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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ZFXX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对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事业部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司章 程,结合事业部所管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事业部(XX有限公司)对外投 资时,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 应由事业部提名并代表事业部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董事、监事 的员工。第三条外派董事、监事按照是否在事业部兼任经营管理职 位分为专职董事、监事和非专职董事、监事。专职董事、监 事是指在事业部不兼
2、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监事,非 专职董事、监事是指在事业部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董事、 监事。一名董事、监事任职不超过3家公司。董事不得兼任 监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不得兼任经理层 职务。第二章任职条件布置工作;派出董事、监事交流介绍履行职责情况,通报重 要事项。(二)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时参加董事、监事联席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7天向事业部请假,但仍然需要 提交书面工作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任职公司的资产总额 的年初年末值、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市场分析、新业务、 遵纪守法、维护投资者权益、大事记和本年度任职公司经营 计划草案等。在全面了解所任职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动态
3、的 基础上,对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第六章考核和薪酬第二十条 事业部对外派董事、监事实施定期考核,由事业 部人力行政部会同财务部、合规部等部门和工会,作出年度 综合评价,并作为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评价 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董 事、监事是否称职,事业部建立董事、监事任职业绩档案, 以此作为董事、监事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薪酬待遇按事业部规定办理。 除事业部规定的薪酬及相关待遇外,派出董事、监事不得在 任职公司取得其他薪酬。第七章 解聘(罢免)、辞职和离任第二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如果不能胜任工作,事业部应
4、该及时予以解聘。第二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解聘方案由事业部人力行政部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和D委会审核通过,以股东名义通知 任职公司。具体的流程如下:(一)人力行政部根据外派董事、监事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对于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解聘方案;(二)总经理办公会对外派董事、监事解聘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事业部关于外派监事解聘的决议;(三)审议通过后,由事业部发文予以解聘;第二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事业部提出罢免或免去其董事、监事资格:(一)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法律追究。(二)违背事业部的意图,擅自作主,造成事业部资产流失 或经济损失。(三)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
5、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四)与企业串通编造各种虚假报告的。(五)工作发生变动或因为身体(年龄)原因及工作能力表现欠佳,不能继续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六)两次以上拒不接受事业部下达的合理任务,或故意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七)无故不参加董事、监事联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但是 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并经事业部审批后,以股东名义 通知任职公司后方可离职。具体流程参照解聘流程。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非正常离任是指被解聘、罢 免或者任期内主动辞职而离任,其他情况均为正常离任。第二十八条外派董事、监事离任时,由合规部对其进行离 任审计。担任董事长职务的,离
6、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离任前要把有关档案材料、正 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第三十条 离任的派出董事、监事对所知悉的事业部和任职 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持续保密义务。未经事业部或任职公司 同意,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事业部或原任职公司 相竞争的业务,或在与事业部及原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担 任职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事业部人力行政部起草和修订,由事 业部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发布。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事业部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第四条 事业部派出的董事、监事,除不得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7、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熟悉公司法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方 法;(二)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工 作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企业、忠于职守;能 以诚信、秉公的原则对事业部资产负责,能及时、准确贯彻 事业部的决定和意见。(三)掌握任职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业务,熟悉行业各项 政策和行业管理经验,具备贯彻执行事业部整体发展战略的 能力,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经过相关培训;(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处理实际 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五)事业部和任职公司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聘任第五
8、条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由事 业部人力行政部会商运营管理部提名拟任人选,经事业部D 支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按拟任职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股东名义正式委派。第六条 派出董事、监事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 行任期制。期满后由事业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决定续聘、解 聘。董事、监事的人事关系统一由事业部人力行政部管理。 第七条事业部在选派和任命外派董事、监事时,要遵循程 序规范、标准透明、用人唯贤等用人原则。第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任职资格包括:(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的资格;(二)承诺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管理制度忠实、诚信、 勤勉
9、地履行职责;(三)具备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四)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有三年以上法 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董事长工作经历;(五)年富力强,不超过55周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选拔和聘任流程如下:(一)事业部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委派外派董 事、监事的需求计划;(二)人力行政部根据外派董事、监事需求计划组织初 步选拔,根据选拔结果提出外派监事候选人名单(2 3人);(三)总经理对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 必要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D委会进行审议,提出提名议案(1 人);(四)审议通过之后,由事业部发文
10、正式聘任并安排任职。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事业部通过外派董事、监事对子公司经营层的经营 管理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一)外派董事的职责包括:1 .认真履行公司法赋予的权力与职责。2 .参加董事会工作,讨论董事会工作报告;敦促董事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参与研究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草案;参与研究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草案;参与研究制定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草案;参与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设置方案;根据生产经营的要求和事业部的意见, 聘任和解聘
11、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审定公司的资本运作活动,包括投资、技改、抵押、担 保等;审定公司重大基建项目;共同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 其会议日程;审议企业其他重大问题。3 .每年须向事业部书面汇报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定期(1个月)向事业部进行述职。4 .在企业召开董事会前,向事业部汇报有关情况,努力 贯彻、讲解事业部发展规划,维护事业部权益。对违背事业 部意愿的议案应据理力争,在未得到授意时,对相关文件必 须拒绝签字。5 .主动及时地向事业部汇报所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 (如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动议、经营盈亏及大宗经济合
12、同 等)。6 .参加事业部组织召开的董事、监事联席年度会议。7 .事业部要求完成的其它工作。(二)外派监事的职责包括:1 .认真履行公司法赋予的权利与职责。2 .参与检查子公司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经营成果、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及时向事业部汇报子公 司的财务现状;3 .参与监督子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是否 合法合规,当子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事业部汇报;4 .研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有关事项,列席董事会, 参与审议企业重大事项。5 .每年须向事业部书面汇报一次所在企业的经营、财务 和遵纪守法的情况,并定期(1个月)向事业部
13、进行述职。6 .参加事业部组织召开的董事、监事联席年度会议。7 .事业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第H一条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 权利。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包括:(一)获知任职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二)获知事业部有关其任职子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 利;(三)列席事业部有关其任职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 的权利;(四)分别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五)分别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 行表决的权利;(六)监事列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的权利;(七)提议召开任职公司董事会的权利;(A)提议召开任职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九)事业部和公司法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外派董
14、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 义务。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义务包括:(一)遵守事业部章程和制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事 业部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的职权为自己、亲友或者其 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二)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事业部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四)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 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
15、事业部利益;(五)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六)董事、监事每年要对企业进行定期考察,并根据 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写出考察报告 送事业部备案。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 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七)董事、监事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参与决议的 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以免除责任。(八)董事、监事应遵纪守法、自觉维护事业部的权益。 在履行公务中,若徇私渎职或违纪违章,造成损害及经
16、济损 失的,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工作方式、内容和报告第十三条兼职外派董事、监事的办公地点在事业部;专职 外派董事、监事的办公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规模 较大的任职公司办公。第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如果在事业部办公,应该遵守事业部的日常管理制度,如果在任职公司办公,应该遵守任职 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日常工作管理由人力行政部负 责。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时,人力行政部派员作为派出董事 和监事的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十六条 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前,派出董事、 监事应将会议议题和决策议案告知人力行政部,人力行政部 应将会议议题与其他
17、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拟订意见或建 议后,一般事项,经事业部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需经 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或D委会形成决策意见,方可作为事业 部正式意见或建议由派出董事、监事提交会议并根据事业部 的决策和意图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第十七条派出董事、监事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席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时,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应提出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的意见,经事业部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书面委托 书,并注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派出董事、监事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特殊情 况报告制度。(一)年度工作报告。派出董事、监事应就下列事项提出年 度书面述职材料,向事业部汇报,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1 .任职公司经营决
18、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 况;2 .任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 .任职公司执行国家财政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4 .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存在的问题;5 .任职公司其它重大事项;6 .事业部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7 .其它履行职责情况。(二)特殊情况报告制度。任职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 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事业部报告。1 .每月汇报一次,通过列席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进行汇 报;2 .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既可以 是单独对事业部总经理进行汇报,也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汇报。第十九条董事、监事联席会议(一)事业部每年召开一次董事(包括全资公司负责人)、 监事联席年度会议。内容包括:事业部通报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传达对业务发展的总体要 求;事业部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