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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http:/第四章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p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p普通合伙企业 p有限合伙企业 p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p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合伙的概念 l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l在学理上和立法实践上,合伙有两种解
2、释:一种解释认为合伙是一种合同,即由合伙人订立约定共同从事某项经营或事务的协议,合伙关系即为合同关系。另一种解释认为合伙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即由合伙人联合而成的经济组织,或是由合伙人集合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概念 l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既不是孤立的合同关系,也不是单纯的一种企业形态,而是将二者结合,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概念 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l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
3、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l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特征 l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l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成立和经营活动的依据。l合伙企业中必须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无限责任。l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l合伙企业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调整合伙企业各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第23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日起施行)。l合伙企业法适用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自然人或企业间的契约型合伙。合伙企业与契约型合伙的主要区别 合伙企业 契约型合伙目的 必须具有营利目的。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营业 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名称 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不一定有名称。设立 设立时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入伙与退伙
5、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l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l有书面合伙协议。l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l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
6、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基础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
7、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l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l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l企业登记机关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上面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l合伙企业的营业执
8、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财产的构成 l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变成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其名义取得的任何收益均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财产的性质 l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
9、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财产的转让 l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l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l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财产的转让 l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10、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事务执行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11、(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有关文件;合伙人有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12、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13、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l聘任合伙人以外人员参与经营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l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共同执行-全体合伙人都取得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委托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
14、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单项执行-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l合伙企业和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企业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参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l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v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v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的比例,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
15、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l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入伙与退伙 入伙l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效力是入
16、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中关于入伙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对内具有效力。入伙与退伙 退伙l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情况:即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7、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性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转换 有限合伙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l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l有书面合伙协议。l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l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l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l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性 l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l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
18、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l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l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l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l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l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l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
19、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转换 l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l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l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l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l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v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l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l清算程序如下: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确定清算人(15日);财产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
21、出资。);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违法取得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法律禁用字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
22、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合伙业务以及未依法作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l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l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该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 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违反
23、合伙企业法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法律责任l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法律责任l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 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合伙
24、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以及与本企业交易的法律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的法律责任l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l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
25、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解决l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l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有
26、关规定l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l违反合伙企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p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p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p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p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p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p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7、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l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l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l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l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活动、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1月13日公布
28、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l设立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l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l设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企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l组织形态: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29、 l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l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l设立依据: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l资本来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资本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l出资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l设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l责
30、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外商独资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也可采用其他责任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l出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仅为一人。合伙企业出资人必须是两人以上。l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有。l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l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l有合法的企业名称;l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l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l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l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31、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l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
32、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
33、变。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l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l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核准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机构设置权、招用和辞退职工权、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的决定权、产品定价权、合同订立权、专利和商标申请权、涉外经济活动权、抵制摊派权等。l个人独资企业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
34、行转让或继承。l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和责任 l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依法纳税,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l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l自行管理。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企业的机关内应事务直接进行管理。l委托或聘用管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
35、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l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授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
36、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1)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2)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障,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3)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4)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职工权益,未保
37、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l通知和公告债权人。(15日,30日,60日)l财产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
38、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l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在按前述财产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l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l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
39、记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l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l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l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l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l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阅
41、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l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l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l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
42、偿责任的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l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
43、业登记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l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议或提起行政诉讼。l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u本章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主要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