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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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根底设备建立,完善城市功能,依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展各类根底设备配套建立的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立工程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根底设备建立;专项配套费由专业运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立工程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备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

2、口以外设备设备的各类配套建立。第三条 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立工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第四条 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工程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消费性附属设备等建立工程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三)工业、效劳业等消费运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供水专项配套费。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效劳业工程,按16

3、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效劳业工程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工程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立本钱征收。、供气专项配套费,依照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供热专项配套费,依照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建立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后,专业运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第五条 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在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的工程,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

4、。第六条 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应当一次性交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一次性交清确有困难的,在交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能够按建立工期分期缴纳,并与财政、住建部门签订缓交合同,缓交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第七条 建立单位或个人使用专业运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按规定标准分期缴纳专项配套费。其中在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20,具备配套工程施工条件,建立单位申请配套工程施工时缴纳70,配套设备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缴纳剩余的10。建立单位或个人在缴纳专项配套费前,应当与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运营单位签订配套工程建立协议。 第八条 建立工程暂不具备供水、供热、

5、供气等配套条件的;建立工程或者建立工程的地下室、架空层及其附属设备不使用专业运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市财政、住建、规划和相关专业运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后,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备到位后或者需要进展配套建立时再予以缴纳。第九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时,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不能作为土地底价工程。第十条 以下建立工程经批准可免缴城市根底设备配套中的综合配套费:(一)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备;(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设备;(三)城市公厕、垃圾站(台)等市政共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工程。第十一条 对符合减、免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条件的,或因特

6、别情况确需减、免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的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规定缴费,然后由工程建立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财政、住建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返还。第十二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建立工程改变原批准用处的,或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规划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批准保存使用的,必须按规定补缴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第十三条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市住建部门组织执收,负责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票据,按照“票款别离”征收方法,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缴入财政专户。按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征收入库额的1提取征收工作经费(含综合开发治理费)。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城市根底设备

7、配套费按资金用处和效劳区域进展分户核算。市住建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所负责配套建立的建立工程逐一列出清单,报市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和红线外专项配套费纳入财政基金预算治理,专款专用,不予调剂。住建、教育部门和专业运营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依照收入完成情况按月拨付资金。年度终了,住建、教育部门和专业运营单位编制收、支决算,报送财政部门。第十六条 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中红线内专项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治理,按往来资金核算。财政部门依照建立工程的配套工程建立协议、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分期

8、拨付资金,配套工程施工前拨付90,配套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10。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后,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建立工程的根底设备配套建立。其中:供水运营单位负责由水厂配套建立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计量表;供气运营单位负责由气源配套建立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供热运营单位负责由热源配套建立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不包括用户记量表)。住宅小区的专业运营设备设备,由各专业运营单位负责设计、建立、维护等方面的治理。建立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运营设备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立。第十八条专业运营单位要积极为建立单位和

9、个人搞好效劳,提高工作效率和效劳质量。其设计、设备供货、工程施工等环节实行招投标制。未按配套工程建立协议、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无正当理由回绝、拖延建立,妨碍建立工程交付使用的,专业运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及各专业运营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工作。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进展监视检查。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追查其相应责任:(一)违背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给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的建立工程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立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违背城市根底设备配

10、套费治理“收支两条线”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以及擅自收取、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违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治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进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工程工程,需要接用城市供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专业运营单位负责配套建立。本方法施行前,建立单位和个人已向相关专业运营单位缴纳供水增容费、燃气管道设备安装费、供热管网配套费等,并已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的城市根

11、底设备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综合配套费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市级重点工程建立。北湖旅游度假区可依照本方法自行组织征收、治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法,制订本区域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附:济宁市城市根底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工程合计红线外红线内综合配套费 146146 其中:城建配套费130130 教育配套费1616专项配套费1115655其中:供水321022 供气261610 供热533023合计257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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