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守法意识《法律社会学》授课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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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居民的守法意识居民的守法意识n n居民的守法意识是法制意识的一种构成要素,是居民的守法意识是法制意识的一种构成要素,是个人按照法律的原则或规则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个人按照法律的原则或规则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态度和价值观念。守法意识的结构主要包括程序态度和价值观念。守法意识的结构主要包括程序正义、合法性问题、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正义、合法性问题、法律信念、法律心理、法律思维和法律社会化等方面。思维和法律社会化等方面。n n法律的根本目标在于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法律的根本目标在于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居民遵守法律。法社行为,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居民遵守

2、法律。法社会学对居民守法原因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视角:会学对居民守法原因的解释有两种不同的视角:工具主义视角和规范意识视角。居民守法的动机工具主义视角和规范意识视角。居民守法的动机或原因受多种因素的作用,其中主要有社会环境或原因受多种因素的作用,其中主要有社会环境因素、法律系统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因素、法律系统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n n法制系统的功能的实现或发挥,需要有社会成员的支持。认识和理解人们特别是当前中国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对中国社会推进法制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对农民支持法制系统状况的实证研究,可以正确认识农民的法制意识。n n守法意识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而不是指居民有意识地去遵

3、守某个或某些具体法律或条例,因此,守法意识的结构也是一种理论抽象,它包括宏观法律系统的因素、微观个体观念因素和宏观与微观相互作用因素。具体说来,这些要素主要有:程序正义、合法性问题、法律心理、法律信念、法律思维和法律社会化等等。一、程序正义一、程序正义 n n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在被用来调节和控制人们的行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在被用来调节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时,其方法和过程具有内在的正当为和社会关系时,其方法和过程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也就是方法和过程对于所要调节的性和合理性,也就是方法和过程对于所要调节的目标是正义的。程序正义影响个体守法意识主要目标是正义的。程序正义影响个体守法意识主要是通

4、过这样的机制实现的:是通过这样的机制实现的:(1)(1)程序的正义性影响程序的正义性影响个人对法律的服从程度;个人对法律的服从程度;(2)(2)程序设置决定个体行程序设置决定个体行动选择的成本动选择的成本收益结构;收益结构;(3)(3)程序或手段能直接程序或手段能直接控制和影响个体的行动选择。控制和影响个体的行动选择。n n即便法律带来的结果并非人们所预期的结果,但即便法律带来的结果并非人们所预期的结果,但只要这一结果符合程序正义原则,人们仍然愿意只要这一结果符合程序正义原则,人们仍然愿意遵守法律的决定。遵守法律的决定。二、合法性问题二、合法性问题 n n在探讨合法性问题时,通常有一个基本假定

5、,即认为人们对正当的、合理的法律是支持的和愿意遵守的。按照这一假定,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也就取决于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合法性,即法律规则的合法性程度越高,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越高;反之,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越低。三、法律心理三、法律心理 n n法律心理是法制意识中的一种特殊构成要素,从法律心理是法制意识中的一种特殊构成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居民的守法或违法行为都是某种某种意义上说,居民的守法或违法行为都是某种心理驱动或支配的结果。心理驱动或支配的结果。n n在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中,法律心理也指某种在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中,法律心理也指某种具体法律意识结构。具体法律意识结构。n n不论法律心理所指是抽象

6、的还是具体的因素,它不论法律心理所指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因素,它对个体与法律相关行为的作用都表现为一种行动对个体与法律相关行为的作用都表现为一种行动的倾向性。也就是说,具有某种法律心理的个体,的倾向性。也就是说,具有某种法律心理的个体,就具有该种行动的倾向性,个体作出这种选择的就具有该种行动的倾向性,个体作出这种选择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概率就会大大提高。四、法律信仰四、法律信仰 n n法律秩序的建构,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服从,不仅是理性选法律秩序的建构,人们对法律原则的服从,不仅是理性选择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和支持。择的结果,而且也包含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的信仰和支持。居民之所以

7、具有守法意识和遵守法律规范,或多或少也因居民之所以具有守法意识和遵守法律规范,或多或少也因为人们在感情上对法律原则有好感、能信任,乃至崇拜。为人们在感情上对法律原则有好感、能信任,乃至崇拜。n n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至于法律信仰的内涵,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n n法律信仰的特点主要

8、表现为:法律信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1)受主体与法律的关系和距受主体与法律的关系和距离因素的影响。离因素的影响。(2)(2)受具体法律规则的影响。受具体法律规则的影响。(3)(3)与人们对与人们对公平、正义等绝对价值的追求有关。公平、正义等绝对价值的追求有关。五、法律思维五、法律思维 n n所谓法律思维,是指“一种用来诠释、界定和决定角色与规则、权力和责任的概念架构。思维的不同层次可以描述成分析问题和调节人际关系之方式的不断重整”n n法律思维是居民守法意识的重要构成,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1)它决定或影响着守法意识中的理性化程度。(2)它对守法意识的各种要素具有整合功能。(3)它对居民

9、的法律行为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六、法律社会化六、法律社会化 n n社会化是指个人学会思考和参与社会互动的过程。社会化的核心内容就是自我认知和自我意识的发展问题,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法律社会化又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人们观念中形成的较为稳定的法律推理模式,即在选择解决问题的策略以及对待法律系统的态度方面,都会按照这种相对稳定的推理模式来做决定。六、法律社会化六、法律社会化n n此外,法律社会化还包含另一层意义,那就是在现代社会,法律活动越来越频繁,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此,法律也就成为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工具。n n法律社会化通过对社会互动中角色预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得人们逐渐形成了关于权利

10、和责任相互性以及合法性的推理能力,从而促进了人们与法律系统进行有效的互动。一、工具主义视角一、工具主义视角 n n工具主义论认为,法律权威的工具性控制功能和威慑力量工具主义论认为,法律权威的工具性控制功能和威慑力量是个人服从或遵守法律的动因。法律系统通过提供惩罚和是个人服从或遵守法律的动因。法律系统通过提供惩罚和奖励机制,使得人们能够从遵守法律的行为中获得收益,奖励机制,使得人们能够从遵守法律的行为中获得收益,而违反法律则可能遭受惩罚。趋利避害,追求收益,避免而违反法律则可能遭受惩罚。趋利避害,追求收益,避免惩罚,是任何理性人的共性。所以,只要法律系统具有有惩罚,是任何理性人的共性。所以,只要

11、法律系统具有有效的奖惩和控制机制,居民就会自觉遵守法律。效的奖惩和控制机制,居民就会自觉遵守法律。n n按照工具主义论的逻辑,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促进人们按照工具主义论的逻辑,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促进人们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关键在于提高法律工具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关键在于提高法律工具的有效性,也就是法律机构或法律权威的控制功能。因此,的有效性,也就是法律机构或法律权威的控制功能。因此,法制建设就要侧重于法律权威、制度、机构和能力建设,法制建设就要侧重于法律权威、制度、机构和能力建设,增强法律系统的工具性功能。但是,经验研究的结果显示,增强法律系统的工具性功能。但是,经验研究

12、的结果显示,人们守法或对法律的服从程度,受法律权威的工具性因素人们守法或对法律的服从程度,受法律权威的工具性因素影响并不明显。影响并不明显。二、规范意识视角二、规范意识视角 n n规范意识视角强调从行动者主观上对法律规范的规范意识视角强调从行动者主观上对法律规范的观念和态度来解释他们法律行为的动因。当个人观念和态度来解释他们法律行为的动因。当个人主观认为某一法律规范值得遵守或应该遵守的话,主观认为某一法律规范值得遵守或应该遵守的话,那么他们就会有相应的行为选择;相反,则会有那么他们就会有相应的行为选择;相反,则会有相反的行为选择。相反的行为选择。n n对芝加哥市关于居民守法意识的经验研究结果显

13、对芝加哥市关于居民守法意识的经验研究结果显示,规范意识是美国公民遵守法律的主要动因,示,规范意识是美国公民遵守法律的主要动因,尽管程序正义也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但人们尽管程序正义也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但人们的行为更多的是受到他们对规范和权威的合法性的行为更多的是受到他们对规范和权威的合法性评价的影响。评价的影响。一、社会环境因素一、社会环境因素 n n在社会学看来,个人是否遵守法律规范,以及遵守法律的在社会学看来,个人是否遵守法律规范,以及遵守法律的程度如何,并不是纯粹个人的、偶然的,在个体行动背后,程度如何,并不是纯粹个人的、偶然的,在个体行动背后,总与某种结构因素相关联,或从社会结构中

14、,总能找到个总与某种结构因素相关联,或从社会结构中,总能找到个体行为的原因。如果从法治秩序的角度来看个体的守法与体行为的原因。如果从法治秩序的角度来看个体的守法与违法行为,就可以把一般化的个体行为与社会结构因素联违法行为,就可以把一般化的个体行为与社会结构因素联系起来。系起来。n n从宏观角度来看,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转型是影响社会成员从宏观角度来看,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转型是影响社会成员守法行为的最根本的结构因素。价值观念和共同意识的变守法行为的最根本的结构因素。价值观念和共同意识的变迁,是影响社会成员守法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因迁,是影响社会成员守法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因素也是一个社会守

15、法环境的重要方面,生产方式、经济活素也是一个社会守法环境的重要方面,生产方式、经济活动的特征,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交往关系。居民的动的特征,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交往关系。居民的守法行为同样也受文化因素的影响。守法行为同样也受文化因素的影响。二、法律系统因素二、法律系统因素 n n居民是否守法,以及守法的程度如何,实质上反居民是否守法,以及守法的程度如何,实质上反映了居民与法律系统各方面的关系,因而自然受映了居民与法律系统各方面的关系,因而自然受到法律系统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法律系到法律系统中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法律系统因素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法律制度、统因素的影响主要来

16、自于三个方面: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或组织、法律实践。法律机构或组织、法律实践。n n法律制度通过提供一套关于权利法律制度通过提供一套关于权利义务的观念,义务的观念,让人们去思考和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让人们去思考和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在维持秩序的基础上,使人们的行为制度化,而不维持秩序的基础上,使人们的行为制度化,而不是随机选择。法律制度的设置状况,实际上为个是随机选择。法律制度的设置状况,实际上为个人提供了法律行为的选择集。个人究竟是守法还人提供了法律行为的选择集。个人究竟是守法还是不守法,都会受制度内容的制约和影响。是不守法,都会受制度内容的制约和影响。二、法律系统因素二、法律系

17、统因素n n法律系统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来承担各种法律事务,法律系统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来承担各种法律事务,法律组织主要有: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和管理法律组织主要有: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执法机构和管理性行政机构。性行政机构。n n立法机构的决定,也就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守法范围,立法立法机构的决定,也就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守法范围,立法变动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居民守法行为的变化。变动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居民守法行为的变化。n n法院与居民是否守法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秉公执法院与居民是否守法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秉公执法的执法系统,对于维护法律的威严以及促进公民守法意法的执法系统,对于维护

18、法律的威严以及促进公民守法意识的提高是有利的。识的提高是有利的。n n对于执法机关来说,不仅需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加以对于执法机关来说,不仅需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加以预防和惩治,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还需要接受监督,确保预防和惩治,维护社会秩序;而且还需要接受监督,确保手中的暴力工具能得以合理、合法的使用,维护法律的严手中的暴力工具能得以合理、合法的使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肃性和正义性。三、个人主观因素三、个人主观因素 n n从微观层次上看,居民是否遵守法律以及遵守法律的程度如何,最终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个人的各种选择,自然会受到自身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个人守法行为而言

19、,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二是个人对法律的评价;三是个人心理特征。一、问题与方法一、问题与方法 n n法制化如果要在乡村社会扩大其广度和深度,法法制化如果要在乡村社会扩大其广度和深度,法制系统就必须从乡村社会中获得农民的支持。然制系统就必须从乡村社会中获得农民的支持。然而,现实社会中的农民对现代法律体制持有一种而,现实社会中的农民对现代法律体制持有一种敬畏而不太支持的态度,即敬畏而不太支持的态度,即“畏而不太支持畏而不太支持”。基层司法系统之所以要基层司法系统之所以要“送法下乡送法下乡”,而不是农,而不是农民主动遵守和运用法律,那是因为农民支持法制民主动遵守和

20、运用法律,那是因为农民支持法制化的程度仍然较低。化的程度仍然较低。n n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以因素分析为主;同时在解释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以因素分析为主;同时在解释支持状况的原因方面,结合定性分析。支持状况的原因方面,结合定性分析。二、法律意识与支持二、法律意识与支持 n n对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对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是人们遵守法律、依法行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是人们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或向法制系统输入支持的重要方面。事或向法制系统输入支持的重要方面。n n评价反映农民对法制系统的认知状况,这种状况评价反映农民对法制系统的认知状况,这种状况在很大

21、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他们的态度。他们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他们的态度。他们是否向系统提供支持,部分取决于他们的评价结果。向系统提供支持,部分取决于他们的评价结果。很显然,如果人们对法律系统评价较高,对它们很显然,如果人们对法律系统评价较高,对它们很信任,那么,提供支持的可能性会更高;相反,很信任,那么,提供支持的可能性会更高;相反,如果农民对法制系统缺乏评价或者评价较低,那如果农民对法制系统缺乏评价或者评价较低,那就很难想像他们会极力支持法制系统。就很难想像他们会极力支持法制系统。二、法律意识与支持二、法律意识与支持n n以上结果表明,农民在价值评价的层次上,对法制系统的支持度并不高。尽管在乡

22、村社会农民与当地司法系统的直接接触机会并不多,但是,他们在意向中对司法系统的“不支持”态度更能反映他们与法律系统之间可能的关系。三、行为和显性支持三、行为和显性支持 n n法制系统的功能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行为来体现的,也就是说,如果人们较少遵守法律的规则或规范,较少通过法律系统的途径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那么这说明社会系统中的成员在行为上对法制系统并没有给予较高程度的支持,这样法制系统的功能也就难以实现。三、行为和显性支持三、行为和显性支持n n调查显示在处理纠纷时,农民选择自己直接解决调查显示在处理纠纷时,农民选择自己直接解决的占多数。较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要么忍忍算的占多数。较多的人在遇到

23、纠纷时,要么忍忍算了,要么就自己解决。农民的这种行为取向,既了,要么就自己解决。农民的这种行为取向,既可能有乡村社会的结构因素的作用,习惯和文化可能有乡村社会的结构因素的作用,习惯和文化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在价值或文化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在价值或文化方面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其行为包括解决矛盾和纠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其行为包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行为方式,自然遵循着该文化的逻辑和规则。纷的行为方式,自然遵循着该文化的逻辑和规则。农民不太愿意选择法制途径,表明他们在行为上农民不太愿意选择法制途径,表明他们在行为上并不强烈支持该系统,说明农民对法制敬畏而不并不强烈支持该系统,说明农民对法制敬畏而不予高度支持。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予高度支持。在农民的心目中,法律是神圣的,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不给予高度支持。但在意向和行为上,他们并不给予高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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