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模拟2017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模考试卷(五)含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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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工 程 法 规 模 考 试 卷 含 答 案 2017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工 程 法 规 模 考 试 卷 41 单 选 题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监 察 时,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参 加 人 数 的 下 限 是()人。A.2B.3C.4D.5参 考 答 案:A参 考 解 析: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5 6条 规 定: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2、时,应 当 有 2 名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参 加,并 出 示 有 效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证 件。故 A 为 正 确 选 项。42 单 选 题 某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总 包 人 将 主 体 工 程 分 包,合 同 中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 为 1 个 月,发 包 人 得 知 该 情 况 后,()。A.可 以 撤 销 合 同 B.有 权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C.该 合 同 不 具 备 解 除 条 件 D.超 过 1 个 月 没 有 行 使 解 除 权 的,解 除 权 消 灭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最 高 人

3、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承 包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发 包 人 请 求 解 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应 予 支 持: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2)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完 工,且 在 发 包 人 催 告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完 工 的;已 经 完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并 拒 绝 修 复 的;将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非 法 转 包、违 法 分 包

4、的。合 同 法 第 9 5条 规 定,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期 限 届 满 当 事 人 不 行 使 的,该 权 利 消 灭。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3 单 选 题 某 图 书 馆 建 设 项 目,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甲、乙、丙、丁、戊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他 们 的 下 列 行 为 合 法 的 是()A.甲 私 下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B.甲、乙、丙、丁、戊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C.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5、 标 报 告,并 决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D.乙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B选 项 正 确。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设 有 标 底 的,应 当 参 考 标 底。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并 不 是 直 接 决 定

6、 中 标 人,所 以 C选 项 错 误。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A、D错 误。故 B选 项 正 确。44 单 选 题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15 日 B.30 日 C.2个 月 D.3个 月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行 政 诉 讼 法 第 3 9条 规 定:“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7、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5 单 选 题 民 事 诉 讼 是 指()在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参 加 下,以 审 理 裁 判 执 行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的 活 动。A.仲 裁 委 员 会B.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C.人 民 检 察 院 D.人 民 法 院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民 事 诉 讼 法 第 3 条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之 间、法 人

8、之 间、其 他 组 织 之 间 以 及 他 们 相 互 之 间 因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适 用 本 法 的 规 定;第 6 条 规 定: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由 人 民 法 院 行 使。而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仲 裁 途 径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机 构,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是 以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机 构,人 民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代 表 国 家 行 使 检 察 权,不 是 民 事 诉 讼 中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主 体。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 6

9、单 选 题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有 权 采 取 的 措 施 是()oA.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资 金B.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C.实 施 查 封、扣 押 D.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10、施:(1)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2)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纠 正 施 工 中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的 行 为;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责 令 立 即 排 除,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行 使 以

11、上 权 利,但 不 得 越 权。故 B 为 正 确 选 项。47 单 选 题 在 合 同 成 立 时,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合 同 成 立 地 点 为()oA.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B.经 常 居 住 地 C.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D.合 同 签 订 地 参 考 答 案:C参 考 解 析:根 据 合 同 法 第 3 4条 规 定,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没 有 主 营 业 地 的,其 经 常 居 住

12、地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其 约 定。故 C 为 正 确 选 项。48 单 选 题 下 列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的 情 形 是()A.标 报 文 件 存 在 细 微 偏 差 2017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工 程 法 规 模 考 试 卷 41 单 选 题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监 察 时,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参 加 人 数 的 下 限 是()人。A.2B.3C.4D.5参 考 答 案:A参 考 解 析:特 种 设

13、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5 6条 规 定: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时,应 当 有 2 名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参 加,并 出 示 有 效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证 件。故 A 为 正 确 选 项。42 单 选 题 某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总 包 人 将 主 体 工 程 分 包,合 同 中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 为 1个 月,发 包 人 得 知 该 情 况 后,()。A.可 以 撤 销 合 同 B.有

14、 权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C.该 合 同 不 具 备 解 除 条 件D.超 过 1 个 月 没 有 行 使 解 除 权 的,解 除 权 消 灭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承 包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发 包 人 请 求 解 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应 予 支 持: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2)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完 工,且 在 发 包 人 催

15、告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完 工 的;已 经 完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并 拒 绝 修 复 的;将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非 法 转 包、违 法 分 包 的。合 同 法 第 9 5条 规 定,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期 限 届 满 当 事 人 不 行 使 的,该 权 利 消 灭。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3 单 选 题 某 图 书 馆 建 设 项 目,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甲、乙、丙、丁、戊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他 们 的 下 列 行 为 合 法 的 是(

16、)A.甲 私 下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B.甲、乙、丙、丁、戊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C.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并 决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D.乙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B选 项 正 确。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设 有 标 底 的,

17、应 当 参 考 标 底。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并 不 是 直 接 决 定 中 标 人,所 以 C 选 项 错 误。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A、D错 误。故 B选 项 正 确。44 单 选 题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内 提 出,法 律 另

18、有 规 定 的 除 外。A.15 日 B.30 日C.2个 月 D.3个 月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行 政 诉 讼 法 第 3 9条 规 定:“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5 单 选 题 民 事 诉 讼 是 指()在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参 加 下,以 审 理 裁 判 执 行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的 活 动。A.仲 裁 委 员 会 B.人

19、民 调 解 委 员 会 C.人 民 检 察 院 D.人 民 法 院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民 事 诉 讼 法 第 3 条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之 间、法 人 之 间、其 他 组 织 之 间 以 及 他 们 相 互 之 间 因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适 用 本 法 的 规 定;第 6 条 规 定: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由 人 民 法 院 行 使。而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仲 裁 途 径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机 构,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是 以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机 构,

20、人 民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代 表 国 家 行 使 检 察 权,不 是 民 事 诉 讼 中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主 体。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 6 单 选 题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有 权 采 取 的 措 施 是()oA.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资 金 B.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C.实 施 查 封、扣 押 D.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县 级 以 上 人 民

21、 政 府 负 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1)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2)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纠 正 施 工 中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的 行 为;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责 令 立 即 排 除,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22、 全 的,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行 使 以 上 权 利,但 不 得 越 权。故 B为 正 确 选 项。47 单 选 题 在 合 同 成 立 时,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合 同 成 立 地 点 为()oA.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B.经 常 居 住 地 C.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D.合 同 签 订 地 参 考 答 案:C参 考 解 析:根 据 合 同 法 第 3 4条 规 定,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为

23、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没 有 主 营 业 地 的,其 经 常 居 住 地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其 约 定。故 C 为 正 确 选 项。48 单 选 题 下 列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的 情 形 是()A.标 报 文 件 存 在 细 微 偏 差 2017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工 程 法 规 模 考 试 卷 41 单 选 题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24、部 门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监 察 时,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参 加 人 数 的 下 限 是()人。A.2B.3C.4D.5参 考 答 案:A参 考 解 析: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5 6条 规 定: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时,应 当 有 2 名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参 加,并 出 示 有 效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证 件。故 A 为 正 确 选 项。42 单 选 题 某 工 程

25、施 工 合 同 总 包 人 将 主 体 工 程 分 包,合 同 中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 为 1个 月,发 包 人 得 知 该 情 况 后,()。A.可 以 撤 销 合 同 B.有 权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C.该 合 同 不 具 备 解 除 条 件 D.超 过 1 个 月 没 有 行 使 解 除 权 的,解 除 权 消 灭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承 包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发 包 人 请 求 解 除 建 设 工 程 施

26、 工 合 同 的,应 予 支 持:(1)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行 为 表 明 不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2)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完 工,且 在 发 包 人 催 告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完 工 的;已 经 完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并 拒 绝 修 复 的;将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非 法 转 包、违 法 分 包 的。合 同 法 第 9 5条 规 定,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期 限 届 满 当 事 人 不 行 使 的,该 权 利 消 灭。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3

27、单 选 题 某 图 书 馆 建 设 项 目,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甲、乙、丙、丁、戊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他 们 的 下 列 行 为 合 法 的 是()A.甲 私 下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B.甲、乙、丙、丁、戊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C.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并 决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D.乙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28、定 前 应 当 保 密。B选 项 正 确。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设 有 标 底 的,应 当 参 考 标 底。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并 不 是 直 接 决 定 中 标 人,所 以 c 选 项 错 误。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A、D错 误。故 B选 项 正 确。44

29、 单 选 题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15 日 B.30 日 C.2个 月 D.3个 月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行 政 诉 讼 法 第 3 9条 规 定: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起 三 个 月 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5

30、单 选 题 民 事 诉 讼 是 指()在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参 加 下,以 审 理 裁 判 执 行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的 活 动。A.仲 裁 委 员 会 B.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C.人 民 检 察 院 D.人 民 法 院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民 事 诉 讼 法 第 3 条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之 间、法 人 之 间、其 他 组 织 之 间 以 及 他 们 相 互 之 间 因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适 用 本 法 的 规 定”;第 6 条 规 定: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31、权 由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而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仲 裁 途 径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机 构,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是 以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机 构,人 民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代 表 国 家 行 使 检 察 权,不 是 民 事 诉 讼 中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主 体。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6 单 选 题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有 权 采 取 的 措 施 是()oA.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32、 的 资 金 B.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C.实 施 查 封、扣 押 D.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一,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1)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纠 正 施 工 中 违 反 安 全

33、 生 产 要 求 的 行 为;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责 令 立 即 排 除,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行 使 以 上 权 利,但 不 得 越 权。故 B为 正 确 选 项。47 单 选 题 在 合 同 成 立 时,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合 同 成 立 地 点 为()oA.承 诺 生 效 的 地

34、 点 B.经 常 居 住 地 C.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D.合 同 签 订 地 参 考 答 案:C参 考 解 析:根 据 合 同 法 第 3 4条 规 定,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没 有 主 营 业 地 的,其 经 常 居 住 地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其 约 定。故 C为 正 确 选 项。48 单 选 题 下 列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的

35、 情 形 是()A.标 报 文 件 存 在 细 微 偏 差 2017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工 程 法 规 模 考 试 卷 41 单 选 题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监 察 时,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参 加 人 数 的 下 限 是()人。A.2B.3C.4D.5参 考 答 案:A参 考 解 析: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第 5 6条 规 定: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时,应 当 有

36、2名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参 加,并 出 示 有 效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证 件。故 A 为 正 确 选 项。42 单 选 题 某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总 包 人 将 主 体 工 程 分 包,合 同 中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 为 1个 月,发 包 人 得 知 该 情 况 后,()oA.可 以 撤 销 合 同 B.有 权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C.该 合 同 不 具 备 解 除 条 件 D.超 过 1 个 月 没 有 行 使 解 除 权 的,解 除 权 消 灭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37、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承 包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发 包 人 请 求 解 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应 予 支 持:(1)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完 工,且 在 发 包 人 催 告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完 工 的;已 经 完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并 拒 绝 修 复 的;将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非 法 转 包、违 法 分 包 的。合 同 法 第

38、9 5条 规 定,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期 限 届 满 当 事 人 不 行 使 的,该 权 利 消 灭。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3 单 选 题 某 图 书 馆 建 设 项 目,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甲、乙、丙、丁、戊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他 们 的 下 列 行 为 合 法 的是()A.甲 私 下 接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B.甲、乙、丙、丁、戊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C.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并 决

39、定 中 标 候 选 人 D.乙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B 选 项 正 确。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设 有 标 底 的,应 当 参 考 标 底。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并 推 荐 合 格 的 中 标 候 选 人。并 不 是 直 接 决 定 中 标 人,所 以

40、 C选 项 错 误。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A、D 错 误。故 B 选 项 正 确。4 4 单 选 题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A.15 日 B.30 日 C.2个 月 D.3个 月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行 政 诉 讼 法 第 3 9条 规 定: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41、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故 D为 正 确 选 项。45 单 选 题 民 事 诉 讼 是 指()在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参 加 下,以 审 理 裁 判 执 行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的 活 动。A.仲 裁 委 员 会 B.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C.人 民 检 察 院 D.人 民 法 院 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民 事 诉 讼 法 第 3 条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之 间、法 人 之 间、其 他 组

42、织 之 间 以 及 他 们 相 互 之 间 因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适 用 本 法 的 规 定”;第 6 条 规 定: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由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而 仲 裁 委 员 会 是 仲 裁 途 径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机 构,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是 以 调 解 方 式 解 决 民 事 争 议 的 机 构,人 民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机 关,代 表 国 家 行 使 检 察 权,不 是 民 事 诉 讼 中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主 体。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6 单 选 题 建 设

43、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一,有 权 采 取 的 措 施 是()。A.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资 金 B.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C.实 施 查 封、扣 押 D.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有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一,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1)要

44、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纠 正 施 工 中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的 行 为;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责 令 立 即 排 除,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行 使 以 上 权 利,但 不

45、 得 越 权。故 B 为 正 确 选 项。47 单 选 题 在 合 同 成 立 时,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合 同 成 立 地 点 为()oA.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B.经 常 居 住 地C.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D.合 同 签 订 地 参 考 答 案:C参 考 解 析:根 据 合 同 法 第 3 4条 规 定,承 诺 生 效 的 地 点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收 件 人 的 主 营 业 地 为 合 同 成 立 的 地 点;没 有 主 营 业 地 的,其 经 常 居 住 地 为 合 同 成

46、 立 的 地 点。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其 约 定。故 C 为 正 确 选 项。48 单 选 题 下 列 属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作 出 否 决 投 标 决 定 的 情 形 是()A.标 报 文 件 存 在 细 微 偏 差 2017年 一 级 建 造 师 工 程 法 规 模 考 试 卷 41 单 选 题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监 察 时,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参 加 人 数 的 下 限 是()人。A.2B.3C.4D.5参 考 答 案:A参 考 解 析: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47、察 条 例 第 5 6条 规 定: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特 种 设 备 生 产、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安 全 监 察 时,应 当 有 2名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参 加,并 出 示 有 效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证 件。故 A 为 正 确 选 项。42 单 选 题 某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总 包 人 将 主 体 工 程 分 包,合 同 中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 为 1个 月,发 包 人 得 知 该 情 况 后,()oA.可 以 撤 销 合 同 B.有 权 随 时 解 除

48、 合 同 C.该 合 同 不 具 备 解 除 条 件 D.超 过 1个 月 没 有 行 使 解 除 权 的,解 除 权 消 灭参 考 答 案:D参 考 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承 包 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发 包 人 请 求 解 除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应 予 支 持:(1)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主 要 义 务 的;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完 工,且 在 发 包 人 催 告 的 合 理 期 限

49、 内 仍 未 完 工 的;已 经 完 成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并 拒 绝 修 复 的;将 承 包 的 建 设 工 程 非 法 转 包、违 法 分 包 的。合 同 法 第 9 5条 规 定,法 律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解 除 权 行 使 期 限,期 限 届 满 当 事 人 不 行 使 的,该 权 利 消 灭。故 D 为 正 确 选 项。43 单 选 题 某 图 书 馆 建 设 项 目,评 标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甲、乙、丙、丁、戊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他 们 的 下 列 行 为 合 法 的 是()A.甲 私 下 接

50、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B.甲、乙、丙、丁、戊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 C.完 成 评 标 后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并 决 定 中 标 候 选 人D.乙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参 考 答 案:B参 考 解 析: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名 单 在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保 密。B选 项 正 确。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设 有 标 底 的,应 当 参 考 标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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