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养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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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科尔沁区养 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科政发(2020 ) 198号各镇苏木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 委办局,驻科中区直各单位: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文明、 安全、卫生的人居环境,经研究决定,现将通辽市科尔沁区养 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落实。2020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 评、劝阻,有权向城管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

2、查处结果。举报监督电话:市长热线12345或110。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印发通辽 市科尔沁区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创 造文明、安全、卫生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区城市管理范围东起新工三路、西 至西顺路,北起通辽大街、南到红光大街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通辽

3、市科尔沁区城区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执法,基 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五条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区域内,未经登记核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六条城管部门是通辽市主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农牧、卫健、市场监管、司法、财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应协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工作;查处违法饲养大型犬、48种烈性犬只行为;组织收容野犬、狂犬、流浪犬、无主犬。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排除城管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 公务的行为等。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

4、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 证明,加强对宠物医院、宠物美容、犬类寄养机构、犬类销售机 构的管理,配合城管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 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犬类管理收缴行动中的财政保障,监督养犬管 理服务费的使用;一是留检所养犬经费的保障;二是督促检查对 养犬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三是将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纳入 本级财政预算。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售犬行业的管理,对网上出售和异 地出售犬只的,加大监管力度。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配合城管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 专项整治工作。司法部

5、门负责对通辽市科尔沁区主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 行)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更加合法化、合理化并具有操作性的意 见建议,并就城市养犬管理的法律许可依据、社会效果、立法拟 解决等问题进行完善,对养犬立法具体条款的修改进行严格审核。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和其他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应当协助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做好 养犬管理工作。第二章养犬管理与防疫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养犬,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养犬证和犬牌。第八条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区城市管理范围内的医院、幼儿园 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第九条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区城市管理范围内,个人只准养小 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6、机关、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饲养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 演道具犬,须经城管部门报备、批准。第十条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区城市管理范围内实行养犬登记、 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养犬,必须符合具备有效身份证件、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条件。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养犬登记前,单位和个人申领养犬证, 应到农牧部门或经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检疫、防疫,办 理免疫证明。第十三条个人申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必须填写养犬申请表, 并向城管部门提供经常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的独户居住证明、居民 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符合规定的免疫证明、犬只照片两张。经审

7、 查核准后,发给养犬证和犬牌。第十四条科研单位、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申领养 犬登记证和犬牌,必须向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养犬申请 表,持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证明、符合规定的免疫证明、 犬只照片两张。经审查核准,确定养犬数量、种类后,发给养犬 登记证和犬牌。部队、公安等单位饲养特种犬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城管部门应自收到证件之日起十日内,对经审查符 合条件,予以登记,发给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予书面答复。第十六条养犬登记实行一犬一证一牌,每年年检一次。年检 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未经审验的, 养犬登记证自行失效。第十七条养犬实行免费

8、办理登记或年检。用于养犬管理所产 生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十八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 养犬登记证到新居住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0日内,到 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死亡、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 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准养犬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应在六十 日内自行处理。从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区以外带入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区饲养 的犬只,由养犬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第十九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

9、疗 机构等犬类经营活动,应当经农牧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工 商登记注册,并向城管部门备案。通辽市科尔沁区城区城市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举 办犬展览,未经城管部门核准,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第二十条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城管部门统一制作,禁止伪造、 倒卖、涂改、擅自转让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第三章犬只看护管理第二十一条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 理,确保犬只不得妨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 公共卫生。第二十二条饲养人养犬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不得噪声扰民, 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二)不得携带大型犬(体高在55厘米以上

10、)和中型犬(体 高在35厘米以上,不足55厘米)外出。对经批准饲养的烈性犬、 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 诊疗等出户的,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 年人牵领。(三)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 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 域;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 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 及特种工作犬除外。为犬只治疗或办理免疫、检疫、养犬证手续 的除外。(四)携宠物犬外出时,必须携带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系犬 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

11、戴嘴套,未携 带犬只免疫证明的、未束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不得携犬乘坐 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导 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除外)。(五)携犬出户时,遛犬要远离人群,并避让老年人、残疾 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聚集,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 互传染,不得斗犬、弃犬。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必须 即时清除。(六)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无主犬、被没收 的犬。收容犬只处置程序如下:(一)收容犬只送至犬留所寄养,向犬只饲养人送达收容犬 只通知书。(二)收容之日起

12、三日内,犬只饲养人可到犬留所签订文明 养犬承诺书,免费领回犬只,按要求自行处理。(三)收容之日起三日后,犬只饲养人拒不签订文明养犬承 诺书,不自行处理犬只的,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城管部门负 责处理。第二十四条春秋两季饲养人应主动到农牧部门或经批准的 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检疫、防疫,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 市场凭有效的免疫证明等有效证件进行交易。第二十五条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对伤人犬或者发现所饲 养的犬只具有狂犬病征兆时,应立即送交农牧部门或经批准的动 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留验观察。对确认为狂犬病和其他严重传染 疾病等可能危害公众安全的犬只,城管部门应立即依法捕杀,并 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饲

13、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对死亡犬应当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 丢弃。第二十六条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 伤人送至卫健部门或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农 牧部门或经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检查。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医疗费、误工费 等费用;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违法养犬的,城管 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自行处理。不自行处理的,由城管部门没收 其犬。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 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并视情节没收其犬, 并由动物监督部门处以1000

14、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逾期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办理的,并视情节没收其犬。第三十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 以下罚款,并视情节没收其犬。(法律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管部门依法 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干扰他人的,由城管 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视情节没收其犬;驱使动物伤害他 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 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二条饲养人或携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 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给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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