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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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 收的,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 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凡在泰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 各类建设项目,均应

2、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各级征收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 免等工作。其中,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东至博阳路、西至 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范围内(不含 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 工作。市财政、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 整征收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资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

3、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 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 (含地下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一)一般建设项目:275元/平方米。(二)工业项目(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50元/平方 米。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 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标准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 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气、 供热等专营企业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名义向用户 收取相关配套建设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管线及配

4、套设备设施应当 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安装费用统 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应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 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对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的,由征收部门按照 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填写费用减免登记表后直接办理。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 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

5、目;(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第九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 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 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 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 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

6、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 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应当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费用。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依法处理 后,对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H一条 征收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 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 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 理。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 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 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足额上缴 国库。第十三条 城

7、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 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按照征收 级次,分级入库,并由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由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编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拨付专营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 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

8、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2023年4月1日前已领取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的面积部分,涉及缓交配套费或者新申请配套水 气热等设备设施的,按照领证时的政策和标准,核算对应面积 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七条 泰安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及各县(市)行政区 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 功能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标准内,提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 月 日。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

9、室关于泰 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 解释的函(泰政办函20091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征缴有关问题的批复(泰政字2015 21号)同时废止。关于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财政局牵 头起草了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 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今年初,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 设施配

10、套费的政策边界、部门职能、减免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与鲁财税2023) 1号文件相比,我市于2008年以市政府第 131号令出台的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以及后续的泰政办函200930号、泰政字2015) 21 号、泰价费发2013) 31号等配套文件均存在不符之处,亟需 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新办法。二、政策依据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 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前期已征求了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以及泰山区、岱岳区和各

11、功 能区的意见。三、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主要包括概念表述、适用范围、征 收管理、减免管理、预算管理等内容。(一)关于概念表述。征求意见稿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概念进行了表述,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规划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 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 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二)关于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凡在泰安市中心 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 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关于征收管理。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征求意见稿明 确了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

12、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各级征收部门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其中, 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 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范围内(不含旅游经济开发区) 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二是明确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明确了一般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275元/平方米,工业项目为5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征收标准较之前有所降低,主 要是从支持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角度 考虑。三是明确征收环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或个人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关于减免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的减免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 更执行。(五)关于预算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 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财 政部门拨付专营企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 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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