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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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治理,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司法、律例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营业活动,加强内部治理和对律师执业行动的监督,依法承担响应的司法义务。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不法干涉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活动,不得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自律。 第二章

2、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前提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能够由律师合股设立、律师小我设立或者由国度出资设立。 合股律师事务所能够采取通俗合股或者专门的通俗合股情势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全然前提: (一)有本身的名称、居处和章程; (二)有相符律师法和本方律例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必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或许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相符本方律例定命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通俗合股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相符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前提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有书面合股协定; (二)有三名以上合股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

3、够或许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平易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专门的通俗合股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相符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前提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有书面合股协定;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股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或许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平易近币一切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小我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相符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前提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或许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平易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度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相符律师法规定的一样前提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相符律师法

4、规定并能够或许专职执业的律师。 须要国度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本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地点地县级人平易近当局有关部分核拨编制、供给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依照本地经济社会成长状况和律师业成长须要,恰当调剂本方律例定的通俗合股律师事务所、专门的通俗合股律师事务所和小我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赞成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相符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治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解决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股

5、人中经全部合股人选举产生;国度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举荐,经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赞成。 小我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居处; (二)律师事务所的主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情势;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革法度榜样; (六)律师事务所决定打算、治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力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派等重要治理轨制; (九)律师事务所闭幕的事由、法度榜样以及清理方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说明、修改法度榜样; (十

6、一)其他须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股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股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司法、律例、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股协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股人,包含姓名、栖身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股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三)合股人的权力、义务; (四)合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革法度榜样; (五)合股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矩等; (六)合股人收益分派及债务承担方法; (七)合股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前提和法度榜样; (八)合股人之间争议

7、的解决方法和法度榜样,违抗合股协定承担的义务; (九)合股协定的说明、修改法度榜样; (十)其他须要载明的事项。 合股协定的内容不得与有关司法、律例、规章相抵触。 合股协定由全部合股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法度榜样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

8、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实、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居处证实; (五)资产证实。 设立合股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股协定。 设立国度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地点地县级人平易近当局有关部分出具的核拨编制、供给经费保证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挂号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备、相符法定情势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相符法定情势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诉申请人

9、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过期不告诉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相符法定前提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来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能够收罗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看法;关于须要查询拜望核实有关情形的,能够要求申请人供给有关证实材料,也能够托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相符法定前提、材料是否真实齐备出具审查看法,并将审查看法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10、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看法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揭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来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合吊挂,副本用于接收考查。正本和副本具有一致的司法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造的规格、证号编制方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同一制造。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解决税务挂号,完

11、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预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立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刊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合法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相符法定前提的申请或者违抗法定法度榜样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革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革名称、负责人、章程、合股协定的,应当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赞成。具体方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

12、许可法度榜样解决。 律师事务所变革居处、合股人的,应当自变革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立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革居处,须要响应变革负责对事实上施日常监督治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解决立案手续后,由其地点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革情形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居处迁徙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刊出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法度榜样解决。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革合股人,包含接收新合股人、合股人退伙、合股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股人会通过议定定被除

13、名。 新合股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负合股人。 合股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司法、本所章程和合股协定处理相干家当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股人变革须要修改合股协定的,修改后的合股协定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革组织情势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营业连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理、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股协定作出响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革。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归并,须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革或者

14、刊出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干律师事务所的营业连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理、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定或者归并协定等申请材料,按照本方法的相干规定解决。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股律师事务所,能够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治理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克不及保持法定设立前提,经限日整改仍不相符前提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闭幕的; (四)司法、行政律例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地点取得设立

15、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合法来由停止营业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地点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刻日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闭幕。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地点终止事由产生后,应当向社会通知布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依法处理资产瓜分、债务了债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通知布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通知布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通知布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产生后,不得受理新的营业。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理停止后十五日内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刊出申请书、清理申报、本所执业

16、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看法后连同全部刊出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解决刊出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刊出的,其营业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治理规矩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法和有关司法、律例、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治理和其他各项内部治理轨制,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动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收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治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营业,由律师事务所同一接收托付,与托付人签订书面托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营业,应当进行好处冲突审查,不得违抗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营业及其托付人有好处冲突的营业。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营业

17、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实施司法增援义务,建立承办重大年夜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申报轨制,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司法、律例、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律的情形进行监督,发明问题及时予以改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治理轨制,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治理轨制,建立和实施合理的分派轨制及鼓舞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司法办事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股律师事务所和国度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请的律师和关心人员解决掉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小我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和

18、关心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解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成长、社会保证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义务保险的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由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补偿义务。律师事务所补偿后,能够向有有意或者重大年夜过掉行动的律师追偿。 通俗合股律师事务所的合股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穷连带义务。专门的通俗合股律师事务所一个合股人或者数个合股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有意或者重大年夜过掉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穷义务或者无穷连带义务,其他合股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家当份额为限承担义务;合股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有意或者重大

19、年夜过掉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部合股人承担无穷连带义务。小我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穷义务。国度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因此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义务。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治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动的治理义务。 合股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股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度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定打算机构;小我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年夜决定打算应当充分听取聘请律师的看法。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所章程能够设立相干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治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

20、规律教诲,组织开展营业进修和体会交换活动,为律师参加营业培训和连续教诲供给前提。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轨制,及时查处、改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动,调剂在执业中与托付人之间的胶葛;认为须要对被投诉律师赐与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报。 关于年度考察不合格或者严峻违抗本所章程及治理轨制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能够与其解除聘请关系或者经合股人会议经由过程将其除名,有关处理成果报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立案。 已担负合股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负合股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

21、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察轨制,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示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规律的情形进行考察,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形申报和律师执业考察成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形申报和律师执业考察成果直截了当向地点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收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察。具体年度检查考察究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治理轨制,对所承办营业的檀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当保管。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当保管、依法应用本所执业许

22、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掉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申报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掉的,应当在本地报刊上登载遗掉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刻日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治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治理,实施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地点开展营业活动过程中遵守司法

23、、律例、规章的情形;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治理轨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形;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前提以及变革报批或者立案的履行情形;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理、申请刊出的情形;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察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形;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和实施整改的情形;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治理过程中,对发明、查实的律师事务地点执业和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形进行监督;对

24、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动认为依法应当赐与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须要赐与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下列监督治理职责: (一)操纵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扶植、部队扶植、轨制扶植的情形,制订加强律师工作的方法和方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年夜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夸奖; (四)依法定权柄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动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赐与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

25、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察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革、设立分所、刊出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革、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布工作; (八)司法、律例、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下列监督治理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成长筹划和有关政策,制订律师事务所治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操纵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扶植、部队扶植、轨制扶植和营业开展情形;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治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

26、检查考察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夸奖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峻违法行动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解决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述案件; (六)解决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革核准或者立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刊出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年夜信息的公布工作; (八)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治理,不得阻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好处。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治理活动的层级监

27、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申报、督办等轨制。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察或者嘉奖、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察成果或者奖惩情形传递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奉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撑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治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调和、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部队、营业情形的统计材料、年度治理工作总结报奉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治理活动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构成犯法的,依法穷究刑事义务;尚不构成犯法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依照本方法制订具体实施方法,报司法部立案。 第五十五条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订的有关律师事务所治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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