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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范XX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方法和XX省 物业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XX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方法。其他区县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XX市主城区,是指XX区、XX区。本方法所称XXX城区,是指XX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XX市主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以下简称 建设工程),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 套
2、费两局部。其中,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 义务教育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燃气设施配套费和集 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XXX城区综合配套费收 费主体,XX区(不含XXX城区)、XX区综合配套费收费主体 分别由XX区政府、XX区管委会确定。供热、燃气、供水等企 业是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的 收费主体。综合配套费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 据征收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配套费使用增值税发 票。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征 收)(一)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1、民用建
3、筑工程(1)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2)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地下建设工程工程按标准的50%收取。2、工业建筑工程(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单层 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含二层)工 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2)工业建筑免收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 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工程除 外)。(二)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1、民用建筑工程(1)供水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48元。其中:用地红线内每平方米30元,用地红线外每平方米18元。(2)管道燃
4、气设施配套费住宅每平方米30元。(3)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105元,用于热源建 设以及从热源至居民用户入户港口的管网设施建设。独立建设的商业、办公工程,只征收用地红线外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80元,用于热 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的管网建设。需要进红 线内相关设施建设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2、工业建筑工程(1)供水设施配套费用地红线外按计量表日额定流量每 立方米1200元征收。(2)管道燃气配套费按照每天每立方米20元收取。(3)使用蒸汽的建设工程蒸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50万元 /吨小时。建设单位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用地红线内相关配套 设施建设时,费用
5、可按建设工程设计用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法规允许的,也可自主进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第八条 以下建设工程按照程序批准后,可以免征综合配 套费。(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不 含教职工住宅楼和营业性用房)建设工程。(二)非营利性医院、养老院、托老院等医疗卫生服务用房建设工程。(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四)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有明确要求 应当减免的其他建设工程。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方法规定补缴 已减免的相关费用。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免缴综合配套 费,免缴程序如下:
6、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综合配套费进入征 收程序前提出免缴综合配套费申请,填写免缴申请表,携带 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 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权限由XX区政府、XX区管委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XX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报同级 政府研究确定。第十条 各级政府认定的招商引资工程(不含房地产开发 工程)可减、免综合配套费。具体办理权限、程序为:XX区 政府、XX区管委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所在地XX 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研究确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自来水报装前,凭收费主体出 具的缴款凭证一次性缴清综合配套费,凭缴费发票办理自来 水报装手续
7、。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 工程用地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 卫、路灯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 施建设。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做好建设项 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住宅用户单元表前、非住宅 用户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水设施。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气源至至单位用
8、户阀门井或 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含燃气泄漏平安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 不含燃气灶具)的管网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入户港口前的供热设施。第十五条XXX城区、XX区(不含XXX城区)范围内的综 合配套费,在市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 统一收取,分别缴入市级财政专户、XX区财政专户;XX区范 围内的综合配套费由XX区管委会确定的收费主体收取,缴入 XX区财政专户。其中:XXX城区收取综合配套费由市级安排 使用;XX区(不含XXX城区)、XX区收取的综合配套费由本 级安排使用。第十六条XXX城区的综合配套费专款用于XXX城区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XX市财政部
9、门根据 建设需要和当年配套费征收数额,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 年度征收计划、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七条XXX城区以外的综合配套费用于各自辖区内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分别由XX区、XX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XX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建设计划,报XX区 政府、XX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综合配套费中所含的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用 于中小学建设补助,专款专用。由教育部门制定建设计划,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产权属同级政府。第十九条 已经享受了减、免缴政策的建设工程,后因特 殊原因确需进行规划调整,或确需改变其用途的,应在一个 月内到原办理单位补缴已减、免的费用,逾期不办理的,视 为擅自改变用途,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办 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