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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7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7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
2、”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全部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
3、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2 1. 企业各级领导要重视预防职业危害,立足于以人为本,造福于人类,搞好对职工危害治理及防护工作。 2. 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 卫生技术措施要符合国家法规及产业政策。 (1) 改革工艺:用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机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风排毒:有尘毒的场所,应有通风装置,排解尘毒,对高温辐射的场所,做好隔热、通风降温。 (3) 合理布局:有毒作业与没毒作业分开
4、,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离设施和防范措施。 (4) 设备完好:要防止发生跑、冒、滴、漏污染作业场所。 4. 要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单位要按国家标准为员工配备各类防护、保护用品,员工在作业场所按要求佩带,防止毒物通过呼吸、皮肤侵入人体。 5. 对接触尘毒、高温、辐射、噪声等危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体检,发现职业病者立即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及早治疗。 6. 对有尘毒等危害作业场所,按国家规定,定期职业卫生检测,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应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达不到标准,不得进行生产。 7. 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在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时,应实行自我防护和抢救措施。 编制接触尘毒员工健康档案台帐,加强监控,防止职业危害
5、发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3 一、目的: 为彻底做好公司内部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氛围,塑造清洁、整齐的厂容厂貌,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二、适应范围: 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6、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准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全部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 a、集团全部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全部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全部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
7、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嘉奖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假如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根据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h、清洁工必必要根据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全部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头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6、本管理规
8、定归属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解释。 7、对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可统一汇总转交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统一修改,未修改前按原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4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
9、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
10、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5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头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
11、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严格根据冲身淋浴 强制浸脚消毒 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 1996)的要求。余氯在0.3 0.5mg/L之间PH值在6.5 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 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 10mg/L.。
12、 八、选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四周环境整洁、准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6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平安和卫生管理,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制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
13、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平安卫生管理工作,削减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常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准时维修,保证使用平安。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
14、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平安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平安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协作学校平安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平安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平安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惩罚,追究
15、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7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分类存放在资料盒(袋)内,随时备查。 二、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书、采样记录、检验报告、惩罚文书及本单位建立的卫生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准时归档。 三、档案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16、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8 公共浴室卫生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头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
17、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顶应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
18、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9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阔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光明、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19、,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常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纳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准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0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阔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20、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滑、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 1、物理消毒 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
21、分钟。 2、化学消毒 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 热碱水浸泡洗刷 化学消毒 清水冲) (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平安、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3、口杯、茶杯的保洁 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开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撤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
22、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常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准时维修。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1
23、 清洁用具消毒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经营单位清洁用具的消毒工作,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清洁用具在专用的洗消间(区)进行清洗消毒 ,并且有专用的清洗、消毒池(桶),分类清洗消毒。 2、要定期将清洁用具如抹布、拖把等用消毒剂消毒并置于太阳下曝晒。 3、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清洁用具的定期消毒进行落实并进行登记。 4、消毒按挨次进行:消毒前洗净 消毒 冲洗 晾晒 5、消毒后的清洁用具经晒晾晒干爽后,放于固定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2 洗消间卫生管理制度 为专心贯彻落实公共场所
24、卫生管理条例,规范公共场所洗消间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洗消间内布局必须严格遵守 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 原则而设立,流程要合理,避开交叉污染.。 2、洗消间必须建在清洁,卫生,供水便利,远离厕所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源.防止有害昆虫的进入,洗消间面积应与洗消用品用具相适应。 3、洗消间必须独立专用,通风换气良好.并按流程设立前置工作 台,洗涤池,过水池,药物消毒池(或消毒柜),后置工作台,保洁 柜.各池应有明显标志.各池容积应与洗消量相适应.工作台面和各 池应采纳不锈钢或瓷砖,要便于清洗,不易积垢.前置工作台
25、用于存 放未清洁杯具,后置工作台用于存放清洁后待消毒杯具。 4、杯具保洁柜内壁必须采纳瓷砖或易于清洗,不发霉的材料,保 洁柜必须带门,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容量应不小于日常用量的2倍。 5、装载脏杯与干净的容器必须分开使用,且标注清晰,不得混用, 并当天清洗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3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头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26、、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消间(区)。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做好楼梯扶手、购物车(篮)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同时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六、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有防蝇、蚊、蟑螂、鼠害的设施,常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 七、场所内做好新风供给,将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换。假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确保符合公共场
27、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八、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九、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要设有单独售货室。 十、厕所要准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纳水冲式蹲式便器,确保良好通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4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28、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详细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实行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常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
29、、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纳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_)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
30、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准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常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31、二、每日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准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根据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准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
32、)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执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
33、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 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 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 卫生许可证 。 卫生许可证 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
34、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准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
35、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惩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 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
36、的 (四)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 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在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掌握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惩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
37、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篇15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
38、者应当实行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掌握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
39、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根据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气,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
40、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常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掌握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41、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实行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
42、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纳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实行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
43、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准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方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方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
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实行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掌握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方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