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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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甲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制订年流程和标准,严格遵照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保障药品供应和 合理使用。第二十一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 的医药服务,须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确认(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由其监护人签字确认), 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收费票据等材料,在为 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及出院手续时,应实行“一站式服 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如实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 和相关资料等,并承担其解释

2、工作。第二十三条 患者因病情需院外检查治疗或购药的,乙方应 安排患者到甲方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双通道”、门诊保 障定点药店购药,并按统筹地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 纳入本次住院费用结算。点医疗机构政策及结算规程执行,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 内,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一致的医疗服务 和直接结算服务。乙方应提醒、指导未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第三章医保目录管理第二十五条甲方指导乙方做好医保目录的对照工作,按规 定执行医保政策。乙方应严格执行医保目录,优先配备和使用9 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超出医保目录 或医保支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 简称谈判药品)相关政策,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的 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耗材,及时调整供应结构, 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的供应。第二十八条乙方须建立进销存电子台账,留存相关凭证和 票据。电子台账一般应包括通用名称、编码、剂型(型号)、 规格、包装、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有效期、批准文 号、数量、价格、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乙方进销存电子台 账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相关信息数据必须与实际一致,并实现 可追溯。第二十九条乙方应采取措施规范用药管理,纳入医保

4、报销 的用药应遵循药品说明书,执行医保目录内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规定并留存用药凭证。乙方超出药品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 缺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三十条 乙方应建立本机构药品供应与医保目录调整联 动机制,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限制、药占比等 理由,影响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的配备、使用。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乙方为公立医 疗机构的,应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线上采购, 确保药品网采率不低于90%,并认真记录进销存等情况;乙方为10 民营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高于挂网价格时应在省级药品和医 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线上采购。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 乙方

5、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优先采购使用价 格较低的产品。药品、医用耗材应保持足量库存,满足患者需 求。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和医用 耗材,乙方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先行线下采购, 须及时在平台完成自主备案,确保临床使用不间断。第三十二条乙方应按照处方管理相关规定,按要求书写电 子病历,开具诊疗、处方应在病情记录中有相应依据,认真做 好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工作。乙方应执行门诊处方外配相 关规定。乙方应按照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 行)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乙方为定

6、点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前 提下,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药品配送服务。发生 的药品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如有纠纷,乙方承担 全部责任,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甲方有权予以追回。第三十三条乙方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和使用的医疗 机构制剂,限乙方及经批准可以调剂使用的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按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第三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检验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将大型仪器检查项目(CT、MRI等)、非必要的检验 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严禁“套餐式”检查检验。乙方应严格11 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避免增加参保人员 负担。第三十五条 协议签定后,乙方

7、新增医用设备等应及时向甲 方报告,并提交资质文件和有关材料,未向甲方备案的,其费 用医保不予支付。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标准、接口 规范,乙方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接口规范做好本机构医保信 息系统建设及改造,确保实时传输诊疗信息,实现医保费用联 网直接结算。乙方自主选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和网络运 营商,开展信息系统对接、联网工作,安装、维护和网络接入 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和运营商。第三十七条乙方应指定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 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设置管理权 限。乙方为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的

8、,还应配备专职病案编码 人员,明确病案编码人员职责。第三十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 (即HIS系统),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与 医保信息、智能监管、生物识别等系统有效对接。乙方保证接 入医保信息系统的网络、设备安全性,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时 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12 第三十九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置必备的医保费用结 算设备及网络安全设备,支持参保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 保障卡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乙方应加 强医保结算设备管理,不得转借或赠与他人,不得改变使用场 地,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 得将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

9、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医疗费用纳 入医保结算。十条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 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需经行政审 批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 申请;无需行政审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 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服 务项目、检查检验设备等)应及时书面告知。第四十一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受理其信息变更:(一)乙方因违法违规违约处于中止协议处理期间;(二)乙方涉嫌违法违规违约处于调查处理期间;(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

10、十二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应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做好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并及时通知乙方。编码标准数据库信息中需乙方维护的,乙方 应及时、准确的通过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进行维 13 护,包括但不限于医保目录、乙方的基本情况、医师、护士等 信息。因乙方信息维护不及时、对应不正确、资料填写不全、 录入数据错误或不符合医保标准,导致相关医疗费用未纳入医 保支付或导致医保支付错误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十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服务、医疗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信 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1、 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上传。因 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为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疗保障基金 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等有关规定填写医保结算清单信息,诊断 及手术操作名称填写应做到客观、真实、及时、规范、完整。 西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ICD-10医保版),手术和操作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手术 操作分类与代码(ICD-9-CM3医保版),中医疾病诊断代码统 一使用医疗保障中医诊断分类与代码,日间手术病种代码 统一使用医保日间手术病种分类与代码。同时乙方应建立 医保结算清单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医保结算清单质量满

12、足DRG/DIP应用要求。未按有关标准上传的,甲方不予结算。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本统筹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同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 保护参保人员个人隐私。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方信息系统出现14 故障可能影响参保人员就医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启动应急预案, 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乙方应按照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 实现事前、事中、事后智能监管;接入医保移动支付中心,实 现混合支付,并将自费结算信息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第四十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所有需要身份核验的场景,均

13、启用医保电子凭证安全校验功能,在人工窗口和自助 机(含挂号缴费、检验检查报告打印等设备)均支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办理相关业务,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在挂号、结算、取 药、取报告等就医全流程应用,确保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占比不 低于30%。U!十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标准化贯标要求,实现全流程带码应用,确保标准化贯标彻底,并实现在费用明细清单中打 印国家标准编码,在医保结算票据中打印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人员编号。!4!十九条乙方建设的APP、小程序等移动应用应实现接入“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河北专区。第五章 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与拨付第五十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药价

14、 格政策。应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 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公示所有医药价格与收费标准,方便参保人 15 员了解和查询。乙方不得重复收费、套用收费、超标准收费、 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无 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收费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将应由医 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自费,未经批准的项目 不得纳入医保支付。不得诱导、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 诊缴费、药店购药或另设账号交费来转嫁医疗费用。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实时结 算医疗费用,出具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属于参 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乙方结算

15、,属于医 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乙方记账后按规定与甲方结算。乙方按国家规定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 场调节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甲方根 据医保政策,以不高于同级别、同类别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支 付标准与其结算医保费用。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甲方不 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第五十二条未实施直接结算的现金医疗费用,乙方应在就 诊结算后3日内将参保人员就医的现金结算信息(医疗电子票 据、费用明细、处方底方、诊断证明数据等)全口径通过自费 信息上传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确保医疗费用信 息全面、准确。第五十三条因医保系统故障等非个人原因,参保人员在乙 方就医无

16、法实施直接结算而产生现金医疗费用的,乙方应为参 保人延后结算或者退费重新实施医保结算,要在医保系统恢复16 正常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直接结算。第五十四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医保结算管理相关规定。乙方与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后,甲方采取总额预算下的按服 务项目、按床日、按人头、单病种、DRG、DIP等多种付费方式 与乙方结算医保费用,乙方所提供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纳入 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甲方对医疗机构及部分项目、病种实行定额结算的,乙方 不得将超过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转嫁给患者自费,也不得 以定额为由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质量,减少合理和必要的药品 及治疗。第五十五条乙方应按规

17、定向甲方申报医保费用,并留存结 算清单、票据、出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备查。乙方应建立内 部审核制度,确保申请结算的材料真实,费用合法合规。第五十六条乙方对医疗救助对象应落实国家、省有关医疗 惠民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提供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直接结算服务。第五十七条乙方受到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行 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 方报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第五十八条乙方应通过建立医保费用内部审核制度,采取 内部检查、健全考评体系等多种形式,加强医保费用审核,定 期对本机构申报的医保费用进行分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医 保基金使

18、用行为。17 第五十九条甲方通过开展医保智能审核、组织第三方专家 评审等多种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保费用进行全覆盖审核。甲 方审核发现乙方界定清楚的违约行为、违规费用,可以直接进 行处理,并及时发送整改通知书督促乙方整改;发现乙方疑似 违约行为、违约费用,应通过调阅病历、日常稽核等方式进行 核实,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甲方反馈给乙方的违约行为及疑似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处理, 不得影响参保人员结算。乙方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 甲方申请复核。第六十条甲方建立医保智能审核系统,设定审核规则、制 定审核标准,加强对乙方申报医保费用的审核。乙方应配合甲 方开展医保智能审

19、核工作,确保提交甲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合规性和完整性。第六十一条为确保乙方严格履行协议,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乙方每月拨 付费用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采取虚账运行模式只记数额不预 留,甲方根据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扣除相应 质量保证金。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甲方推送的月度结算 费用进行确认,甲方原则上在乙方确认医保费用30个工作日内 拨付其上月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遇系统升级、停机等特殊情 况顺延)。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时对甲方推送的月度结算费 用进行确认的,相关医疗费用不参与当月结算,无故不确认费 18 为规范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

20、)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 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 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保服务有关事宜签 定如下协议。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区医保、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证参保人员享 受医保待遇。第二条 乙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以及医疗 救助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适用本协议。第三条为

21、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急)诊、 住院、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体检等医 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符合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许 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签署协议时在下列相应选项中划 乙方医疗机构级别为:口三级口二级口一级口未定级;类 别为:口公立口非公立;经营性质为:口营利性口非营利性; 批准床位数一张,实际开放床位数一张。1 用情况将纳入考核,影响考核等次及保证金扣除比例等。相关 医保费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暂缓支付,调查结果确认后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经核实的乙方违法违规违约费用,甲 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甲方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向 乙方拨付医保费

22、用。第六十三条甲方可预拨一定费用作为乙方的预付周转金。第六十四条甲乙双方建立基金收付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账目。双方应积极完善结算系统,实现单据系统内上传。甲方不 予支付的费用、乙方按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 的违约金等,乙方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第六十五条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涉及医保费用 的,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经鉴定确认乙方有责任的,乙方责 任范围内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乙方应退回甲方。第六章稽核与考核第六十六条甲方建立健全医保稽核制度、完善稽核流程、 规范稽核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稽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可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医保 政策、履行医保协议等情况进行稽核

23、检查。甲方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医保费用和药品、医用 耗材的进销存管理情况开展医保专项审计。甲方根据审计结果, 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甲方应根据国家、省及本统筹区相关政策,结19 合实际,制定稽核工作计划,实施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重点 稽核。甲方依据日常费用审核、智能监控、投诉举报等发现的 问题和异地经办机构委托协查的稽核事项,可以对乙方采取网 络、现场、书面和问询等方式开展稽核。第六十八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相关工作人员实施 稽核检查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出示医保稽核工作证件。甲方 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实施稽核,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

24、密,也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乙方 相关资料或信息用于医保管理以外。乙方应积极配合稽核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提 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稽核或者谎报、 瞒报。乙方在保留申诉权利的前提下,须对稽核检查结果当场 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稽核检查完毕后,甲方应及时将稽核检查结果反馈给乙方。第六十九条甲方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流程,建立绩效 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协议等情 况的考核。第七十条甲方应加强协议管理和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建立 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 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扣除、协议续签等挂钩。第七十一条甲方发现乙方涉

25、嫌违反本协议约定,可能对医 保基金安全、参保人员权益造成重大风险的,可要求乙方协助 调查。调查期间,甲方有权暂停拨付乙方医保费用(含已结算 20 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中止医保协议。第七十二条甲方在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中,发现乙方虚假申 报或者申报费用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规定的,甲方应追回相关 费用。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智能监控子系统、远程查 床系统等监管医疗服务行为。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发现疑点 及时反馈乙方,乙方应及时处理。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七十四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或提请医保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一)未及时告知乙方医保政策和管

26、理制度、操作流程变 化情况的;(二)未按规定提供咨询查询服务的;(三)未按协议约定拨付医保费用的;(四)未按协议约定对乙方作出的违约处理进行说明的;(五)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第七十五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的,甲方有权予以拒付全部违规违约费用并对已支付的违规违 约费用予以追回;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 出约谈或限期整改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支付医保费用。违 规行为纳入考核:21 (一)医疗费用增长明显高于同期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平均 水平的;(二)未建立医保管理、价格、财务、统计、信息、信访 管理和基金使用等内部

27、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三)未健全医保考核评价体系的;(四)未明确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 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未设置医保管理 部门或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五)未开展医保政策内部培训,未定期检查本机构医保 基金使用情况的;(六)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 定书写医疗文书,或病情记录不全,开具处方或诊疗依据不足 的;(七)未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 资料,或者未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在费用清 单或结算清单确认的;(A)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九)未能及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

28、信息 的;(十)未指定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保信息系 统管理;未按要求配置必备的医保费用结算设备、计算机硬件 配置不达标,不支持参保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联 网结算医疗费用的; 22 (十一)出院带药、门诊慢特病用药不符合管理规定的; 带检查或治疗项目出院的;(十二)未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或拒绝参保人员凭处 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十三)未向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 务;或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本地同类病例 的;(十四)未按集采要求上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未完成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约定量情 况下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或

29、类别相同、功能相近非中选医 用耗材的;(十五)未按要求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公布投诉举报渠 道,或未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及费用结构等信息的;(十六)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甲方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 标识的;(十七)未及时对门诊慢特病申报资料受理审核造成延误 或引起参保人员投诉的:(十八)因信息维护不及时、资料填写不全、对应不正确、 录入数据错误或不符合医保标准等原因,导致相关医疗费用未 纳入医保支付或导致医保支付错误的;(十九)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的。第七十六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 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拨付医保费 23 用、拒付全部违约费用等处理,对已支付的违

30、规费用予以追回, 并将违规行为纳入考核:(一)未遵守国家、省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规 定的;(二)未按要求配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三)诱导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缴费、药店购药或另设账号交费以转嫁医疗费用的;(四)未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五)信息系统未达到甲方要求,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口规范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的;(六)未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安全隔离措施的;(七)未配合甲方做好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建设工作,或未做好信息系统与甲方数据信息准确对应的;(A)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未及时退回违规费用或未按规定归还甲方预付的集中采购货款的;(九)将甲方不予支付的费用、

31、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等作为医保欠费处理的;(十)不配合审核、稽核、考核、监督检查的;(十一)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科目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的;(十二)未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或者未建立 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电子台账以及留存相关凭证、票据的;24 (十三)未按规定在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且公立医疗 机构药品网采率低于90%,未按规定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集中带 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价格较高药 品多、采购价格低药品少且采购行为确实不合理的;(十四)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检查、分解处方、超 量开药、重复开药,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十五)未严格执

32、行入院、出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 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十六)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高套编码、虚构编码的;(十七)推诿、拒收参保人员,或者减少服务、降低服务 标准的;(十八)收治外伤住院病人时,病历未如实记录受伤情况 或记录不明确,以及将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 付的;(十九)乙方提供的票据、结算清单、处方、医嘱、检查 结果、诊断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二十)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将无指征、超适 应症、超疗程用药等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二十一)将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 保基金支付的;(二十二)违反有关部门规定配置使用医疗仪器设备、

33、增 加床位,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二十三)将超过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转嫁给患者自 25 费的;(二十四)将大型仪器检查项目、非必要的检验项目等作 为常规检查的;(二十五)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二十六)未按规定正确报送病种,造成结算标准偏高的;(二十七)未经甲方允许,随意修改服务器和网络配置或 擅自修改HIS收费系统中医保相关数据,或医保结算数据与实 际不符的;(二十八)发生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套用收费、超 标准收费的;(二十九)药品、医用耗材等违反规定加价销售的;(三十)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药品、医 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的;(三十一)强制或者变

34、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三十二)未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记账凭证、处方、病 历、治疗检查记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和药品、医用耗 材出入库记录等相关资料的;(三十三)因未严格执行标准违规认定门诊慢特病并造成 基金支付的;(三十四)经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存在医保基金使用 不规范行为的;(三十五)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不良 影响的。26 第七十七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 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有权给予乙方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 (可视情况执行到乙方内部科室或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缴纳违约金、拒付全部违约费用等处理, 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并

35、将违规行为纳入考核:(一)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二)将科室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的;(三)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造成冒名就医住院 的;(四)采取虚假宣传、减免自付费用、返现回扣、发放实 物、卡券、赠送礼品、免费体检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就医、 住院的;(五)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 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六)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发生同一种一般违 约行为或较重违约行为的;(七)根据日常检查和考核,发现对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 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A)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数据、资料,或提供数据、资料 不真实的;(九)歪曲理解、向参保人员错

36、误解释医保政策引发信访 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不能持续符合定点纳入条件的;27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协议的其他情形的;(十二)其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造成 较重后果、较大影响的。第七十八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造成 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或乙方相关科室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 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

37、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 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 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七十九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 除医保协议,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拒付全部违约费用、对已支付 费用中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提请行政 部门处理:(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二)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 学证明、财务票据或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保基28 甲方确定乙方为口职工医疗保险、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口 离休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允许乙方申请开展的医保服务类 别:口职工

38、住院、口职工门诊慢特病、口职工门诊统筹、口职 工生育、口职工体检;口城乡居民住院、口城乡居民门诊慢特 病、口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口城乡居民生育、口城乡居民体检; 口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口 “互联网+”医疗服务(需依托实 体定点医疗机构);口其他服务。乙方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确定是否执行零差价政策:口是 口否;参照执行的收费等级:口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口市级公 立医疗机构、口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口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条甲方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对乙方开展协议管理; 组织乙方有关人员开展医保培训;(二)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从乙方获得医保费用审 核、稽核检查和考核等所需

39、要的信息数据以及药品、医用耗材、 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价格等资料;(三)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执行医保政策、 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考核;(四)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等第三方机构或财务、计算机、医疗等方面专业人员协助开展 监督检查;(五)督促乙方履行医保协议、查处乙方违约行为,根据 乙方违约情形给予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不予支付、追2 金的;(三)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认定资料、虚开医药费用 票据或者为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的;(五)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六)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或处于中止协

40、议期间的医药机构 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赠与他人或改变使用场地的;(A)将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医疗费用纳入 医保结算的;(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 备案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一的, 或上述证照到期,未成功申领的;(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 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十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资格的;(十二)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智能审核、考 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十三)未依法履行医保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十四)经医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 的;(

41、十五)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被中止协议的;(十六)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9 (十七)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十八)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 告的;(十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 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保基金 重大损失的;(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协议的情形。第八十条乙方的部分人员或科室违反协议管理要求,可对 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解除结算。第八十一条 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多个医保经办机构签订 医保协议,因违法违规被其他医保经办机构给予协议处理或者 被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42、罚的,经甲方查实,乙方违法 违规行为符合本协议约定处理条件的,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 对乙方予以处理。第八十二条 续签应由乙方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 提出申请或由甲方统一组织。双方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 商谈判,根据医保协议履行、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 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解除。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前的违约行为由分立、 合并后的经营主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三条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应提请有关行 30 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由医保行政部门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乙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

43、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乙方在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期间,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要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员予以解释说明。乙方因 未公告或未解释说明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第八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 过协商解决或申请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六条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可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 甲方同意,可以中止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 中止协议超过180日(含180日),乙方未提出继续履行本协 议申请的,原则上本协议自动解除。第八十七条乙方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 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

44、请。乙方因违规违约 被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 议的,其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第八章附 则第八十八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 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若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经双方 协商,可按照新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 议同等。31 第八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 议的方式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九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 份送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存档,甲乙各执一份。第九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原因未签订新协议,原协议继 续生效。

45、第九十二条 本协议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日期: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日期:32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由B政编石马:联系电话:乙 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制订年为加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 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用药服务,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医疗 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

46、疗保障药品(含政策允许支付的耗 材、器械等,下同)零售服务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统筹区基本医 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药品及医用耗材招 标采购、药品价格收费政策和深化医改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担各自责任。甲方应根据管理 服务的需要,为乙方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并对 乙方协议履行情况开展考核。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 必要的用药服务。第二条 乙方为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及其他医 疗保障对象提供的用药服务适用本协议。甲方允许乙方申请开展的医疗保障服务类别,签署协议时 可在下列相应选项中

47、划“: 口普通结算、口国家医保谈判1药品“双通道”、口门诊慢特病、口门诊保障、口其他服务。第三条甲方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乙方开展协议管理;(二)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从乙方获得医保费用审 核、稽核检查和年度考核所需要的信息数据以及药品、医用耗 材数量和价格等数据资料;(三)对乙方申报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对乙方及其工作 人员的服务行为和相关医药费用进行稽核检查,对乙方执行医 保政策、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等情况进行考核;(四)可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 业人员协助开展稽核检查;(五)督促乙方履行医保协议和查处乙方违规违约行为, 根据乙方违规违约行为情形,给予乙方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 暂停拨付、拒付或追回违规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要求支付 违约金、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 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六)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等行 政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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