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责任追究管理办法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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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责任追究管理办法9篇 书目 第1篇管理干部责任追究方法 第2篇平安管理过程限制责任追究管理方法 第3篇gps监控管理驾驶员责任追究方法 第4篇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方法 第5篇干部平安管理责任追究方法 第6篇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 第7篇关于gps监控管理及驾驶员责任追究方法 第8篇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方法 第9篇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方法 平安管理过程限制责任追究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实施平安管理过程限制,杜绝平安违规行为,管控平安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平安事故和违规行为惩罚暂行方法和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制定本方法

2、。 其次条 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方法。 其次章 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 第四条 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一)对上级平安管理文件未能刚好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刚好实行、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 (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平安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平安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平安生产职责、平安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驾驭本单位重大危急因素、未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应急救援

3、体系的; (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平安工作安排、平安投入安排、平安培训教化安排的; (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平安例会、平安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 (六)未颁布印发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平安教化、平安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平安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 (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平安保障安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 (九)对上级平安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实整改、整改结果未按时反馈的; (十)平安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参与公司及上级

4、单位组织的平安培训的。 第五条 项目部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标准: (一)未建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各岗位的; (二)平安专项基金未按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平安投入统计上报不符合规定、平安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设置独立的平安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意平安生产须要、作业班组未按作业班次配备兼职平安员的; (四)制定的年(季、月)平安工作安排、平安投入安排、平安培训教化安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五)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与培训、或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

5、证件上岗的; (七)特种设备未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平安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八)未对全部进场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教化、平安教化培训效果未得以验证、平安教化培训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九)未进行危急因素辨识评价、未确定重大危急因素、未针对重大危急因素制定相应限制措施(包括颁布、公示、交底)、未对重大危急因素实施分级限制的; (十)未制定颁布总体应急预案、未针对重大危急因素(危急源)制定颁布专项应急预案、未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资源、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记录不完善的; (十一)未针对具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现场平安防护设施缺失、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的;未针对尘噪毒作业制定防范措施的; (十二)未给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的; (十三)未对分包商进行评价、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平安资质的; (十四)办公、生活、库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在非平安区域; (十五)消防、危急化学用品及民爆物品的管理不满意有关规定的(包括选址、防护及相关资质); (十六)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严峻“三违”现象的。 第六条 项目部不满意平安生产条件作业场所标准: (一)施工区域及周边的危急因素未经消退、或未得到有效监控的; (二)在施工现场主要进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两图”(即工程概况牌、施工标牌、主要管理人员牌、消防保卫责任牌、平安生产纪律及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

7、、工程立体图)、施工区域内的危急地段(作业场所)未进行平安警示警告标记设置策划、平安警示警告标记不齐全、悬挂不符合标准的; (三)未编制临时施工用电技术方案、施工用电线路及电器未按平安用电方案进行架设布置、配电设施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防护”、运用无罩灯具、电线电缆有乱拉乱接现象的; (四)平安防护设施(包括平安网、护栏、作业平台、防护棚、脚手架、脚手板、盘梯、直梯、通道、栈桥、漏电爱护器、开关柜)未按规范要求设计规划、未按设计规划组织施工、平安防护设施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就投入运用、平安防护设施出现损坏未刚好修复更新的; (五)在同一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支配专人

8、进行协调管理的; (六)爆破作业、交叉作业、水上(下)作业、临边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悬空作业、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作业、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等危急作业场所未支配专人进行平安监护的; (七)未根据集团公司必需编制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的项目要求制定专项平安技术措施或平安作业指导书、平安技术措施未进行全员交底、平安技术措施交底(或落实状况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八)尘噪毒作业场所未设置必备的防护设施、未针对尘噪毒异样制定应急措施、未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尘噪毒污染值进行监测的。 第七条 项目部不符合机械设备平安生产条件标准: (一)机械设备的档案(包括安装及修理运用说明书、平安操作规程、运用、检查、修理、保养等

9、资料)不齐全的; (二)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能在规定荷载下正常运行,外观不整齐,或各种管路有严峻的跑、冒、滴、漏等现象的; (三)无固定的机械(车辆)停放场地、机械(车辆)乱停乱放的; (四)固定式机械设备的基础不稳固、电动机械设备未规范接地、未定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接地电阻超标准、内(外)部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布设的; (五)在轨道上运行的机械设备轨道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轨道及周边有障碍物、无限位装置(或限位装置失灵)、两端无终端止挡的; (六)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启动、制动、方向装置有不灵敏、不行靠的; (七)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未设置网罩、传动、转动部位设置的网罩不齐

10、全或损坏的; (八)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的各种指示(各种音响、灯光警示、报警装置)损坏(或缺失)、仪表(平安阀)未定期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 (九)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定置的平安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的; (十)吊索、吊具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吊索吊具有破损、吊装作业未规范运用指挥信号、超规范进行吊装(机械)作业的; (十一)特种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未实行机长负责制、未签订平安生产承诺书、操作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 (十二)各种设备在特别条件下作业时未制定相应的作业规定、未支配专人进行平安监护的; (十三)特种设备未取得平安运用证、仪表仪器(包括平安阀)未定期检验

11、的。 第三章 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 第八条 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如下: (一)组织处理 1.书面检查及“说清晰”; 2.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指责; 3.取消公司评先资格。 (二)经济惩罚 1.现场罚款; 2.扣罚年薪。 第四章 项目部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平安检查、督查时,查出有第四条至第七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属于平安设施、平安装置范围的,应马上停工进行整改;其他范围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条 公司和上级(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平安检查、督

12、查时,查出有第四条至第五条任一项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经理和二级单位平安主管领导应写出书面检查向公司“说清晰”,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指责。 第十一条 查出有第四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对项目部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指责,取消年内公司内、外优秀项目经理评比资格,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平安管理优秀项目部的评比资格,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 3.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加倍对项目经理的惩罚和项

13、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二)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项目出现第四条中的任一项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二级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指责; (三)一年内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第四条中的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平安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 第十二条 查出有第五条至第六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500-800元、扣罚生产副经理300-500元、扣罚平安总监200-300元; (二)同一个项目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

14、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和平安总监予以通报指责;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整改后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的,加倍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平安总监的惩罚和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扣罚; (三)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项目部均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主管领导和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通报指责; (四)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平安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

15、安主管领导和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指责,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五)一年内一个单位若查出十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平安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每增加一项加罚0.2%。 第十三条 查出第七条中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每查出一项违规行为,扣罚项目经理300-500元、扣罚生产副经理200-300元、扣罚平安总监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100-300元; (二)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部的评先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项目经理予以通报指责,对平安总监、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5

16、00-1000元惩罚,并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三)一次检查(督查)中,一个单位所属项目部均有两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平安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主管领导、平安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指责。并扣罚违规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 (四)一年内一个单位若查出十项违规行为的,取消二级单位平安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1%,每增加一项加罚0.5%。 第五章 二级单位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查出符合第四条中任一项违规行为的: (一)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7、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主管领导赐予通报指责,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取消平安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3%; (三)整改后又再次出现同样违规行为的,每查出一项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2%。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惩罚: (一)二级单位平安管理过程的违规行为: 1.单位平安主管领导未到位规范履责的; 2.未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责任制未全方位覆盖的; 3.未设置平安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和素养不能满意平安管理工作须要的;

18、 4.制定的年、季、月工作安排(包括平安工作安排、平安投入安排、平安培训教化安排)未付诸实施、相关记录(资料)不健全的; 5.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与培训、无证(包括资质等级不符)上岗的; 6.未按季度对平安重点监控项目部进行平安检查、每半年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的; 7.未对所属项目部全面组织开展平安评价的; 8.项目部开工两个月内未对项目部平安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的; 9.未按规定刚好、精确上报平安工作资料或活动记录,或上报的平安工作资料和活动记录缺少验证资料的; 10.未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标准化项目、标准化班组建设的。 11.未组织开展项目部危急因素辩识、

19、未对重大危急因素实施分级管理的。 (二)查出以上任一项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对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平安主管领导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主管领导赐予通报指责,取消平安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的3%。 (三)一年内查出三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公司范围内对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平安主管领导赐予通报指责,取消平安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扣罚班子成员年薪的2%;每增加一项加罚1%;

20、 (四)项目在平安检查过程中出现停工整顿的,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3%,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1%; (五)综合考核出现不合格项目的,除执行相关规定外,扣罚项目班子成员年薪的10%,扣罚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年薪的5%。 第六章 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公司监察部负责对本方法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监察部提出,报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在处理确定做出后十五日内,可向公司监察部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

21、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控股的联营体项目平安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条 对平安管理过程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由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管理干部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全体管理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管理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 实行管理干

22、部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化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管理干部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1、不仔细实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仔细执行学校的确定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支配的; 2、违反议事规则,越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违规支出等状况的; 6、在各类招生

23、、考试、合作办学、办班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教化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群体性、偶发性事务,重大突发公共事务或治安事务,责任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9、由于教化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 10、不仔细履行平安管理规定,不严格平安管理,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员伤亡的; 11、无故中断与学校的联系,对工作支配和落实造成影响的; 12、其他造成严峻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围绕学校建设发展而进行改革创新出现工作上的问题,不

24、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可依据详细状况探讨处理。 第五条 经济损失划分:1万元及以下为一般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 不良社会影响包括: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的;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在校内外造成严峻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1、凡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或影响工作支配、工作落实,或违规支出等状况的,视情节轻重,赐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指责,或警告、严峻警告处分。 2、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或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等状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

25、,或赐予降职处分。 3、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校外造成严峻负面影响的,或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员伤亡,或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赐予责令辞职或撤职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运用或者合并运用。 第八条 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工作责任外,还将赐予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肯定的经济惩罚。 第九条 凡违*纪政纪的,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学校纪委办公室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受理部门。 2、出现责任事故后,所在单位(部门)应仔细查找缘由,深化分析产生问题的缘由,形成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26、。 3、学校纪委办公室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看法。 4、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将处理看法形成个人见面材料,交被追究对象签字。 5、报经学校党委探讨,作出对被追究对象赐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确定。 6、落实责任追究的处理确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管理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仔细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不协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视情节应予从重或加重追究。 第十二条 管理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27、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出现滥权、徇私、玩忽职守状况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状况由纪委办公室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状况在肯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对其他管理人员实行工作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全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在本方法范围之内。 2、引用标准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术语

28、本方法所称干脆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确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方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干脆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干脆领导责任。 本方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加确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领导责任。 4、职责 4.1根据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处理看法,安监部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看法的审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看法由生产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审批;须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 4.2对事故责任人员,根据平安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

29、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细则赐予相应的经济惩罚。 5.1.1岗位操作人员不听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5.1.2人力资源部对没有进行平安教化、技能培训的员工支配上岗操作的; 5.1.3技术部门对新项目的平安设施等未按三同时对要求实施的; 5.1.4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应用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 5.1.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平安三同时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修理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5.1.

30、6物资管理人员选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平安要求物质的; 5.1.7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5.1.8平安管理人员平安审查监督把关不严,未发觉事故隐患或发觉隐患不刚好报告,不实行措施的; 5.1.9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平安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平安生产责任不清、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5.1.10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平安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 5.1.11有本细则之情形者,依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赐予经济惩罚: 5.1.12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干脆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

31、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均处经济惩罚。 5.1.13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干脆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记大过处分。并均处经济惩罚。 5.1.14对特大事故发生负有干脆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记大过,撤职惩罚。并均处经济惩罚。 5.1.15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追究其领导责任,赐予撤职处分,处经济惩罚。 5.2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32、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违反公司事故管理规定,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赐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并处经济惩罚。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举报隐瞒事故的状况,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办及上级安监部门举报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状况。接到举报后,公司应当马上组织对有关状况进行核查处理。 5.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根据政府的批复看法,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看法。审批后,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其他事故,根据事故管理规定,由相应部门组织调查出具处理看法。 5.6对于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生产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看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复的看法行文

33、处理。 5.7根据事故管理规定,事故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3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确定。 5.8因事故受到惩罚或处分的责任人,个人年终评比取消其资格。 5.9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干部平安管理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强化领导干部平安管理责任,肃穆事故责任追究,有效地预防和限制行车事故及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实现运输平安“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目标,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干部平安管理责任追究遵循以

34、下原则: 1、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的原则; 2、管理过程与平安结果兼顾的原则; 3、行政惩罚与思想教化并重的原则。 其次章 平安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级干部在平安管理中负有下列责任: (三)段党政正、副职 1、对本单位平安工作负总责,充分相识隐瞒事故是风气问题,工作不落实是作风问题,管理不到位是干部问题,坚固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观念,亲自主持和参与平安生产委员会、平安(路风)分析会,定期组织班子成员探讨解决本单位平安工作中重大问题,仔细制定落实平安管理机制的总体规划、方针和目标。 2、根据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要求,仔细分解平安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领导班子抓平安的整体合力。 3、本单位发生a类作业

35、及以上事故和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正职必需亲临现场指挥,妥当处理,亲自主持会议,探讨解剖事故,查明事故缘由,确定事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快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提出调查处理报告。 4、本单位发生b类及以上事故和职工轻伤及以上事故,主管副职必需刚好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理,严格根据有关程序快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概况,亲自主持会议,探讨解剖事故,查明缘由及责任者,做出处理确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方法。 5、对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平安管理工作负责,充分调动各级组织确保平安生产的主动性和主动性;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平安的重要信息要刚好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四)车间党政正、副职 1、仔细落实上级平安工作

36、的总体要求,抓好日常的平安管理或分管班组的平安管理工作,注意发挥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平安管理作用。 2、根据上级的要求,定期对所管班组平安生产的相关措施落实状况进行检查,对班组长的工作状况进行考核和写实,确保上级平安管理有关规定和方法在车间有效落实。 3、常常对本车间平安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针对平安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制定相应对策,确保有效落实,对本单位发生影响平安的重要信息要刚好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4、亲自主持和参与车间平安分析会,探讨解决本车间平安工作中问题,对本车间发生的行车和人身事故苗子,要亲自主持分析,查明缘由及责任者,做出处理确定,并制定吸取事故教训的措施和方法。 第三章

37、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干部违反本方法第三条规定,发生责任事故,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赐予相应行政处分。同时,根据平安生产经营管理业绩逐级负责制考核方法的规定赐予相应的经济惩罚;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对发生从业人员责任伤亡事故的,依据路规定,赐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责任伤亡事故追究 1、一次死亡3-5人的重大死亡事故,赐予主管副职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恳求处分。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事故,赐予主管副职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赐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记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恳求处分。 3、发生重伤事故,赐予主管副职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赐予车间主任和支部书

38、记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党政正职上报路恳求处分。 4、对其他应负责任的干部和管理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责任程度,追究管理责任,赐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5、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可酌情从轻或免于处分。 6、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赐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赐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赐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

39、领导),视情节轻重,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间接指挥的领导,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干脆导致责任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对干脆责任人赐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干脆责任人赐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赐予警告处理。导致责任重伤事故发生的,对干脆责任人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责任行车事故追究 1、发生责任故障:对负有干脆责任的车间领导、当月平安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平安逐级负责制考核为三类或二类,对负责任的副职,当月平安逐级负责制考核不能评为一类。 2、发生责任b类一般事故,对负有干脆责任的车间领导,当

40、月平安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当月平安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对负有责任的副职当月平安逐级负责制考核失格。 3、发生责任a类作业事故(较严峻b类事故),对负有干脆责任的车间领导赐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赐予记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正、副职段领导干部由路赐予责任追究。 4、发生责任行车险性事故,对负有干脆领导责任的车间领导赐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赐予责任追究。 5、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对负有干脆责任的车间领导赐予撤职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科室领导赐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正、副职由路赐予责任追究。 6、对隐瞒事故

41、不报或弄虚作假负主要责任的干部,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四章:附 则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说明权在平安室。 某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产行政管理的监督,规范房产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法的要求,依据贵港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详细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过错,是指对本局系统的房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房产行政管理的公务活动中,因有意或过失作出的违反或不当的详细行政行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42、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部门职责或局托付的职能,越权行政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要件,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三)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或超时限颁发的;不符合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的法定条件而颁发或不答复的; (四)符合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不予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不符合的法定登记、备案条件而予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五)相对人依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予爱护或不予答复的; (六)行政惩罚中调查失实、未告知相对人权利、适法不当、程序混乱的; (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损害相对

43、人合法权益的; (八)作风简洁、粗暴,在接待中恶语中伤相对人的; (九)擅自增加或减免收费的。 第五条 前条过错行为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在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觉的; 相对人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相对人起诉后,执法单位主动撤销或变更的; 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党政领导交办或人大、政协代表提议经查实的; 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相对人损失的; (三)过错行为由其他方式发觉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擅自作出违法行为的,详细行为人为责任人; (二)初审人员供应的审核材料不实,复审人员难

44、以从形式上分辨的,初审人员担当过错责任,易于分辨的,复审人员担当主要过错责任,初审人员担当次要过错责任; (三)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详细行政行为过错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会审等集体探讨方式确定的详细行政过错的,主持人或决策人为主要过错责任人,主见错误看法的为次要责任人,坚持正确看法的不担当责任。 第七条 因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责令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担当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过错情节较轻,事后主动弥补,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赐予责任人指责教化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过错情节较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的,赐予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三)过错情节严峻,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分别状况赐予责任人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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