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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部等。第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或补
2、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第五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评估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评估评价。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货币
3、资金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系统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第十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和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支出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经单位负责
4、人批准后下达执行。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使用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选配出纳人员,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对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第十三条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第十五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
6、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第十六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或进账单,并检查其是否真实、准确。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业务。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
7、(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第二十条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需签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
8、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做信用抵押。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第二十一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
9、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对所有的收支业务都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第二十四条 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
10、金,不准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安全措施向银行申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现金收入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并确保安全。第二十六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后,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二十七条 严禁以单位名义开设个人信用卡。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
11、其他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串通挪用公款,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特别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第三十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账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
12、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票据、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借支备用金时,必须提供办理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合理核定借支数额,借支备用金应当经过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应当督促借支人员及时报销或偿还所借款项。对超过规定时限不报销又不还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借给备用金,并可从其工资、奖金中抵扣。各备用金余额应定期与控制该备用金的总账余额进行核对,稽
13、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点备用金。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应及时报案。第三十三条 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专门建立网上银行使用的内控制度,明确所属单位的操作权限等,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固定资产系指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
14、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第三十六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购建固定资产的决策和审批制度,明确所属单位的购置权限,禁止无计划和越权购置固定资产。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包括:(一) 日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的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二)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15、和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三) 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四十条 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必须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事先必须由财务部门参与会审,合同签订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立辅助登记簿,登计其动态。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机械设备,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技术和价值鉴定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二) 单价在30万元以下的,按产权归属报本单位经
16、理办公会审批。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高不经济的;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的;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规定淘汰的;6、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的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的净残值的。(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有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后,按批准意
17、见进行清理和处理。第四十三条 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制度。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状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18、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都要有相应会议的批准和详细的预测资料,以上资料都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完整保存。第四章 其他资产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本着有偿转让的原则,单位无形资产可转让给其他单位,转让方式包括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两种。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合理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章 成本费用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成本包括
19、施工合同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本制度所称费用包括构成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其他费用。第四十八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预算(计划);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20、。第五十条 各单位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形成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的成本费用管理系统。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负总责。(二)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编制和审查成本费用预算,进行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和分析,检查和指导成本费用的管理
21、工作,协调所属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工作。(五)财务部门:在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成本费用预算,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各种定额,实施成本费用的日常控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和分析。(八)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编制责任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量,组织或参与制定定额,实施工程和技术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制定降低成本的技术措施,控制与其有关的各项费用。(九)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有关人工成本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加强对工资、津贴、奖金的管理,改善内
22、部分配机制,提供编制成本预算的有关资料,控制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项费用。(十二)其他部门:负责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成本费用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领导职位设置、机构设置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本单位各类人员和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中的职责。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以集团公司施工成本定额和技术承包办法为基础,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定额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定额一般应包括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二)规范定额制度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于
23、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要考虑主客观的有关因素,如设备状况、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目标等。要明确牵头组织的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法。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三)落实定额管理责任。对定额的执行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组织实施各项定额的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定额执行情况实施奖罚。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全面实行责任成本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成本制度。工程项目实行责任成本制度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一)划分成本中心及其责任范围:在工程项目内部将各内部施工单位(指挥(项目)部、队、班组、车间等
24、)和各职能部门划分为不同的成本中心,并确定每个成本中心所承担的成本责任。(二)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按各责任中心所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和成本责任范围,分别编制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责任预算应当以实际工作量和各种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也可以根据工程投标报价中的有关成本预测(估价)进行适应调整后分劈。(三)实行成本控制:各成本中心按照各自的成本责任范围、责任预算和有关标准,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对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控制。(四)进行责任成本核算:按照责任成本预算确定的成本核算口径,核算各成本中心的实际成本。(五)编制责任成本业绩报告:将实际发生的责任成本与责任成本预算进行对比,计算成本中心的成本节超,分析成本
25、节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六)考核和奖惩:上一层责任中心对下一层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考核,按责任成本制度规定实施奖惩。各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应与责任成本的节超紧密挂钩。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要搞好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应当和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降低成本措施结合起来,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提出降低成本和节约费用开支的措施。成本费用预算下达后,应当按成本费用预算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并定期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内部分包的管理,尽量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明确责、权、利,减少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制度,
26、明确规定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批人、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超过预算的大额开支应当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审批。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负责费用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负责稽核的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复核。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成本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工程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分析,集团公司、子公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第六章 会计信息质量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会计凭证的质量、会计账簿的质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27、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准搞人为的潜亏挂账,也不准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各种资产和负债必须做到账实相符。第六十一条 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更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严禁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符合合
28、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第六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不得违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原则和方法。第六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由集团公司负责确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第六十五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应负直接责任。对会计信息不实的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
29、,由上级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研究决定,并报一定会议批准,对于违反会计法等法规的责任人,移交有关司法机构。第七章 会计组织工作第六十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部单位(以下将上述两类单位统称为会计单位)都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六十七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内部单位要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为会计单位或报账单位。确定为会计单位时,至少要配备两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含出纳人员),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法设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编报财务
30、报告。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会计单位,只能作为报账单位。第六十八条 各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公司会计委派办法的要求选派总会计师、财务主管、会计人员,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第七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
31、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确定会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在不违反内部牵制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能够通过自身检验和彼此检验证明所经管的会计事项是否正确。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一)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货币资金业务上互相制约,具体内容本制度第二章中规定。(二)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两个以上人员处理。(三)建立经济业务的审批制度,确定审批权限。第七十
32、二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事前稽核,对其他会计资料进行事后稽核。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稽核人员,工作量较小的单位可以设置兼职稽核人员,但至少要将稽核人员与出纳人员和被稽核业务的经办人员(如费用报销人员、凭证编制人员、记账人员、报表编制人员等)分开。会计人员不足3人的,上级单位应当加强日常业务稽核和检查指导。第七十三条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人员。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七十四条 各
33、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总公司的补充规定,按要求搞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七十五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交接必须编制书面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公司有关会计工作标准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取得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证书的单位,要给予一定
34、的奖励;对未达到标准化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机构、人员及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对会计核算中每项业务的处理程序(如会计凭证传递程序、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稽核程序等)和处理方法做出具体规定。第八章 财务信息化第七十八条 财务信息化使用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存储介质,并应经常(每周不少于一次)进行病毒检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应有严防密码泄露和预防病毒侵蚀的措施,确保财会信息的安全。第七十九条 财务信息化使用的软件,要遵守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一)由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35、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必须具备在结算后数据记录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发生错账时,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第八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财会信息化的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信息化的运行必须做到:(一)严格按照财务信息化的岗位配备操作员。禁止不相容岗位一人独立操作;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软件。(二)系统管理员应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不得代替其他操作员处理具体经济业务。(三)操作人员必须单独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密码,严格保密,并要定期更换。(四)财务信息化电子数据要定期备份。电
36、子数据、财会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要由数据录入人员、审核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保管中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档案要多份保存。(五)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系统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对原数据资料进行检测,检测无误后才能在系统维修单上签字。第九章 附 则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起试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
37、安全与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部等。第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司备案。第五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决策、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严密的授权与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第六条 各单位
38、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评估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评估评价。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货币资金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系统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第十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各类货币
39、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和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单位负责人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要求,由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支出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执行。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使用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选配出纳人员,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
40、质进行全面考察。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情况。对有赌博恶习、缺乏责任感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无会
41、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第十五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第十六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或进账单,并检查其是否真实、准确。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业务。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机构
42、的体外循环存款或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保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
43、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第二十条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需签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做信用抵押。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第二十一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
44、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对所有的收支业务都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
45、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第二十四条 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安全措施向银行申报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现金收入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并确保安全。第二十六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
46、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后,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二十七条 严禁以单位名义开设个人信用卡。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第二十九条 为防止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串通挪用公款,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特别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第三十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
47、未出账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票据、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借支备用金时,必须提供办理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合理核定借支数额,借支备用金应
48、当经过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借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应当督促借支人员及时报销或偿还所借款项。对超过规定时限不报销又不还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借给备用金,并可从其工资、奖金中抵扣。各备用金余额应定期与控制该备用金的总账余额进行核对,稽核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点备用金。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转借他人。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应及时报案。第三十三条 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专门建立网上银行使用的内控制度,明确所属单位的操作权限等,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