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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X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办法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要求, 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县(区)、凯 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 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 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
2、 市、县(区)、锐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 实施细则。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 的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 公示、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统筹 推进。第二章公示公开载体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 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 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 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第六条
3、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 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及时公示相关内容。第三章事前公开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下列内容: (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 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裁量标准;(三)承办机构;(四)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 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第八条 权责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二)行使主体;(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四)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第九条
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 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 容。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办事大厅公示本 部门的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 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第四章事中公示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 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一般应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 法身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城市 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 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 装、佩戴标识。第十三条 城
5、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服务办事窗口 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 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第五章事后公开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 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 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 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管的
6、,应当及时向 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 应当隐去下列信息:(一)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行政执法决定相 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 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 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 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 权益造成损
7、害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 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城 市管理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行政执法 决定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统计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 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第六章公示
8、公开机制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 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机构和 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公示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 依法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公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 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 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 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 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
9、法部门应当进行 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 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公示信息要求 说明、解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 工作。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 执法公示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或撤销相关公示信 息:(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 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 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
10、行为违法的;(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 重新作出的,作出该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 关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公开。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 议。第二十四条 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县 (区)、锐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11、,逾期 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二)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三)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四)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五)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3年3月1 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之前印发的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实施细则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 知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