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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 序,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 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X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X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县(区)、锐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电
2、子数据等方式,对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 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 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行为的记 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 由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合 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 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
3、通过的,不得作出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 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第二章审核机构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 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 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 监督、指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 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 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
4、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法制审核机构-10 - 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 核人员,鼓励引导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制 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 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 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 核工作中的作用。第三章审核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制
5、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一)适用听证的;(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一)较大数额罚款;(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五)减轻或者免
6、除行政处罚决定;(六)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本实施细则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 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 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 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12 -(四)其他重大
7、行政强制事项。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机关执 法职责、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 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四章审核内容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应当先送本部 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 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案件基本情况;(二)相关证据;(三)相关依据;(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六)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
8、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 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 核:(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 执法资格;(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A)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 于2人。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根据以下情 形,提出相应
9、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执行 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或者程序有瑕疵的,提出改正的意见;(三)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或-14 - 者补充调查的意见;(四)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五)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 的意见;(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存
10、入执法案 卷,一份法制审核机构归档保存。第十七条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 关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法制审核意见;对于 情况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 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承办 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
11、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体 讨论决定。第五章审核责任-15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机 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 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 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 责。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建立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 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执法监督机关责令改 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 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 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3年3月1 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之前印发的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城-16 - 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实施细则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 知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17 一 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
13、管理。第二章记录内容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 列内容:(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 等情况进行记录;(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 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 列内容:(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 示证件情况;(二)询问情况;(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五)抽样取证情况;(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七)证据保全情况;(A)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 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
14、避、申请听证等情况;(十)听证、论证情况;(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 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 情况;(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 列内容:(一)送达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四)没收非法财物处理情况;(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三章
15、记录方式第十条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 行政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 本形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以及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完善、规范本 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向当事人出具的行 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 印章,载明签发日期。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 当
16、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 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在 每一页签字捺印并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 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 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第十四条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 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第十五条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 加入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 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
17、签字。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 公告文书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 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记 录的方式。音像记录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 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机关的 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 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 音像记录进行
18、规范。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机关执 法机构、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 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一)实施检查、勘验、取样、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 等调查取证活动;(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 政强制措施;(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方式实施行 政强制执行;(四)举行听证会;(五)采用留置、公告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财产、强 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 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全过程录音录像应
19、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 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 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 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 并由两名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 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储存。因连续执法、 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
20、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 及时移交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 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储存。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工作必 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 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根据行政执 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 像记录场所。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档案管 理有关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进行规范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
21、执法人员在 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 说明材料,并集中储存由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毁损或者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或者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 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 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 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 息化记录和储存方
22、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 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提高行政 执法的信息化水平。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八条 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 县(区)、锐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 并结合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 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23、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职 责的;(二)未按规定储存或者保管致使行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灭失的;(三)修改、删除、毁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或 者擅自复制、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四)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H 一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自2023年3月1 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之前印发的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实施细则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 知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 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 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办法X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X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攀府法组办2021) 1号)要求,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