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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所管理办法法 第一章章总则 第一条条为了规范范律师事务务所的设立立,加强对对律师事务务所的监督督和管理,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律师法法(以下下简称律律师法)和其他有有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条律师事务务所是律师师的执业机机构。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依法设设立并取得得执业许可可证。 第三条条律师事务务所应当依依法开展业业务活动,加加强内部管管理和对律律师执业行行为的监督督,依法承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任。任何组组织和个人人不得非法法干预律师师事务所的的业务活动动,不得侵侵害律师事事务所的合合法权益。 第四条条司法行政政机关依照照律师法法和本办办法的
2、规定定对律师事事务所进行行监督、指指导。 律师协协会依照律律师法、协协会章程和和行业规范范,对律师师事务所实实行行业自自律。 第二章章律师事务务所的设立立条件 第五条条律师事务务所可以由由律师合伙伙设立、律律师个人设设立或者由由国家出资资设立。 合伙律律师事务所所可以采用用普通合伙伙或者特殊殊的普通合合伙形式设设立。 第六条条设立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具备下下列基本条条件: (一)有自己的的名称、住住所和章程程; (二)有符合律律师法和和本办法规规定的律师师; (三)设立人应应当是具有有一定的执执业经历并并能够专职职执业的律律师,且在在申请设立立前三年内内未受过停停止执业处处罚; (四)有符合本本
3、办法规定定数额的资资产。 第七条条设立普通通合伙律师师事务所,除除应当符合合本办法第第六条规定定的条件外外,还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以上合伙人人作为设立立人; (三)设立人应应当是具有有三年以上上执业经历历并能够专专职执业的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币三十万元元以上的资资产。 第八条条设立特殊殊的普通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除除应当符合合本办法第第六条规定定的条件外外,还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名以上合伙伙人作为设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应当是具有有三年以上上执业经历历并能够专专职执业的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币一千万
4、元元以上的资资产。 第九条条设立个人人律师事务务所,除应应当符合本本办法第六六条规定的的条件外,还还应当具备备下列条件件: (一)设立人应应当是具有有五年以上上执业经历历并能够专专职执业的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币十万元以以上的资产产。 第十条条国家出资资设立的律律师事务所所,除符合合律师法法规定的的一般条件件外,应当当至少有二二名符合律律师法规规定并能够够专职执业业的律师。 需要国国家出资设设立律师事事务所的,由由当地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筹建建,申请设设立许可前前须经所在在地县级人人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核核拨编制、提提供经费保保障。 第十一一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可以根据据本地
5、经济济社会发展展状况和律律师业发展展需要,适适当调整本本办法规定定的普通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特特殊的普通通合伙律师师事务所和和个人律师师事务所的的设立资产产数额,报报司法部批批准后实施施。 第十二二条设立律律师事务所所,其申请请的名称应应当符合司司法部有关关律师事务务所名称管管理的规定定,并应当当在申请设设立许可前前按规定办办理名称检检索。 第十三三条律师事事务所负责责人人选,应应当在申请请设立许可可时一并报报审核机关关核准。 合伙律律师事务所所的负责人人,应当从从本所合伙伙人中经全全体合伙人人选举产生生;国家出出资设立的的律师事务务所的负责责人,由本本所律师推推选,经所所在地县级级司法行政政
6、机关同意意。 个人律律师事务所所设立人是是该所的负负责人。 第十四四条律师事事务所章程程应当包括括下列内容容: (一)律师事务务所的名称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务所的宗旨旨; (三)律师事务务所的组织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产的数额和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务所负责人人的职责以以及产生、变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务所决策、管管理机构的的设置、职职责; (七)本所律师师的权利与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务所有关执执业、收费费、财务、分分配等主要要管理制度度; (九)律师事务务所解散的的事由、程程序以及清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务所章程的的解释、修修改程序; (十一一)其他需需要载明的的事项。
7、 设立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的,其其章程还应应当载明合合伙人的姓姓名、出资资额及出资资方式。 律师事事务所章程程的内容不不得与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章章相抵触。 律师事事务所章程程自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作出准予予设立律师师事务所决决定之日起起生效。 第十五五条合伙协协议应当载载明下列内内容: (一)合伙人,包包括姓名、居居住地、身身份证号、律律师执业经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的出资额及及出资方式式; (三)合伙人的的权利、义义务; (四)合伙律师师事务所负负责人的职职责以及产产生、变更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会议的职责责、议事规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收益分配及及债务承担担方式;
8、 (七)合伙人入入伙、退伙伙及除名的的条件和程程序; (八)合伙人之之间争议的的解决方法法和程序,违违反合伙协协议承担的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议的解释、修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要载明的事事项。 合伙协协议的内容容不得与有有关法律、法法规、规章章相抵触。 合伙协协议由全体体合伙人协协商一致并并签名,自自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司法行行政机关作作出准予设设立律师事事务所决定定之日起生生效。 第三章章律师事务务所设立许许可程序 第十六六条律师事事务所的设设立许可,由由设区的市市级或者直直辖市的区区(县)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受理设设立申请并并进行初审审,报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进行审核
9、核,作出是是否准予设设立的决定定。 第十七七条申请设设立律师事事务所,应应当向所在在地设区的的市级或者者直辖市的的区(县)司法行政政机关提交交下列材料料: (一)设立申请请书; (二)律师事务务所的名称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的名单、简简历、身份份证明、律律师执业证证书,律师师事务所负负责人人选选; (四)住所证明明; (五)资产证明明。 设立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还还应当提交交合伙协议议。 设立国国家出资设设立的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提交所所在地县级级人民政府府有关部门门出具的核核拨编制、提提供经费保保障的批件件。 申请设设立许可时时,申请人人应当如实实填报律律师事务所所设立申请请登记表。 第
10、十八八条设区的的市级或者者直辖市的的区(县)司法行政政机关对申申请人提出出的设立律律师事务所所申请,应应当根据下下列情况分分别作出处处理: (一)申请材料料齐全、符符合法定形形式的,应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料不齐全或或者不符合合法定形式式的,应当当当场或者者自收到申申请材料之之日起五日日内一次告告知申请人人需要补正正的全部内内容。申请请人按要求求补正的,予予以受理;逾期不告告知的,自自收到申请请材料之日日起即为受受理; (三)申请事项项明显不符符合法定条条件或者申申请人拒绝绝补正、无无法补正有有关材料的的,不予受受理,并向向申请人书书面说明理理由。 第十九九条受理申申请的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应
11、当在决决定受理之之日起二十十日内完成成对申请材材料的审查查。 在审查查过程中,可可以征求拟拟设立律师师事务所所所在地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的意意见;对于于需要调查查核实有关关情况的,可可以要求申申请人提供供有关证明明材料,也也可以委托托县级司法法行政机关关进行核实实。 经审查查,应当对对设立律师师事务所的的申请是否否符合法定定条件、材材料是否真真实齐全出出具审查意意见,并将将审查意见见和全部申申请材料报报送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 第二十十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应当自收收到受理申申请机关报报送的审查查意见和全全部申请材材料之日起起十日内予予以审核,作作出是否准准
12、予设立律律师事务所所的决定。 准予设设立的,应应当自决定定之日起十十日内向申申请人颁发发律师事务务所执业许许可证。 不准予予设立的,应应当向申请请人书面说说明理由。 第二十十一条律师师事务所执执业许可证证分为正本本和副本。正正本用于办办公场所悬悬挂,副本本用于接受受查验。正正本和副本本具有同等等的法律效效力。 律师事事务所执业业许可证应应当载明的的内容、制制作的规格格、证号编编制办法,由由司法部规规定。执业业许可证由由司法部统统一制作。 第二十十二条律师师事务所设设立申请人人应当在领领取执业许许可证后的的六十日内内,按照有有关规定刻刻制印章、开开立银行账账户、办理理税务登记记,完成律律师事务所
13、所开业的各各项准备工工作,并将将刻制的律律师事务所所公章、财财务章印模模和开立的的银行账户户报所在地地设区的市市级或者直直辖市的区区(县)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备案。 第二十十三条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作出准予予设立律师师事务所决决定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撤销原准准予设立的的决定,收收回并注销销律师事务务所执业许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以欺骗、贿贿赂等不正正当手段取取得准予设设立决定的的; (二)对不符合合法定条件件的申请或或者违反法法定程序作作出准予设设立决定的的。第四章律师师事务所的的变更和终终止 第二十十四条律师师事务所变变更名称、负负责人、章章程、合伙伙协议的,应应当经
14、所在在地设区的的市级或者者直辖市的的区(县)司法行政政机关审查查后报原审审核机关批批准。具体体办法按律律师事务所所设立许可可程序办理理。 律师事事务所变更更住所、合合伙人的,应应当自变更更之日起十十五日内经经所在地设设区的市级级或者直辖辖市的区(县)司法法行政机关关报原审核核机关备案案。 第二十十五条律师师事务所跨跨县、不设设区的市、市市辖区变更更住所,需需要相应变变更负责对对其实施日日常监督管管理的司法法行政机关关的,应当当在办理备备案手续后后,由其所所在地设区区的市级司司法行政机机关或者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将有关变变更情况通通知律师事事务所迁入入地的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 律师事事务所
15、拟将将住所迁移移其他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的,应应当按注销销原律师事事务所、设设立新的律律师事务所所的程序办办理。 第二十十六条律师师事务所变变更合伙人人,包括吸吸收新合伙伙人、合伙伙人退伙、合合伙人因法法定事由或或者经合伙伙人会议决决议被除名名。 新合伙伙人应当从从专职执业业的律师中中产生,并并具有三年年以上执业业经历,但但司法部另另有规定的的除外。受受到六个月月以上停止止执业处罚罚的律师,处处罚期满未未逾三年的的,不得担担任合伙人人。 合伙人人退伙、被被除名的,律律师事务所所应当依照照法律、本本所章程和和合伙协议议处理相关关财产权益益、债务承承担等事务务。 因合伙伙人变更需需要修改合合伙协
16、议的的,修改后后的合伙协协议应当按按照本办法法第二十四四条第一款款的规定报报批。 第二十十七条律师师事务所变变更组织形形式的,应应当在自行行依法处理理好业务衔衔接、人员员安排、资资产处置、债债务承担等等事务并对对章程、合合伙协议作作出相应修修改后,方方可按照本本办法第二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的规规定申请变变更。 第二十十八条律师师事务所因因分立、合合并,需要要对原律师师事务所进进行变更或或者注销原原律师事务务所、设立立新的律师师事务所的的,应当在在自行依法法处理好相相关律师事事务所的业业务衔接、人人员安排、资资产处置、债债务承担等等事务后,提提交分立协协议或者合合并协议等等申请材料料,按照本本办法的
17、相相关规定办办理。 第二十十九条成立立三年以上上并具有二二十名以上上执业律师师的合伙律律师事务所所,可以设设立分所。设设立分所,须须经拟设立立分所所在在地的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审核。律律师事务所所分所管理理办法,另另行制定。 第三十十条律师事事务所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应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持法定设立立条件,经经限期整改改仍不符合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可证被依法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应当终终止的其他他情形。 律师事事务所在取取得设立许许可后,六六个月内未未开业或者者无正当理理由停止业业务活动满满一年的,视视为自行停停办,应
18、当当终止。 律师事事务所在受受到停业整整顿处罚期期限未满前前,不得自自行决定解解散。 第三十十一条律师师事务所在在终止事由由发生后,应应当向社会会公告,依依照有关规规定进行清清算,依法法处置资产产分割、债债务清偿等等事务。因因被吊销执执业许可证证终止的,由由作出该处处罚决定的的司法行政政机关向社社会公告。因因其他情形形终止、律律师事务所所拒不公告告的,由设设区的市级级或者直辖辖市的区(县)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向社会公公告。 律师事事务所自终终止事由发发生后,不不得受理新新的业务。 律师事事务所应当当在清算结结束后十五五日内向所所在地设区区的市级或或者直辖市市的区(县县)司法行行政机关提提交注销申申
19、请书、清清算报告、本本所执业许许可证以及及其他有关关材料,由由其出具审审查意见后后连同全部部注销申请请材料报原原审核机关关审核,办办理注销手手续。 律师事事务所被注注销的,其其业务档案案、财务帐帐簿、本所所印章的移移管、处置置,按照有有关规定办办理。 第五章章律师事务务所执业和和管理规则则 第三十十二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依照律律师法和和有关法律律、法规、规规章及行业业规范,建建立健全执执业管理和和其他各项项内部管理理制度,加加强对本所所律师执业业行为的监监督。 律师应应当接受律律师事务所所的监督管管理。 第三十十三条律师师承办业务务,由律师师事务所统统一接受委委托,与委委托人签订订书面委托托合
20、同。 律师事事务所受理理业务,应应当进行利利益冲突审审查,不得得违反规定定受理与本本所承办业业务及其委委托人有利利益冲突的的业务。 第三十十四条律师师事务所组组织开展业业务活动,应应当指导本本所律师依依法执业,履履行法律援援助义务,建建立承办重重大疑难案案件的集体体研究和请请示报告制制度,对律律师在执业业活动中遵遵守法律、法法规、规章章,遵守职职业道德和和执业纪律律的情况进进行监督,发发现问题及及时予以纠纠正。 第三十十五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按照有有关规定统统一收费,建建立健全收收费管理制制度,及时时查处有关关违规收费费的举报和和投诉。 律师事事务所应当当按照规定定建立健全全财务管理理制度,建
21、建立和实行行合理的分分配制度及及激励机制制。 律师事事务所应当当依法纳税税。 律师事事务所不得得从事法律律服务以外外的经营活活动。 第三十十六条合伙伙律师事务务所和国家家出资设立立的律师事事务所应当当按照规定定为聘用的的律师和辅辅助人员办办理失业、养养老、医疗疗等社会保保险。 个人律律师事务所所聘用律师师和辅助人人员的,应应当按前款款规定为其其办理社会会保险。 第三十十七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按照规规定,建立立执业风险险、事业发发展、社会会保障等基基金。 律师参参加执业责责任保险的的具体办法法另行规定定。 第三十十八条律师师违法执业业或者因过过错给当事事人造成损损失的,由由其所在的的律师事务务所
22、承担赔赔偿责任。律律师事务所所赔偿后,可可以向有故故意或者重重大过失行行为的律师师追偿。 普通合合伙律师事事务所的合合伙人对律律师事务所所的债务承承担无限连连带责任。特特殊的普通通合伙律师师事务所一一个合伙人人或者数个个合伙人在在执业活动动中因故意意或者重大大过失造成成律师事务务所债务的的,应当承承担无限责责任或者无无限连带责责任,其他他合伙人以以其在律师师事务所中中的财产份份额为限承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在执业活动动中非因故故意或者重重大过失造造成的律师师事务所债债务,由全全体合伙人人承担无限限连带责任任。个人律律师事务所所的设立人人对律师事事务所的债债务承担无无限责任。国国家出资设设立的律师师
23、事务所以以其全部资资产对其债债务承担责责任。 第三十十九条律师师事务所的的负责人负负责对律师师事务所的的业务活动动和内部事事务进行管管理,对外外代表律师师事务所,依依法承担对对律师事务务所违法行行为的管理理责任。 合伙人人会议或者者律师会议议为合伙律律师事务所所或者国家家出资设立立的律师事事务所的决决策机构;个人律师师事务所的的重大决策策应当充分分听取聘用用律师的意意见。 律师事事务所根据据本所章程程可以设立立相关管理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职管理人员员,协助本本所负责人人开展日常常管理工作作。 第四十十条律师事事务所应当当加强对本本所律师的的职业道德德和执业纪纪律教育,组组织开展业业务学习和和经
24、验交流流活动,为为律师参加加业务培训训和继续教教育提供条条件。 第四十十一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建立投投诉查处制制度,及时时查处、纠纠正本所律律师在执业业活动中的的违法违规规行为,调调处在执业业中与委托托人之间的的纠纷;认认为需要对对被投诉律律师给予行行政处罚或或者行业惩惩戒的,应应当及时向向所在地县县级司法行行政机关或或者律师协协会报告。 对于年年度考核不不合格或者者严重违反反本所章程程及管理制制度的律师师,律师事事务所可以以与其解除除聘用关系系或者经合合伙人会议议通过将其其除名,有有关处理结结果报所在在地县级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和律师师协会备案案。 已担任任合伙人的的律师受到到六个月以以上停止执
25、执业处罚的的,自处罚罚决定生效效之日起至至处罚期满满后三年内内,不得担担任合伙人人。 第四十十二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建立律律师执业年年度考核制制度,按照照规定对本本所律师的的执业表现现和遵守职职业道德、执执业纪律的的情况进行行考核,评评定等次,实实施奖惩,建建立律师执执业档案。 第四十十三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于每年年的一季度度经所在地地县级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向设区的的市级司法法行政机关关提交上一一年度本所所执业情况况报告和律律师执业考考核结果,直直辖市的律律师事务所所的执业情情况报告和和律师执业业考核结果果直接向所所在地区(县)司法法行政机关关提交,接接受司法行行政机关的的年度检查查考核。具具体
26、年度检检查考核办办法,由司司法部规定定。 第四十十四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按照规规定建立健健全档案管管理制度,对对所承办业业务的案卷卷和有关资资料及时立立卷归档,妥妥善保管。 第四十十五条律师师事务所应应当妥善保保管、依法法使用本所所执业许可可证,不得得变造、出出借、出租租。如有遗遗失或者损损毁的,应应当及时报报告所在地地县级司法法行政机关关,经所在在地设区的的市级或者者直辖市区区(县)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向原审审核机关申申请补发或或者换发。律律师事务所所执业许可可证遗失的的,应当在在当地报刊刊上刊登遗遗失声明。 律师事事务所被撤撤销许可、受受到吊销执执业许可证证处罚的,由由所在地县县级司法行行政机
27、关收收缴其执业业许可证。 律师事事务所受到到停业整顿顿处罚的,应应当自处罚罚决定生效效后至处罚罚期限届满满前,将执执业许可证证缴存其所所在地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 第六章章司法行政政机关的监监督管理 第四十十六条县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对本本行政区域域内的律师师事务所的的执业活动动进行日常常监督管理理,履行下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师事务所在在开展业务务活动过程程中遵守法法律、法规规、规章的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师事务所执执业和内部部管理制度度的建立和和实施情况况; (三)监督律师师事务所保保持法定设设立条件以以及变更报报批或者备备案的执行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师事务所进进行清算、申申请注销
28、的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师事务所开开展律师执执业年度考考核和上报报年度执业业总结的情情况; (六)受理对律律师事务所所的举报和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师事务所履履行行政处处罚和实行行整改的情情况; (八)司法部和和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司法行行政机关规规定的其他他职责。 县级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在开展展日常监督督管理过程程中,对发发现、查实实的律师事事务所在执执业和内部部管理方面面存在的问问题,应当当对律师事事务所负责责人或者有有关律师进进行警示谈谈话,责令令改正,并并对其整改改情况进行行监督;对对律师事务务所的违法法行为认为为依法应当当给予行政政处罚的,应应当向上一一级司法行行政机关提提出处罚
29、建建议;认为为需要给予予行业惩戒戒的,移送送律师协会会处理。 第四十十七条设区区的市级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履行下下列监督管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行政区域律律师事务所所的执业活活动和组织织建设、队队伍建设、制制度建设的的情况,制制定加强律律师工作的的措施和办办法; (二)指导、监监督下一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的日日常监督管管理工作,组组织开展对对律师事务务所的专项项监督检查查工作,指指导对律师师事务所重重大投诉案案件的查处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事务所进行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职权对律师师事务所的的违法行为为实施行政政处罚;对对依法应当当给予吊销销执业许可可证处罚的的,向上一一级司法行行政机关提提
30、出处罚建建议; (五)组织开展展对律师事事务所的年年度检查考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审查律师事事务所设立立、变更、设设立分所、注注销申请事事项; (七)建立律师师事务所执执业档案,负负责有关律律师事务所所的许可、变变更、终止止及执业档档案信息的的公开工作作; (八)法律、法法规、规章章规定的其其他职责。 直辖市市的区(县县)司法行行政机关负负有前款规规定的有关关职责。 第四十十八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履行下列列监督管理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行政区域律律师事务所所的发展规规划和有关关政策,制制定律师事事务所管理理的规范性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行政区域律律师事务所所组织建设
31、设、队伍建建设、制度度建设和业业务开展情情况; (三)监督、指指导下级司司法行政机机关的监督督管理工作作,指导对对律师事务务所的专项项监督检查查和年度检检查考核工工作; (四)组织对律律师事务所所的表彰活活动; (五)依法对律律师事务所所的严重违违法行为实实施吊销执执业许可证证的处罚,监监督下一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的行行政处罚工工作,办理理有关行政政复议和申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师事务所设设立核准、变变更核准或或者备案、设设立分所核核准及执业业许可证注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律律师事务所所有关重大大信息的公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其他职责责。 第四十十九条各级级司法行
32、政政机关及其其工作人员员对律师事事务所实施施监督管理理,不得妨妨碍律师事事务所依法法执业,不不得侵害律律师事务所所的合法权权益,不得得索取或者者收受律师师事务所及及其律师的的财物,不不得谋取其其他利益。 第五十十条司法行行政机关应应当加强对对实施许可可和管理活活动的层级级监督,按按照规定建建立有关工工作的统计计、请示、报报告、督办办等制度。 负责律律师事务所所许可实施施、年度检检查考核或或者奖励、处处罚的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应当及及时将有关关许可决定定、考核结结果或者奖奖惩情况通通报下级司司法行政机机关,并报报送上一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 第五十十一条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应当加强强对律师协协会的指导导
33、、监督,支支持律师协协会依照律律师法和和协会章程程、行业规规范对律师师事务所实实行行业自自律,建立立健全行政政管理与行行业自律相相结合的协协调、协作作机制。 第五十十二条各级级司法行政政机关应当当定期将本本行政区域域律师事务务所的组织织、队伍、业业务情况的的统计资料料、年度管管理工作总总结报送上上一级司法法行政机关关。 第五十十三条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工作人员员在律师事事务所设立立许可和实实施监督管管理活动中中,滥用职职权、玩忽忽职守,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尚不不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给予行政政处分。 第七章章附则 第五十十四条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司法法行政机关关可以依据据本办法制制定具体实实施办法,报报司法部备备案。 第五十十五条本办办法自发布布之日起施施行。此前前司法部制制定的有关关律师事务务所管理的的规章、规规范性文件件与本办法法相抵触的的,以本办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