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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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大全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1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 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妥帖处置,牢牢守住不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 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 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 (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商议办理。1.2.2 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

2、 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 险事件。1.2.3 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 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 转支出;(2)全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 到10%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 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 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 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对付 利息1%以上(未达到5%);(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

3、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 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m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 情形。1.2.4 IV级(普通)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浮现下列情形之一:(1)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因 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 效运转支出;(2)单个市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 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 基本民生 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 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IV

4、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 情形。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 则。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 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 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浮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 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承担法定代 偿责任等引起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1.1 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Q)相关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 风险。以普通公共预算收入作

5、为偿债来源的普通债务违约的,在 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 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者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豫备费等方 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 或者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者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 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 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 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 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 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

6、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 保形成的或者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 则处理。因债权人不允许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允许置换,导致 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 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 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 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商议进行债务重组或者依法破产,政府 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者有债务,也按照上述 原则处理。市县政府浮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 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 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

7、偿债。(2)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 必 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政府年度普通债务付息 支出超过当年普通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 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 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3)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备。4.1.2 m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 应对措施:Q)相关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 报告。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

8、策 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 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3)市县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 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 还,事后扣回。(4)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发展情况和处置结果 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4.1.3 n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m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 下升级应对措施:Q)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 有关情况向省级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发展,指导和支持市县政府化解债务风险。(2)市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

9、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者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 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 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匡助解决的事项 等。(3)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市县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 见,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即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4)省级政府适当扣减n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新增地方 政府债券规模。(5)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催促市县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省级政府可以成立 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匡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匡助制 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4.1.4 I

10、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除采取iv级、m级、n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 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必要时由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省级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艰难的,国务院可以对其提前调度部份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必要时国务院可 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予以指导和组织协调。(3)市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即将报告。(4)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级政府通报I级债务风险 事件涉及市县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5)省级政府暂停I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市县新增地

11、方政府 债券的资格。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 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 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Q)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 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 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 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 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 支

12、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 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 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己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 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 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 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 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 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销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 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暂停或者取销地方出台 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 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

13、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 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 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 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 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 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 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暂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 部份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份专项转移支付 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 否收回相关资金。加强预算审查。

14、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 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 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 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 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 施的衔接。4.3 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 者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 闻发布制度,指定专

15、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 确引导舆论。4.4 应急终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 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者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允许, 终止应急措施。4.5 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应当详尽、 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5.2 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 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

16、、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 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 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5.3 措施6.1 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 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 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6.2 人力保障各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 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 实相关工作。6.3 资源保障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 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

17、资源,为偿还债务 提供必要保障。6.4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 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6.5 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 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 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6.6 责任追究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

18、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者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 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 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 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2) 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

19、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2022) 101号)等。1.4 合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 者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者有债 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起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 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22年末地方 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者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普通债券、专项债 券还本付息浮现违约。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 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浮现违约。1.4.2 或者有债务风险事件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

20、: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者有债务浮现风险,政府需要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22) 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者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 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1.4.3 追究机制响应发生IV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 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 问责

21、;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1.4.4 责任追究程序(1)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 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者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 风 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者审计报告,报省级政府 审定。(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 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 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 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 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

22、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不得重用或者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 依法追究其责任。7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 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 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 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7.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财政部负责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 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 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者

23、有债务浮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 全或者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7.4 应急组织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 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浮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 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 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 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 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4、。7.5 部门职责7.5.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 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 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7.5.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 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催促举 借债务或者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 预 案;当浮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7.5.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 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7.5.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

25、事件开展审计,明确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7.5.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 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7.5.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 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7.5.7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 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 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7.5.8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 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 财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

26、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 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 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 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 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3.2 信息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以下统称市县政府)估计无法按期

27、足 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者省 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者重 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 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3.2.2 或者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地方政府或者有债务的债务人估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者 有债 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 部门报 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 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者省级政府报告, 并抄送上级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者重大事件,县

28、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级 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 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 部驻本 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2.3 报告内容包括估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 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 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2.4 报告方式普通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 书面报告的方式。3.3 分类处置3.3.1 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29、经地方政府、债权人、 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商议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债权人允许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 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 债务本息。债权人不允许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 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 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 存量或者有债务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 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

30、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 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 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份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 务人不能清偿部份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 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商议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 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者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 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项依法处理。3.3.5 其他事项地方

31、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经国务院允许后实施。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工级(特大)、口级(重大)、m级(较大)、w级(普通)四个 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 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 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 府。经济开辟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 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3.4.1 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浮现

32、下列情形之一:(1)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浮现违约;(2)省级或者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 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 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省级或者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者 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 任导致无 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全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 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对付利息10% 以上;省级政府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4.2 口级(重大)债务风险事

33、件,是指浮现下列情形之一:Q)省级政府连续3次以上浮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2)全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 到15%)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 因兑付 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 有效运转支出;(3)全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 到15%)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 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 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 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 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者有债务的 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 极其恶劣;(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H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 情形。3.4.3 HI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浮现下列情形之一:Q)全省(区、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 因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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