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事故应急管理办法1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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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事故应急管理办法13篇 书目 第1篇景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方法 第2篇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平安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实施方法 第3篇平安事故应急管理方法 第4篇冷库库房消防平安事故应急处理管理方法 第5篇某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第6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第7篇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第8篇某某制药公司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第9篇港口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第10篇某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第11篇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12篇事故应急池管理规定方法 第13篇冷库房消防平安事故应急处理管理方法 煤矿生产平安事故

2、应急预案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加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生产条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平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平安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方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平安生

3、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平安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方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担当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方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平安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

4、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其次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急因素和各类事

5、故隐患,客观评估危急源状况、危急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实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看法的基础上,依据本方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实力或核定生产实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急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洁、无矿压冲击危急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难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

6、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依据存在的重大危急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急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留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

7、方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急性分析状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详细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实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连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平安生产和应急管理方

8、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托付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看法。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平安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与。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学问和管理阅历,可从自治区煤矿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加评审专家的人数应依据

9、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实力或核定生产实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实力或核定生产实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实力或核定生产实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意应急预案的好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急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连接性等内容。评审

10、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看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实行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纳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看法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详细修改看法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详细内容及要

11、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好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连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详细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仔细分析探讨专家的评审看法,根据评审看法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看法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2、,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根据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干脆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实力或核定生产实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看法后,向新疆煤煤矿平安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实力或核定生产实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看法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实力或核定生产实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

13、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看法。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看法。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看法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

14、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供应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供应相应的应急预案。 其次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根据本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15、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其次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状况的矿井井上、下比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途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平安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其次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平安生产目标管理和平安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其次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扬教化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

16、识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加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实力,提高平安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其次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安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其次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实力。 其次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安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

17、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 其次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状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其次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据预案演练、机构改变等状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状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根据本方法第

18、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其次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刚好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平安生产条件(地质状况或者灾难因素)发生改变,形成新的重大危急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改变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刚好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

19、状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运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刚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气进行救援,并根据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状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嘉奖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

20、定依法进行行政惩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根据应急预案实行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惩罚。 平安事故应急管理方法 1、总则 1.1为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加公司生产全过程的平安防范实力,确保公司在一旦发生事故的状况下,能刚好、有效地限制事故的扩散扩大,同时也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进一步的调查创建必要的条件,依据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1.2本方法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生产厂区)、总库区内与生产平安干脆相关的各类事故。如:燃烧、设备损毁、火灾、中毒、中暑、自然灾难、坍塌、人员

21、损害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平安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平安的总经理助理任常务副组长,生产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部、生产车间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应急管理职责在生产(或其它)相关过程的突发平安事故中,应急小组负责生产方式的变更、人员的调配、现场抢救指挥、现场保卫、隐患清理等综合性工作。 3、实施程序 3.1平安事故的分类 3.1.1一类(稍微)事故。主要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设备部件失灵毁坏、工程设施损坏、人员的稍微摔、跌、碰、烫伤、中暑等。 3.1.2二类(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

22、生的单台机械设备的毁损(不影响其它生产环节)、燃烧、工程设施的重大损坏、人员的一般性损害、多人轻度中暑、中毒、较轻的自然灾难损失等。 3.1.3三类(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多台设备、设施的严峻损坏、燃烧、火灾、重大自然灾难、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严峻损害。 3.2平安事故应急处理过程 3.2.1一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处理,但处理后应将详细状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安生部。 a)事故发生后,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实行措施,如断电、停气等,限制事故的扩散扩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b)若有受伤人员,则马上抢救,在现场条件下简洁处理后,可视状况送卫生所

23、或医院救治。 c)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3.2.2二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部负责,其它单位协作处理,其后将详细状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主管平安的总经理助理。 a)事故发生后,马上报告生产部,事故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和安生部部长应马上到现场,安监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应参加应急处理,同时报告主管平安副总经理。 b)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马上实行措施如断电、停气等,限制事故的扩散扩大,同时马上上报。 c)现场应急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 d)若有人员损害,应最先抢救受损害人员,经简洁处理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卫生所或干脆送医院救治,该过程中,事故单位的

24、最高管理者必需参加组织领导。 e)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记录,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生产部。生产部进行调查、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平安的总经理助理。 3.2.3三类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主要领导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刚好赶到时,由主管平安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在主管平安的总经理助理不能到达现场的状况下,由生产部部长负责,其它部门协作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马上报告生产部和主管平安的总经理助理,生产部应依据事故状况通知相关单位执行生产变更吩咐。 b)主管平安总经理助理和生产部部长应马上下达应急状态吩咐,并立刻赶到现场,依据状况达到上报有关上级部门规定

25、的要马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省、市主管部门。 c)生产部依据状况通知各相关单位领导到现场参加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 d)接通知后,各级领导人员必需快速赶到指定地点。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区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外居住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 e)在事故处理中,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实行措施,限制事故的扩散扩大,同时报告,如伴有重大燃烧,可干脆拨打119报火警。 f)事故抢救中,应以人员的生命平安为首位,首先抢救被损害人员,同时还应实施平安救援,做好自身平安爱护。 g)事故现场的管理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听从指挥调度。主管平安副总经理未到场时,由安生部负责。 h)公

26、司消防、保卫人员接应急通知后,必需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救和保卫管制。 i)现场事故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主管平安副总经理或安生部部长签字。 4、责任纪律 4.1接到应急通知后,各级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参加。 4.2参加事故应急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需听从指挥、调度。 4.3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必需尽职尽责,不得消极、抵触。 4.4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无关人员(或经现场指挥人员要求撤离的人员)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围内聚集或设障。 4.5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有意破坏现场,不得擅自将事故相关的器、物带离现场,不得做与应急不相称的事。 对违反以上五条者,将依

27、据情节的轻重,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加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平安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28、的原则。 第四条 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事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事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其次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状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急性分析状

29、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详细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实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连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2

30、3)(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急源状况、危急性分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根据针对状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存在的重大危急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

31、、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急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留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连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连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常常更新,确保信息精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

32、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看法。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须要有关部门协作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平安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平安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

33、取,参与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2373号)的要求,注意应急预案的好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连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实行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

34、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好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连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十条 中心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5、,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

36、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看法;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其次十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看法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其次十三条 对于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供应相应的应急预案,仅供应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其次十四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其次十五

37、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六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扬教化,普及生产平安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学问,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平安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其次十七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安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安排,仔细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识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38、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记。 其次十八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实力。 其次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安排,依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

39、预案的管理状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据预案演练、机构改变等状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状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刚好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改变的; (三)四周环境发生改变,形成新的重大危急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改变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40、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刚好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状况,并根据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运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刚好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气进行救援,并根据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状况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嘉奖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赐

41、予表彰和嘉奖。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根据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行政惩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根据应急预案实行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表格根据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实行。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

42、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平安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平安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刚好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法、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23)及铁道部相关平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范

43、围的平安生产事务(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影响的紧急事务)。 其次章 工作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以人为本,平安第一。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削减平安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平安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气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单位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领导和各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各施工单位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

44、以事发地所属现场指挥部为主,相邻现场指挥部及施工单位依据实际状况供应必要救济。 第七条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纳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纳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加应急救援实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实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料、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施工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务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全部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 工作目标。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供应更好、更平安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安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开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机构分为一、二、三级设置,公司设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设置二级救援指挥小组,各标段项目部(施工单位)设置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公司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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