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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制订年第二十五条甲方指导乙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保 目录)的对照工作,按规定执行医保政策。乙方应当严格执行 医保目录,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 疗服务项目,超出医保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 称谈判药品)相关政策,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规定。 乙方为“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机 构功能
2、定位、临床需求、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管 的规定,购进、使用、管理药品和医用耗材,及时调整药品供 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第二十八条 乙方须建立购进、销售、库存(以下简称“进 销存”)电子台账,留存相关凭证和票据。电子台账一般应包 括通用名称、编码、剂型(型号)、规格、包装、生产厂商(中 药材标明产地)、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批号、生 产日期等信息。乙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相关信息数据,实现可 追溯。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用药管理,纳入医保报 销的用药应遵循药品说明书,执行目录内药
3、品限定支付范围规 定并留存用药凭证。乙方超出药品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缺 乏相关依据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三十条 乙方应建立本机构药品供应与医保目录调整联 动机制,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限制、药占比等 理由,影响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配备、使用。第三H一条 对于已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乙方应在省级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线上采购,并认真记录“进、销、 存”等情况。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乙方应优先采购 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优先采购使用价格较低的产品。 药品、医用耗材应保持足量库存,满足患者需求。甲方定期或 不定期对乙方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考 核。平台没有
4、挂网的药品采购须在平台及时备案。第三十二条乙方应按照处方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处方 的开具、调剂、保管工作。乙方应当执行门诊处方外配相关规 定,允许参保人员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乙方应按照河 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为符 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第三十三条 乙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和使用的 医院制剂,限乙方及经批准可以调剂使用的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按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第三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各种辅助检查的适应症和禁 忌症,不得将大型仪器检查项目(CT、MRI等)、非必要的检验 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严禁“套餐式”检查检验。乙方应当严 格落实医疗机构
5、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避免增加参保人 员负担。第三十五条协议签定后,乙方新增大型设备等应及时向甲 方备案,并提交资质文件和有关材料,未经甲方同意的,其费 用不予支付。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标准、接口 规范,乙方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接口规范做好本机构医保信息 系统建设,实现医保费用联网直接结算。乙方自主选择信息系 统运行维护供应商和网络运营商,开展信息系统对接、联网工 作,安装、维护和网络接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 名义收取费用及指定供应商和运营商。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指定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 保信息系统管理,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设置管理
6、权 限。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即HIS系统), 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与医保信息、智能 监管、生物识别等系统有效对接。乙方保证接入医保信息系统 的网络、设备安全性,与其它外部网络联网时采用有效的安全 措施。第三十九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配置必备的医保费用 结算设备及网络安全设备,支持参保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 会保障卡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乙方应 加强医保结算设备管理,不得转借或赠与他人,不得改变使用 场地,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将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医疗费用 纳入医保结算。第四十条 协议履
7、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 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需经行政审 批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 申请;无需行政审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 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服 务项目、检查检验设备等)应及时书面告知。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除因上级机关任免、 法定代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外发生变更的,协议自动终 止,应参照新增定点纳入流程重新申请定点资格。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受理其信息变更:(一)乙方因违法违规违约处于中止协议处
8、理期间;(二)乙方涉嫌违法违规违约处于调查处理期间;(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应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 业务编码,做好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并及时通知乙方。编码标准数据库信息中需乙方维护的,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的通过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进行 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医保目录、乙方的基本情况、医师、护士 等信息。因乙方信息维护不及时、对应不正确或不符合医保政策,导致相关医疗费用未纳入医保支付或导致医保支付错误的, 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十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实时将参保人员发生 的诊疗服务、医疗费用以及医保基金监管、审核、结算所需的
9、 信息、数据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特殊情况不能实时传输的,应在故障排除后24小时内上传。 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信息系统安全 管理的相关规定,协同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保护参 保人员就医信息和个人隐私。第四十五条甲乙双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一方信息系统出 现故障并影响参保人员就医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启动应急预案, 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第四十六条乙方要按照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 接口规范要求,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 实现事前、事中智能监管;接入医保移动支付中心,实现混合 支付
10、,并将自费结算信息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第四十七条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在所有需要身份核验的 场景,均启用医保电子凭证安全校验功能,在人工窗口和自助 机(含挂号缴费、检验检查报告打印等设备)均支持使用医保 电子凭证办理相关业务,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在挂号、结算、取 药、取报告等就医全流程应用,确保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占比不 低于30虬第四十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标准化贯标要求,实现全流程 带码应用,确保标准化贯标彻底,并实现在费用明细清单中打 印国家标准编码,在医保结算票据中打印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 台人员编号。第四十九条乙方建设的APP、小程序等移动应用要实现接 入“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和国家医保服务
11、平台APP河北专区。第五章 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与拨付第五十条 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药 价格政策。应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 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公示所有医药价格与收费标准,方便参保 人员了解和查询。乙方不得重复收费、套用收费、超标准收费、 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无 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收费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将应当由 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自费,未经批准的项 目不得纳入医保支付。不得诱导、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 门诊缴费、药店购药或另设账号交费。第五H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实时 结算医
12、疗费用,出具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属于 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乙方结算,属于 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乙方记账后按规定与甲方结算。乙方按国家规定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 场调节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甲方根 据医保政策,以不高于同级别、同类别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支 付标准与其结算医保费用。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甲方不 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第五十二条未实施直接结算的现金医疗费用,乙方应在就 诊结算后3日内将参保人就医的现金结算信息(医疗电子票据、 费用明细、处方底方、诊断证明数据等)全口径通过自费信息 上传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
13、平台,确保医疗费用信息全 面、准确。第五十三条因医保系统故障等非个人原因,参保人在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看病无法实施医保直接结算而产生现金医疗费用 的,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延后结算或者退费重新实施医 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医保系统恢复正常后30个工作日内 完成医保直接结算。第五十四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医保结算管理相关规定。 乙方与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后,甲方采取总额预算下的按服 务项目、按床日、按人头、单病种、DRG、DIP等多种付费方式 与乙方结算医保费用。甲方对医疗机构及部分项目、病种实行定额结算的,乙方 不得将超过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转嫁给患者自费,也不得 以定额为由降低参保人员的医
14、疗质量,减少合理和必要的药品 及治疗。第五十五条乙方应当按规定向甲方申报医保费用,并留存 结算清单、票据、出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备查。乙方应建立 内部审核制度,确保申请结算的材料真实,费用合法合规。第五十六条 乙方对医疗救助对象应当落实国家、省有关医 疗惠民政策,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提 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直接结算服务。第五十七条乙方受到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督等部门行 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 方报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第五十八条乙方通过建立医保费用内部审核制度,采取内 部检查、健全考评体系等多种形式,加强医保费用审核,定期
15、对本机构申报的医保费用进行分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医保 基金使用行为。第五十九条甲方通过开展医保智能审核、组织第三方专家 评审等多种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保费用进行全覆盖审核。甲 方审核发现乙方界定清楚的违约行为、违规费用,可以直接进 行处理,并及时下发整改建议书督促乙方整改;发现乙方疑似 违约行为、违约费用,应当通过调阅病历、日常稽核等方式进 行核实。甲方反馈给乙方的违约行为及疑似违约行为,乙方应 当及时处理,不得影响参保人员结算。乙方对审核结果存在异 议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复核。第六十条甲方建立医保智能审核系统,设定审核规则、制 定审核标准,加强对乙方申报医保费用的审核。甲方设定审核 规则、标
16、准时,应征求定点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乙方应当配 合甲方开展医保智能审核工作,确保提交甲方申报资料的真实 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第六H一条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甲方推送月度结算费 用进行确认,甲方原则上在乙方确认医保费用30个工作日内拨 付其上月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遇系统升级、停机等特殊情况 顺延)。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时对甲方推送月度结算费用进 行确认的,相关医疗费用不参与当月结算,无故不确认费用情 况将纳入年终考核,影响考核等次及保证金返还等。相关医保 费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暂缓支付,调查结果确认后30个 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经核实的乙方违法违规违约费用,甲方不 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
17、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 拨付医保费用。第六十二条甲方可预拨一定费用作为乙方的周转金。第六十三条甲乙双方建立基金收付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账 目。双方应积极完善结算系统,实现单据系统内上传。甲方不 予支付的费用、乙方按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 的违约金等,乙方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第六十四条为确保乙方严格履行协议,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预留乙方每月 拨付费用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履行协议情 况、考核结果等,与乙方清算质量保证金。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可以从 乙方质量保证金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由乙方补足。第六十五条参保
18、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涉及医保费用 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经鉴定确认乙方有责任的,乙方 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乙方应退回甲 方。第六章稽核与考核第六十六条甲方建立健全医保稽核制度、完善稽核流程、 规范稽核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稽核。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可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医保 政策、履行医保协议等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甲方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医保费用和药品、医用 耗材的进销存管理情况开展医保专项审计。甲方根据审计结果, 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甲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及统筹区相关政策,结 合实际,制定稽核工作计划,实施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重点
19、稽核。甲方依据日常费用审核、智能监控、投诉举报等发现的 问题和异地经办机构委托协查的稽核事项,可以对乙方采取网 络、现场、书面和问询等方式开展稽核。第六十八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相关工作人员实施 稽核检查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出示医保稽核工作证件。甲方 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实施稽核,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工作秩序, 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也不得将工作中获取、 知悉的乙方相关资料或者信息用于医保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稽核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 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稽核或者谎报、 瞒报。乙方在保留申诉权利的前提下,须对稽核检查结果当场 进行签字确认
20、并加盖公章。稽核检查完毕后,甲方应及时将稽核检查结果以书面(或 网上推送)的形式反馈给乙方。第六十九条甲方制定协议管理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流程,为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 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 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 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障服务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协议。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 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证参保人 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第二条
21、 乙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以及医疗 救助对象(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适用 本协议。第三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急) 诊、住院、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家庭 病床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等 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甲方允许乙方申请开展的医疗保障服务类别,签署协议时可 在下列相应选项中划“: 口职工普通门诊、口职工住院、 口职工门诊慢性疾病、口职工特殊疾病、口职工门诊统筹、口 职工生育;口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口城乡居民住院、口城乡居 民门诊慢性疾
22、病、口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口城乡居民普通 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 协议等情况的考核。第七十条甲方加强协议管理和协议管理结果应用,将乙方 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医保付费、稽核检查、协议管理等关联,与 乙方质量保证金退还和协议续签等挂钩。第七十一条甲方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和退 出机制。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甲方终止协议,不与乙方续 签协议。第七十二条甲方发现乙方涉嫌违反本协议约定,可能对医 保基金安全、参保人员权益造成重大风险的,有权要求乙方协 助调查。调查期间,甲方有权暂停拨付乙方医保费用(含已结 算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中止本协议,直至调查结束。查证属 实的
23、,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第七十三条甲方在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中,发现乙方虚假申 报或者申报费用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清退。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七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充分利用智能监控系统(以下 简称“监控系统”)监管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发现乙方存在界 定清楚的违规行为,甲方可直接通过监控系统进行处理;甲方 发现违约疑点时,应及时反馈至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处理,如 乙方不及时处理,甲方有权进行查实处理,不得影响参保人员 结算。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七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 正,或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一)未及时告知乙方医保政策和
24、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 化情况的;(二)未按规定提供咨询查询服务的;(三)未按协议约定拨付医保费用的;(四)未按协议约定对乙方作出的违约处理进行解释说明 的;(五)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第七十六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已造成医保基金损 失的,甲方有权予以拒付全部违规违约费用并对已支付的违规 违约费用予以追回;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 作出约谈或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合格,暂停支付医保费用:(一)医疗费用增长明显高于同期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平均 水平的;(二)未建立医保管理、价格、财务、统计信息、信访管 理和基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
25、全、管理混乱的;(三)未健全医保考核评价体系的;(四)未明确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 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未设置医保管 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五)未开展医保政策内部培训的;(六)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的;(七)未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 资料,或者未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在费用清 单或结算清单确认的;(A)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九)未按甲方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纸质或 电子资料的;未能及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 息的;(十)未指定部门、配备专(兼)
26、职人员负责医保信息系 统管理;未按要求配置必备的医保费用结算设备、计算机硬件 配置不达标,不支持参保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联 网结算医疗费用的;(十一)出院带药、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用药超出管 理规定的;带检查或治疗项目出院的;(十二)未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或拒绝参保人员凭处 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十三)未向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 务;或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本地同类病例 的;(十四)未按集采要求上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 预采购量,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量情况下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 药品的;(十五)未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 及费用
27、结构等信息的;(十六)未在显著位置悬挂甲方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 标识的;(十七)未及时对门诊慢特病申报资料受理审核造成延误 或引起参保人投诉的:(十八)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 损失的。第七十七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 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拨付医保费 用、拒付全部违约费用等处理,并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 回,同时,有权给予扣除质量保证金或者要求乙方支付违规金 额1-2倍的违约金等处理,将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一)未遵守国家、省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规 定的;(二)未按要求配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三)一般信息发生变更,
28、未书面告知甲方的;(四)诱导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缴费、药店购药或 另设账号交费的;(五)未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 医疗服务项目的;(六)信息系统未达到甲方要求,未按照甲方提供的接口 规范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的;(七)未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安全隔离措施的;(八)未配合甲方做好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建设工作,或 未做好信息系统与甲方数据信息准确对应的;(九)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未及时退回违规费用、支付违约 金,或未按规定归还甲方预付的集中采购货款的;(十)将甲方不予支付的费用、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以及 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等作为医保欠费处理的;(十一)不配合审核、稽核、考核、监督检查,或不在
29、稽 核文书上签字确认的;(十二)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医诊所备案 证诊疗科目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的;(十三)未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或者未建立 药品、医用耗材的进销存电子台账以及留存相关凭证、票据的;(十四)未按规定在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未按规定优 先采购和合理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同通用 名同质量层次价格较高药品多、采购价格低药品少且采购行为 确实不合理的;(十五)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检查、分解处方、超 量开药、重复开药,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十六)未严格执行入院、出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 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十七)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30、(十八)推诿、拒收参保人员,或者减少服务、降低服务 标准的;(十九)开通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未为异地就医参保人 员提供直接结算服务的;(二十)收治外伤住院病人时,病历未如实记录受伤原因或记录不明确,以及将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 付的;(二十一)乙方提供的票据、结算清单、处方、医嘱、检 查结果、诊断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 的;(二十二)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将无指征、超 疗程用药等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二十三)将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院制剂纳入医保基 金支付的;(二十四)违反有关部门规定配置使用医疗仪器设备、增 加床位,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二十五)将超过
31、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转嫁给患者自 费的;(二十六)将大型仪器检查项目、非必要的检验项目等作 为常规检查的;(二十七)未按甲方要求传输相关数据、信息,或不能做 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二十八)未按规定正确报送病种,造成结算标准偏高的;(二十九)未经甲方允许,随意修改服务器和网络配置或 擅自修改HIS收费系统中医保相关数据,或医保结算数据与实 际不符的;(三十)发生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套用收费、超标 准收费的;(三十一)药品、医用耗材等违反规定加价销售的;(三十二)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药品、 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的;(三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32、(三十四)未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记账凭证、处方、病 历、治疗检查记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和药品、医用耗 材出入库记录等相关资料的;(三十五)因未严格执行标准违规认定门诊慢特病并造成 基金支付的;(三十六)经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查处,存在医保基金使用 不规范行为的;(三十七)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不良 影响的。第七十八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约谈、督 促其限期整改的基础上,有权给予乙方中止医保协议1-6个月 (可视情况执行到乙方内部科室或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缴纳违约金、拒付全部违约费用等处理, 并对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将违规行为纳入年度考核
33、:(一)串换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二)将科室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的;(三)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造成冒名就医 住院的;(四)采取虚假宣传、减免自付费用、返现回扣、发放实 物、卡券、赠送礼品、免费体检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就医、 住院的;(五)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 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六)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发生同一种一般违 约行为或较重违约行为的;(七)根据日常检查和考核,发现对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 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A)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数据、资料,或提供数据、资料 不真实的;(九)对歪曲理解、向参保人员错误解释医
34、保政策引发信 访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协议的其他情形的。(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 失或造成较重后果、较大影响的。第七十九条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 除医保协议,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扣除保证金、拒付全部违约费 用、对已支付费用中的违规费用予以追回,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的,提请行政部门处理:(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二)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疗文书、医 学证明、财务票据或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保基 金的;(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认定
35、资料、虚开医药费用 票据或者为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的;(五)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六)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 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赠与他人或改变使用场地的;(A)将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医疗费用纳入 医保结算的;(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 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一的,或执业许可 证执业期届满,未成功申领的;(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 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十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十二)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
36、核、 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十三)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的;(十四)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 行为的;(十五)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被中止协议的;(十六)中止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十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 发现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目可能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 的;(十八)被发现重大信息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十九)不持续符合定点条件的;(二十)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二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协议的情 形。第八十条 乙方与除甲方以外的多个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 订医保协议,
37、因违法违规被其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协议处 理或者被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如经甲方查 实,乙方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本协议约定处理条件的,甲方可根 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予以处理。第八十一条 续签应由乙方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 提出申请或由甲方统一组织。双方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 商谈判,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 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解除。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的,分立、合并前的违约行为由分立、 合并后的经营主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二条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当提请有关 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移
38、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乙方受到行政、 刑事处罚,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三条 乙方违约或疑似违约的,甲方在调查期间可暂 停乙方医保服务。乙方因违约被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造成的 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停止医保服务期间(含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终止 协议等),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要位置进行公告,并向参保人予门诊统筹、口城乡居民生育、口体检、口离休医疗统筹、口非 因公意外伤害、口其他服务。第四条 甲方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对乙方开展协议管理; 组织乙方有关人员开展医保培训;(二)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从乙方获得医保费用审 核、稽核检查和绩效考
39、核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以及药品、医用 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和价格等资料;(三)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执行医保政策、 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等情况进行考核;(四)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等第三方机构或财务、计算机、医疗等方面专业人员协助开展 监督检查;(五)督促乙方履行医保协议、查处乙方违约行为,根据 协议约定,给予乙方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不予支付、 追回违规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要求支付违约金、中止相关 责任人员或者责任部门医保服务、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六)向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乙方执行法律法规及相 关政策、履行医保协议以及违法违
40、规违约行为处理、考核等情 况;(七)督导乙方按期完成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改革工作,包 括信息化建设、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以解释说明。乙方因未公告或未解释说明造成不良后果的,由 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第八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 过协商解决或申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五条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可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 甲方同意,可以中止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 中止协议超过180日(含180日),乙方未提出继续履行本协 议申请的,原则上本协议自动终止。第八十六条乙方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 不再续签的,
41、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 统筹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 机构在其他统筹地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第八章附 则第八十七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调整 的,应按新的规定执行,若新规定与本协议不一致时,经双方 协商,可按照新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 议同等。第八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 议的方式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份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存档,甲乙各执一份。第九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原因未签订新协议,
42、原协议继续生效。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日期: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日期: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制订年为加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 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用药服务,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 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医疗 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障药品零售服务有关事宜签定
43、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统筹区基本医 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药品及医用耗材招 标采购、药品价格收费政策和深化医改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担各自责任。甲方应根据管理 服务的需要,为乙方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并对 乙方协议履行情况开展考核。乙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 必要的用药服务。第二条 乙方为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及其他医 疗保障对象提供的用药服务适用本协议。甲方允许乙方申请开展的医疗保障服务类别,签署协议时 可在下列相应选项中划“: 口普通结算、口国家医保谈判 药品“双通道”、口门诊保障、口其他
44、服务。第三条甲方行使以下权利:(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乙方开展协议管理;(二)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从乙方获得医保费用审 核、稽核检查和年度考核所需要的信息数据以及药品、医用耗 材数量和价格等数据资料;(三)对乙方申报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对乙方及其工作 人员的服务行为和相关医药费用进行稽核检查,对乙方执行医 保政策、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等情况 进行考核;(四)可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 业人员协助开展稽核检查;(五)督促乙方履行医保协议和查处乙方违规违约行为, 根据乙方违规违约行为情形,给予乙方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 暂停拨付、拒付或追回违规费
45、用、扣除质量保证金、要求支付 违约金、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 止协议、解除协议等处理;(六)向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等行政 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协议以及违 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考核等相关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甲方履行以下义务:(一)贯彻医保政策规定,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为乙方和参 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二)做好医保政策、经办规程的宣传,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组织乙方有关人员开展医保相关工作培训;(三)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智能审核规则、医 保费用拨付时限等,组织乙方签订医保协议、规范医
46、药服务行 为、明确违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四)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医保费用;(五)对乙方违规费用的处理进行解释说明;(六)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乙方商 业秘密;(七)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乙方行使以下权利:(一)有权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获得已结算的参保人员医疗 费用中应由医俣基金支付的合规费用;(二)要求甲方履行医保协议;(三)要求甲方对乙方作出的违约处理进行解释说明,申请 复核;(四)对甲方的检查及处理进行陈述、申辩;(五)要求甲方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47、复议、提起行政诉 讼;(六)对完善医保协议提出意见建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乙方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应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严格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二)依据法律法规、医保政策和本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 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 务;(三)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以转让、买卖、出借、租赁、 合作、赠送或托管经营等任何形式转移定点资格,不得代其他 机构或个人进行基金结算。(四)乙方应当按照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将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与其它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分区摆放。乙 方如作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
48、还应专区陈列和摆放门诊保障药 品,悬挂明显标识,按照功能划分不同的区域,标识OTC/处方、 阴凉/常温/冷藏等。根据门店布局合理调整设置区域,划分医 保资料审核区、医保结算区、发药区。(五)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六)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 期检查本药店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乙方 如作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还应设置门诊保障用药管理岗位, 配备至少1名注册在该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并保证营业 期间执业药师在岗。乙方应加强执业药师管理,严禁违规调配 药品。乙方应按要求配备足量医保目录内药品,更好地满足参 保人员购药需求;(七)在显著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执行实名购药,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如实向参保人员出具 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规范票据管理;(A)向甲方提供医保费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