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T-ZZB 162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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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10 C 84 T/ZZB 16212020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 S-type Thermal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gas Generator 2020-06-30 发布 2020-07-30 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发 布 团体标准 T/ZZB 1621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要求.2 6 试验方法.3 7 检验规则.4 8 标志、包装、使用说明书、运输与贮存.5 9 质量承诺.6 T/ZZB 16212020 II 前 言 本

2、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牵头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物产长鹏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排名不分先后):浙江省机电集团、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华神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汝荣、邱金龙、项加广、周建国、徐安国、朱国强、葛贤福、沈东、陈攀、何亚东、曹磊、王嘉珏。本标准评审专家组长:吴岩。本标准由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T/ZZB 16212020 1 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

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和质量承诺。本标准适用于热气溶胶灭火剂发生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准(GB/T 1912008,ISO 780-1997,MOD)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12,

4、ISO 2859-1-1999,IDT)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A 499.12010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JT/T 617(所有部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令)3 术语和定义 GA 499.1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基本要求 4.1 设计研发 应具备开展气溶胶发生剂配方的自主研制和验证的能力。4.2 原材料 4.2.1 氧化剂硝酸锶中硝酸锶含量不小于 99.0%;水分不高于 0.3%。4.2.2 不应采用高氯酸钾作为氧化剂或

5、辅助剂。4.3 工艺装备 4.3.1 应采用人机隔离工艺进行自动化生产。4.3.2 装药、压铸工序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并配备信息化、智能化数据处理和管理单元及网络传输接口。T/ZZB 16212020 2 4.3.3 应具备安全联锁停机功能、可燃性粉尘防爆功能的电气设备。4.3.4 应配备自动雨淋系统。4.4 检验检测 4.4.1 应配备灭火效能综合检测平台、水分分析仪等设备。4.4.2 应具备开展灭火效能、含水率、固态沉降物腐蚀性、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等检测的能力。5 技术要求 5.1 发气量 气溶胶发生剂的发气量应340 mL/g。5.2 含水率 气溶胶发生剂的含水率应1.0%。5.3 吸湿

6、率 气溶胶发生剂的吸湿率应3.0%。5.4 热安定性 气溶胶发生剂的热安定性试验前后发气量变化量应在5 mL/g内。5.5 撞击感度 气溶胶发生剂的撞击感度应为0。5.6 静电感度 气溶胶发生剂的静电感度应为0。5.7 摩擦感度 气溶胶发生剂的摩擦感度应为0。5.8 密度 气溶胶发生剂的密度和厂商公布值相比,其变化范围应在0.1 g/cm3内。5.9 电绝缘性 气溶胶灭火剂的电绝缘性能应3.00 kV。5.10 毒性 小鼠气溶胶灭火剂毒性试验不应丧失逃离能力,试验结束后3 d内小鼠不应死亡。5.11 降尘率 气溶胶灭火剂的降尘率应0.4 g/m3。5.12 固态沉降物吸湿性 T/ZZB 162

7、12020 3 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吸湿性应0.4。5.13 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 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应120 M。5.14 水溶液 pH 值 气溶胶灭火剂的水溶液pH值应在7.08.5范围内。5.15 固态沉降物腐蚀性 气溶胶灭火剂的固态沉降物腐蚀性试验后,黄铜板颜色应无明显变化。5.16 灭火性能 气溶胶灭火剂灭火性能应符合GA 499.12010中6.10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环境条件 试验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a)环境温度:15 35;b)相对湿度:45%75%;c)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d)风速:不大于 3 m/s。6.2 发气量 发气量测试

8、按照GA 499.12010中7.19的规定进行。6.3 含水率 含水率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0的规定进行。6.4 吸湿率 吸湿率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1的规定进行。6.5 热安定性 热安定性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2的规定进行。6.6 撞击感度 撞击感度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3的规定进行。6.7 静电感度 静电感度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4的规定进行。6.8 摩擦感度 T/ZZB 16212020 4 摩擦感度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5的规定进行。6.9 密度 气溶胶发生剂的密度测试按照GA

9、 499.12010中7.26的规定进行。6.10 电绝缘性能 电绝缘性能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7的规定进行。6.11 毒性 毒性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8的规定进行。6.12 降尘率 降尘率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9的规定进行。6.13 固态沉降物吸湿性 固态沉降物吸湿性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29的规定进行。6.14 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 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30的规定进行。6.15 水溶液 pH 值 水溶液pH值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31的规定进行。6.16 固态沉降物腐蚀性

10、 固态沉降物腐蚀性测试按照GA 499.12010中7.32的规定进行。6.17 灭火性能 将气溶胶发生剂置于气溶胶灭火装置中,根据气溶胶灭火装置所声明的保护的空间,选择按照GA 499.12010中7.11或7.12的规定分别进行A类和B类火灾灭火性能试验。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 7.2.1 气溶胶发生剂经制造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 以同一日期生产的相同工艺、材料和同一型号产品为一检验批,一个检验批数量不超过 10 000个。7.2.3 出厂检验的抽样按照 GB/T 2828.1 的规定执行,采用特殊检验

11、水平 S-3,一次抽样方案。7.2.4 出厂检验项目按照表 2 的规定进行。7.2.5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合格,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本批次产品不合格。T/ZZB 16212020 5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及转厂生产定型鉴定时;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7.3.2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 1 的规定进行。7.3.3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出

12、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应结合企业提供的灭火浓度,并符合表 1 中全部检验项目的要求。7.3.4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有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表1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 8 标志、包装、使用说明书、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a)制造厂名,厂址或商标;b)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密度;c)生产日期或有效日期;序号 检验项目 条款号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1 发气量 5.1 6.2 2 含水率 5.2 6.3 3 吸湿率 5.3 6.4 4 热安定性 5.4 6.5 5 撞击感度 5.5 6.6 6 摩擦感度 5.6 6.7 7

13、静电感度 5.7 6.8 8 密度 5.8 6.9 9 电绝缘性 5.9 6.10 10 毒性 5.10 6.11 11 降尘率 5.11 6.12 12 固态沉降物吸湿性 5.12 6.13 13 固态沉降物绝缘强度 5.13 6.14 14 水溶液pH值 5.14 6.15 15 固态沉降物腐蚀性 5.15 6.16 16 灭火性能 5.16 6.17 注:“”表示进行检验;“”表示不进行检验。T/ZZB 16212020 6 d)执行标准;e)气溶胶发生剂批次号。8.1.2 包装标志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a)制造厂名、厂址、电话;b)产品名称、型号;c)产品适应;d)气溶胶发生剂数量;e)

14、符合 GB 190 和 GB/T 191 要求的储运图示标志。8.2 包装 气溶胶发生剂应密封包装,整齐堆放在垫有保护物的塑料周转箱内,应符合GB 12463的规定。8.3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9969进行编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a)制造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b)气溶胶发生剂的有效期、密度。8.4 运输与贮存 8.4.1 气溶胶发生剂的运输应符合 JT/T 6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8.4.2 在运输中,不应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化学腐蚀性物质及有害气体侵蚀。8.4.3 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踩踏、重压。8.4.4 贮存条件如下:a)贮存温度:-20 55;b)贮存湿度:不大于 95%。8.4.5 应贮存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无腐蚀性的仓库内。9 质量承诺 9.1 气溶胶发生剂药柱自出厂之日起 8 年内,在正常运输和使用中发生变形、受潮等质量问题,制造企业应免费更换。9.2 客户有诉求时,应在 24 h 内作出响应。9.3 产品包装上应印有唯一的批次号,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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