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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探究 【摘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是关键环节,而证明责任安排问题,则是关键环节的核心所在,应加强留意和规范。有关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安排,涉及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其安排过程除了遵循一般性原则,还涉及到特别原则的补充,有时候法官自由裁量,也很有必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安排;原则;自由裁量 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概述 自1883年,德国闻名学者尤里乌斯格尔查在刑事诉讼导论中提出了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两也许念,给予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进一步从广义上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方面,主观证明责任主要强调案件当事人为了降低败诉的可能性或风险,供应
2、有力证据,具有肯定必要性,强调行为责任、举证责任以及供应证据的责任;另一方面,客观证明责任主要强调案件的事实真伪尚处于模糊阶段,法官不能以要件事实作为执行法律条文的基础条件,因此主见案件当事人客观担当可能具有不利因素的诉讼后果,该证明责任具有结果意义1。其中,主观证明责任主要由客观证明责任来确定是否存在,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的充分体现,可能随着法官心证改变、当事人供应的证据改变而有所区分;反过来,客观证明责任则充分表达了对证明责任的基本属性,具有证明责任的狭义特征。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原则(一)一般性原则 1.提出诉讼方和反对诉讼方的证明责任 从实质来看,任何诉讼恳求的提出,都是实体权
3、利的表达。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根本原则来看,对于提出诉讼恳求的一方,应严格根据诉讼恳求的凭借事实而担当举证责任,并对自身提出的证明负有肯定责任;作为法律诉讼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假如须要对事实提出抗辩,那么反对诉讼的恳求一方就需担当相应的抗辩事实责任;结合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来看,假如对诉讼恳求当事人提出反对看法,可实行抗辩或否定两种形式2。抗辩主要指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事实依据成立,且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提出明确主见;否定主要指诉讼反对方,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主见予以否定。事实上,抗辩与否认之间存在肯定排斥性和冲突性。 作为案件当事人,在对诉讼恳求提出反对看法的过程中,只能对抗辩或否定实行一种方法,
4、否则将产生自相冲突。以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安排原则来看,在当事人提出诉讼恳求的状况下,同时负有了证明责任,而此时否认一方的当事人则不涉及证明责任。简而言之,证明的事实不存在或者根本没有发生。假如不做出这样的规定,在案件较为困难或者难以推断的前提下,假如提出诉讼恳求一方能够证明诉讼恳求过程中提出的证据确为事实,则否认一方必将败诉;因此,作为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供应反证的根本责任3。 2.当事人担当的证明责任 在诉讼恳求存在争议的状况下,对案件的判决应严格遵循实体法要求。以实体法来看,对各种事实的法律效果提出明确规定,而判决仅须要在事实基础上,确认实体法效果即可。因此,无论是诉讼的恳求方还是否认方
5、,都对实体法存有主见作用。在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全部权利依据事实、抗辩事实等,都应奠定在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4。因此,作为当事人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主见的事实成立,同时也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事实在实体法中存有明确规定;假如当事人的证明事实已经超出了实体法的范围,或者该事实与证明责任不存在任何关联,则这种状况下证明责任安排也不成立。 因此可以说,实体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其明确规定了证明事实的责任是否成立。因此,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将实体法或者证明责任安排到详细案件中,每一个案件提出的证明应当为详细的事实,而抽象事实则不予承认。同时也由实体法提出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因此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安排具
6、有科学性、规范性作用。 3.一般原则下的特别状况 假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明主要依据实体法而完成,那么以实体法来实现证明责任的安排,将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安排的根本所在。但以实际状况来看,实体法提出的仅仅是安排原则,而对于详细案件如何安排,并没有详细规范。因此,实体法中提出的规范,并不能干脆应用于案件证明责任的安排工作中,在实体法中尚未提出划分抗辩事实、依据事实的界限,仅存在案件事实可能带来的法律效果。因此,假如单纯凭借实体法中提出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并完成证据安排过程,存在肯定难度5。而由于在详细案件执行过程中,没有证据安排的干脆依据,就须要转化理论来实现,提高证据安排的公允性、可操作性
7、。(二)特别性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除了一般性原则之外,特别原则的重要性也要加强关注。我们提出的特别原则,主要为“举证责任倒置”,奠定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原本应当由提出主见的一方就某一详细事由不须要担当相应举证责任;而他方当事人可能对事实存在或者事实不存在担当应负有的责任;假如当事人不能进行举证证明,那么判定原告一方的事实主见成立,这是一种较为特别的举证责任安排制度。从一般性的证据规则来看,强调“谁主见、谁举证”,而实行“举证倒置”就是一种特别性的原则,而举证责任安排原则则与举证责任倒置之间存在对立关系,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化配置,同时确保案件的真实性、诉讼的公允性,提高诉讼效率,体现诉
8、讼价值。而举证倒置作为一种特别性原则,也要遵循程序法、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切实爱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三、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详细安排策略 我国法律运行的相当一段时间中,并没有加强对证明责任以及对证明责任安排问题的重视,与我国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关;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发展,以及对证据理论的规范作用,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安排方面日益加强重视,而同时相关证据和理论也受到重视;自我国11011年在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说明中,渐渐加强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规范,在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性安排原则,而其他相关法律、司法等则做出了更多的例外规定,以实现民事
9、诉讼证明责任的全面性。经应用实践表明,实行“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存在肯定的不合理性,而且在立法层面的规范性不足,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难以对证明责任的安排进行客观解决。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在遵循以往审判理论、阅历的基础上,参考德国闻名学者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安排理论,提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证明责任安排原则,并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的详细含义进行阐述6。但是作为一种具有客观性、理论性的司法说明问题,在该规定中并没有提出各种纠纷案件类型的证明责任安排原则,也不能全部覆盖。作为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说明,只能针对以往审判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以提
10、高证明责任的公允性,而更多与证明责任安排相关的问题,还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善。四、结论与建议 总之,以我国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形式来看,假如通过单一化的标准来实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明显并不合适;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奠定在一般性、公正性、合理性原则基础上,参考各家之言,才能提高证明责任安排问题的合理性。因此,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必需充分考虑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并加以区分;仔细筛分各种各样的理论、学说,以我国实际状况为动身点,通过立法形式规范证明责任安排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及过往阅历,结合法律政策精神,公允、诚信地提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针对当事人之
11、间具有特征的事项,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提高证明责任安排的科学性。详细做法建议如下: (1)奠定在实体法律基础上。以我国民事法规实际状况来看,在我国参加的调整民商关系条约中,已经对证明责任安排提出明确规定,因此证明责任安排应考虑实体法的相关需求;(2)在实体法律中,个别部分没有对证明责任安排进行规定,应参考司法说明相关内容。在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状况下,可由法官以实际阅历为动身点,遵循公允、公正、诚信原则,实现证明责任的安排过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建贞.小议民事诉讼證明责任安排的司法裁量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2(4). 2卢申玲.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安排的实证分析J.政治与
12、法律,2022(1). 3朱孝彦.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关系新探J.河南科技高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 4曲妍.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安排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22(34). 5张素英.再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安排制度的演进与完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22(33). 6莫长林.论证明责任安排理论及其完善以“规范说”为中心J.法制与社会,2022(19).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