压导致死

20、亡。该案例中,甲的先行肇事行为在特定的地点必然能造成乙被经过的其他车辆撞击导致死亡,因此可以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又例如:甲在一条农村的村道上撞倒乙后未下车施救便逃逸,后偶路过的一辆泥头车因灯光故障不慎将乙撞死。按照必然因果关系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显然不符合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认定。 从上述简单的例子可以发现必然因果关系说因为忽视了偶然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故针对这一缺陷,偶然因果关系说应运而生。2.2.2偶然因果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一定的行为自身在一定程度上根本不能造成恶劣结果的形成,但是,在其进行发展的经过中,偶然进入的其他的

21、因素,这个之后进入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相应的不好的结果。在这样的前提下,最开始的行为与最后的恶果两部分存在的便是偶然关系,换句话说,这类偶然关系和律法里的偶然因果关系是相同的。接上例,客观上并不是由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乙的死亡,伴随着事态的发展,偶然地引入了泥头车司机碰撞行为,泥头车司机的行为合乎规律的产生了乙死亡的结果,则甲行为与乙死亡结果间的关系就是偶然因果关系,泥头车司机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间的关系就是必然因果关系。 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很难客观的对偶然性因素加以判定,特别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更是难以从客观上对各个介入因素的偶然性大小进行准确判断,从而无法确定相应行为

22、人的法律责任,所以该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存在一定的缺陷。 2.2.3相当因果关系说 该学说使用盖然性验证犯罪者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性是否真实存在。根据人日常生活经验,大多数人或具有特定知识或技能的人都知道某种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或可能发生时,行为与刑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对等”的不同判断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三种不同的理论:主观对等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对等因果关系理论和折衷对等因果关系理论。根据主观因果关系理论,只要主体能够自我融合独特的认知能力来认识并可能认识到相关事实,无论普通人是否具有认知能力,他们在刑法上都具有因果关系;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大多数人在行为前及行为后认识

23、到在相同条件下肯定会产生相同的结果,那么行为和结果是相当性;折衷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当存在介入干预因素时,应全面思考因果关系是不是还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看出一部分人的认知水平,让其观察刑法中是不是含有因果关系,同时研究是不是含有实行先行行为的行为人自身想法的一些认知水平。2.2.4 客观归责论 正是基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众多、混乱,无法正确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我国的刑法学者为了进一步探明在刑法因果关系里由何人的怎样的行为造成引起怎样结果,进一步对案件中含有的行为人实行一系列的客观归责时说明了该概念。客观归责理论包含三个部分的内容:其一,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法律禁止的风险:第二部分,指的是这

24、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法中的结果;第三部分,指的是最终的结果是因为行为人造成的,可以归责于行为人。例如,甲在乙的水杯中投下毒药欲毒杀乙,乙正准备喝时被窗外的丙开枪杀死,甲投毒的行为制造了乙死亡的风险,但并未产生自己所追求的结果时被丙枪击身亡,导致乙死亡的最终原因是丙开枪射击这一介入因素,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甲投毒与乙最终被枪打死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论在对案件中的刑法因果关系进行梳理时,可以按照上述三部分内容逐以加以判断,更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可以更好地指导司法机关就刑事责任进行认定与归责。 2.3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2.3.1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有无影响及影响程度(1

25、)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行为与结果两部分存不存在相关法律中所说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最终结果能否将罪名落实到行为人身上,所以,这类关系的存在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判定行为人的客观责任的存在与否,更进一步来说,刑事责任也和其存在与否密不可分。若是不含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行为人便不需要对某件事的结果负责,必须含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够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刑法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影响着刑事责任的程度在相关刑法因果关系里,危害行为给危害结果带来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含有不小的区别。一部分能够直接产生危害的结果,发挥着重要作用,和最终结果含有紧密的联系,另一部分

26、仅仅能够间接的,微弱的对结果进行影响。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便引起危害行为引起的结果含有一部分差异,所以,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便也会有所改变。(3)刑法因果关系通过行为人主观认识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依据主观客观相互一致的原则,所有在客观上对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起到影响或者决定作用的因素,都会在最后对于刑事责任产生责任,那么就一定要和行为人主观罪过产生必要性的联系,换句话就是只有在事实行为人对此种因果关系具有人事或者存在认识等可能行的条件下,才可以成为具有影响乃至于决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具体的表述来说,所有的故意犯罪行为,行为人在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前必须有一定的认识,即需要具有“明知”前提,若没有明知当

27、然也就没有后来的故犯行为,所以故意犯罪行为也就不可能成立;然后针对过分自信的过失行为而言,事实行为人主观方面需要对可能产生的结果做出过预测,然而知识因为判断存在错误而误以为可以规避不愿发生的结果出现。所以,对于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而言,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有无究竟是不是产生影响,必须以事实行为人事是否预先认识到这种联系;而对于由于疏忽大意而产生的过失行为而言,仅要求事实行为人在行为前有应当预见结果的情况产生即可,并不要求存在实际预见。(4)刑法因果关系能够影响到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和程度就认识程度而言,大致涵盖:可能预见认识、明明知晓危害结果产生的可能性认识、实际预见的可能性认识;就意志程度而言,一

28、般而言是指否定或者反对产生危害结果的,或者是希望、放任行为去产生这种结果。刑法因果关系在刑事责任中能起到的作用,第一种是在某种情况下决定着犯罪构成是否成立,在某些时候也犯罪的完成度也依此决定;在某些行为构成犯罪事件产生的情况下,都会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产生影响;同时,刑法因果关系又对主观罪过和主观恶性的行为起到影响、甚至是决定因素,从而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程度产生。在任何条件情形下,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判定所产生的影响的实现条件都必须是与主观要件的结合。2.3.2因果关条认识错误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在故意犯罪行为产生的情形下,事实行为人必须正确认识到因果关系之间存在的联系方式。若事实行为人在主观认识

29、就是错误的,而这种错误认识所牵涉的事实不是构成犯罪行为要件的要素,那么这个错误就不会影响到对于行为人故意的认定;但是若这种错误认识所及的事实属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之一,那么意味着这个错误将会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照错误认识相关事情是指的原理去解决。举例来说:A在某个偏僻地点用枪杀害B,但是子弹由于打偏并没有击中B。因为平时很少有人经过或者到来这里,就算子弹打偏也不会对其他无辜人产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想到,当天恰巧也C从此经过,不幸这颗打偏的子弹击中C的要害部位,导致C死亡。A对于C的突然出现是此前不可能预料的,A对于C的死亡确实不存在罪过。那么若认为A存在这杀人的故意思想,并且出现

30、杀人的行为,最终也导致了死亡结果的产生,若因此就强硬的相关事实叠加并而要求A背负故意杀人并且行为既遂的责任;这就是违反了上文所提到的主观客观两者相互统一的刑事归责原则。A只需要对其计划产生的杀人结果承担犯罪行为未遂责任。当然,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A是可以预见即将发生的危害性结果,主观上呈现出过失、简洁故意倾向,那么多对于实际产生的善意的C的死亡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杀人但是行为未遂形成一种想象竞合关系。第3章 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3.1介入因素的概念及特征3.1.1介入因素的概念刑法里存在的因果关系,说的是刑事法律中要求的,客观上满足形成相应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31、两部分含有的,可以改变刑事责任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联。行为人进行不法行为以后,危害结果没有到来之前,处于一类相对个体的因素,此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最后的结果,同时也能够引起最后承担责任的人形成改变,此类因素便属于介入因素。多数情况中,若是一种危害行为直接导致了一类危害结果,其他介入因素不含有的情况下,此类因果关系清晰可见,例如甲用刀刺中乙方要害部分,引起乙方立刻死亡,此时,甲方的行为便是直接引起乙方死亡的原因,这二者之间便属于因果关系,若是乙方未在当时立刻死亡,但在去医院抢救途中介入交通事故或者医疗事故等偶然的因素而导致死亡,那么就要考量原有的因果关系是否已经发生改变,是否影响定罪及量刑,所

32、以研究介入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定罪量刑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3.2刑法上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特征满足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必须共同含有下面几部分特点:第一部分,介入因素产生的时间要求在危害行为出现以后,并且在危害结果出现以前,含有一定的时间顺序;第二部分,介入因素和之前产生的危害行为两部分含有的必须是个体的关系,两部分之间禁止含有一定的联系,不然便会产生共犯的可能性,即含有相应的个体性。第三部分,介入因素和最后的危害结果含有较大的关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出现。3.3刑法中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类型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大量刑事案件审判实例,结合目前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介入理论研究成

33、果,总结出介入因素有如下五种的类型。 3.3.1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此种情况说的是行为人在进行危害行为的经过中,或者没有出现危害结果以前,介入了相应的被害人,比如自我防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在共同作用下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常常存在如下几种情形。(1)被害人自救行为的介入也就是说,当受害者采取自救行为摆脱正在进行的非法行为时,正是由于自救行为的实施最终造成了严重伤害。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由于不法分子之前的迫害而采取不合理的自救行为,则应确认不法分子的之前迫害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甲以绑架的方式拐卖了妇女乙并予以非法拘禁,乙采取翻阳台、攀爬下水管方式逃走,最终不慎坠楼而死。显然乙是在遭

34、受不法侵害之后采取了非合理性行为,其产生的危害结果同先行行为具备刑法因果关系,符合我国刑法240条拐卖妇女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2)被害人过失行为的介入由于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情况时本可以采取规避危险的方式但因情况紧急其自由意志受限,往往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实施了过失行为并最终导致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为了杀乙而对其穷追不舍,乙慌不择路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碾压致死,因乙的自由意志受到甲追杀行为的限制,由此应认定甲的追杀行为同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3)被害人存心或者较大偏差行为的介入若是介入的被害人的行为含有一定的追求危害结果的情况时,例如自杀等,如此,被告人行为便因果程序便会

35、遭到破坏。比如说,甲方由于恋爱问题对乙方产生报复心理,将乙方的脸部造成毁容,乙方心灰意冷,一气之下跳楼自杀,此事件中,被害人的死亡在一定程度上和甲方不能构成因果关系,被害人自身行为的介入已经阻断了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对甲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4)被害人的无思想行为被害人的无思想行为说的是,被害人在失去思想的情况下产生的无意思行为,比如说,梦游,条件反射已经晕倒等缺乏思想的动作。例如,甲在河边打伤乙并导致其昏迷后离去,后乙在昏迷中因无意识的翻身行为导致滑落河中淹死。此时乙的翻身行为并非其有意识的行为,甲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后果,因此乙的无意识行为不会阻断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

36、果关系,应追究甲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5)被害人特异体质在行为人不了解被害人含有与众不同的体质时,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因为被害人含有的与众不同的体质从而造成了危害结果的产生。例如,甲和乙打篮球时因犯规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甲突然推了乙一下,乙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检验显示因乙生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甲的推打行为诱使乙的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甲非专业运动员,正常情况下推人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死亡这种严重后果,正是结合了被害人特异体质情况下多因一果,共同造成乙死亡的后果。所以应肯定甲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3.3.2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行为人实行了一定的危害行为之后,

37、危害结果产生的经过中,出现了第三人行为的干预的案件中,必须结合所有情况进行全面思考来判定,必须将重点放在行为人身上,找出相应的行为人,不仅如此,对于第三方介入带来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也需要考虑。此种情况的相关研究如下:(1)第三人的故意行为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且朝预定危害结果发展时,第三人故意行为的介入抢先实现了行为人期待的危害结果。例如,甲在乙的水杯中投下毒药欲毒杀乙,乙刚喝完尚未出现中毒症状时被埋伏在窗外的丙开枪杀死,甲投毒的行为制造了乙死亡的风险,但并未产生自己所追求的结果时被丙枪击身亡,引起乙方死亡的最后因素是丙的射中。丙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甲方来说是突然的,不能想到的,所以,丙方的

38、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介入因素阻碍因果关系成立的要求,甲方的投毒行为和乙方的最终死亡不含有相关的因果关系。(2)第三人过失行为的介入因为先行行为的因素,让被害人置于高度危险的境地,第三行为人的出现,把其中危险造成的结果提前形成了,可是,第三人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不含有故意思想,此时,便将第一行为人与结果的关系成为因果关系。可是,比较困难的是,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划分多种状况,如存在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对于第三人的重大过失,就有可能存在中断行为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例如,甲故意伤害乙,后乙被送入医院医治,谁知医生在对乙进行治疗之时发生了失误,导致了乙死亡,这里就需要判断介入因

39、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情况。第一种情况,若乙的伤情轻不至于死亡,可是,因为医生治疗的经过中出现失误情况引起了失学过多而死亡,此时,造成乙死亡的直接因素便来源于医生,因为甲的不可预见性,医生的失误行为导致了甲方与乙方的因果关系。第二类状况,比如说因为甲方的做法使乙方置于死亡的危险情况,医生的轻微过失行为(属于常规的,可以容忍的过失)加速乙的死亡,此时,医生便不会导致甲方和乙方因果关系的消失,便应该判定甲方需要承担乙方死亡的一系列责任。(3)第三人无过错行为的介入第三人的行为满足法律要求以及正常的社会规定,在行为时,思想上来看并没有出现错误,因为先行行为已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第三行为人仅仅把危害加快发

40、生了,此时,便应该将原来的先行行为和危害的结果的因果关系继续保持。比如说,甲方持刀追杀乙方,乙慌不择路,突然跑进正在正常通行的机动车道上,被正常行驶的丙刹车不及将其撞倒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时丙的正常驾驶行为符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的过错,甲明知乙有可能进入机动车道被撞伤甚至死亡仍然加以追赶,此时介入丙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原因果关系的情形之一,丙的行为只是将甲追求的结果提前了,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3.3.3 行为人二次行为的介入 行为人在进行先行行为以后,在第一个行为的基础上,同时进行了第二行为,

41、两部分行为同时的进行下,造成了最后的危害结果,此时,将第二行为判定为介入因素,仅仅是第一行为的后续,第一次行为和最终结果之间仍旧含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例如:甲欲杀乙,在乙睡着后用砖头猛击其头部致其昏迷不醒,甲误认为其已经死亡。后甲为了制造乙失火死亡的假象而将乙居住的小屋点火烧毁。后经司法鉴定确定乙系高温灼伤、窒息死亡。此项案例中,甲方因为想杀人同一个人,采取了两个措施,即使第二次行为的产生是因为判断错误,可是,第二次行为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和第一次行为相同,所以,将甲方的第一次行为和乙方的死亡判定为因果关系。例如:甲驾车时不慎撞倒骑摩托车的乙并至倒地昏迷不醒。甲担心乙治疗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见四周

42、无人遂倒车对乙进行反复碾压并导致其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的第一次交通事故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甲的第二次行为完全基于杀人的意图。应当认定甲的第二个行为中断了原始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链,如果甲的第二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3.3.4 行为人不作为的介入先行行为的义务是基于1884年德国刑事法学家Steber制定的。中国刑法部门指出,如果在先行行为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则可能是不采取犯罪行为的原因。当行为人有作为义务且有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在河边对被害人乙进行殴打并准备实施抢劫,乙在逃跑时跌落河中未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溺

43、亡。该案例中,由于甲采用暴力等方式实施抢劫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了乙的逃跑并失足落水,正是甲的先行行为导致乙的落水结果,那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甲就应承担对乙的救助义务,甲在能实施救助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此时,甲方不救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便导致了甲方的先行行为与乙方的死亡结果间因果关系的消失,甲方的不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介入因素,如此来说,甲方的不救助行为便和乙方的死亡结果形成了一定的因果关系,甲方的行为便判定为抢劫未果,蓄意杀人罪。3.3.5 自然因素介入 根据自然因素介入的先后时间不同,存在如下二种情况: 第一种,当自然因素比行为人出现的早时。若是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计划出能够应用一定的自然因

44、素,来引起最终的危害结果,此时,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便与危害结果形成因果关系。比如说,甲方想要杀掉乙方,明知天气严寒,故意在吃饭的时候将其灌醉,然后让乙独自回家,第二天早晨乙被路人发现冻死在路边。该案例中,因天气严寒这一自然因素的介入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可以预见的,行为人甲正是通过对这一自然因素的恶意利用,从而达到其致乙死亡的目的。所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自然因素比行为人出现晚时。若是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带给危害结果一定的决定性因素时,两者的因果关系便因此建立。相反的,自然因素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以上两部分的因果关系消失。例如:甲与乙因经济纠纷发生争吵,甲趁

45、乙不备用石头猛击其头部致其昏迷,然后将其扔到附近较偏僻的小河边,因河和大海相连,半夜涨潮海水倒灌将乙淹没,尸检报告显示乙为头部钝器伤,死亡直接原因为溺水。甲明知晚上要涨潮仍然将乙弃之不顾,因此不能中断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甲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第4章 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量刑的影响4.1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定罪的影响4.1.1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现行行为和有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介入因素的存在而消灭,则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因素是危害结果的根本原因,介入因素和危害结果两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此

46、时,危害结果是介入因素,并且需要对该结果负责任;如果没有介入因素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齐消失,则危害结果的根本原因是先行行为,该先行行为和有害结果是因果关联的,先行行为人的需要对危害的结果的发生负刑事责任。4.1.2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若是先行行为含有一定的合法性,就算先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和危害结果含有一定的法律因果关系,此时,先行行为人不需要对产生的危害结果进行负责;若是先行行为自身含有一定的非法性,在此时,介入因素需要与先行的当事人分担责任。例如,凶猛的匪徒A用砍刀追赶B,A主观愿望想要杀死B。B自然惊慌失措,手足无措之下不小心闯入了高速公路,这时刚好有一辆高速行驶的

47、汽车经过撞死了B。在这种情况下,B的死亡显然是由汽车造成的,但实际上这是A匪徒砍刀追砍的后果。同时,汽车的驾驶是合法和正常的,A应为B的死亡负责。在另一个示例中,A是警察,他正在抓捕凶手B,B被无意中追赶到高速公路上,被过往的汽车撞死。在这个案例中,警察A的行为是合法的,告诉公路上汽车的正常驾驶也是合法且正常的,B的死亡结果可以说是咎由自取。可以得见,定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介入因素和先行行为两者各自所具有的合法性,那么如何可以正确对于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两者各自所具有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判断,成为众包法学工作者、法学研究员的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如果判断出现失误,轻者会导致导致个案产生错误判决,误菅

48、人命。严重的话,会导致法律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丧失其科学性与合理性。4.2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的影响在介入因素下的出现的先行行为与其导致的危害后果相互之间因果关系所存在的联系程度将会影响刑事量刑。先行行为与危其导致的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存在的联系性越强,先行行为对其导致的危害后果起到的作用就愈大,介入因素对其导致的危害后果所产生作用就越小,就要求在量刑时需要更加关注先行行为对案件产生的作用,先行行为在刑事量刑判决中产生的作用也会随之扩大。如果介入因素与其导致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存在的联系程度较强,先行行为与其导致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存在的联系程度也就相对较弱,介入因素对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产生的效果就较大,那么就导致先行行为在刑事量刑判决中产生的作用将随之弱化。由此可见,介入因素下的先行行为与与其导致的危害后果之间所存在的联系程度在刑事量刑判决中有着无法估算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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