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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 预案,是指依据评估分析或阅历,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务的类别和影响程度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以下是我共享的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88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8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宁政2022254
2、号)以及财政部开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专项督查要求,我局制订了寿宁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现将方案的起草说明如下:一、预案起草目的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预案起草背景党中心、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监管持续加码,去年以来财政部开展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薄弱环节专项核查,对部分省份部分市县和部门仍存在的违法违规举债,部分金融机构仍存在的要求地方
3、政府违法违规担保或协作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等行为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对存在债务违约等现象的地区,要求刚好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三、预案起草经过本方案由寿宁县财政局起草,征求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看法,并依据各方反应的看法进行修改,形成方案初稿。四、预案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看法(国发202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
4、性债务管理的实施看法(闽政202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的通知(闽政办20221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85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看法(宁政2022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宁政2022254号)、寿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方法 (寿政文2022120号 )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五、预案框
5、架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附则等七章内容。六、预案核心内容依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状况,将债务风险事务划分为级(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四个等级。依据不同的债务风险等级,县政府相应启动应急响应,详细内容为: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应严格根据谁举借、谁运用、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落实偿债责任。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国有企业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县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各国有企业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闽财
6、债管20223号),妥当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淌性管理,避开出现因流淌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担当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务的,依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刚好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财政局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预案1总则1.1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1.2工作原则1.2.1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
7、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1.2.2刚好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刚好排查风险隐患,妥当处置风险事务。1.2.3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敬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看法(国发202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101号)等。1.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
8、债务风险事务,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简单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须要实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务。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22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政府债务风险事务(1)政府债券风险事务: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务: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或有债务风险事务(1)政府供应担保的债务风险事务: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供应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须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
9、事责任却无力担当。(2)政府担当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务: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担当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平安或社会稳定须要担当肯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特别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时,依据须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务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
10、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2部门职责2.2.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担当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督促举借债务或运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务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支配,刚好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安排和项目
11、,依据应急须要调整投资安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2.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协作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2.2.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7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作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2.8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预
12、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财政部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刚好通报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刚好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3.2信息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报告制度,发觉问题刚好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政府债务风
13、险事务报告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以下统称市县政府)预料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状况,县级政府可以干脆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马上将相关状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2.2或有债务风险事务报告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料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或省级财政部门。遇突
14、发或重大事务,县级政府可以干脆向省级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马上将相关状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本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2.3报告内容包括预料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支配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缘由,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实行及拟实行的应对措施等。3.2.4报告方式一般实行书面报告形式。紧急状况下可实行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分类处置3.3.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担当全部偿还责任。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
15、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担当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支配、资产处置等方式主动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担当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心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担当有限责任。3.3.3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说明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
16、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担当偿债责任,仅依法担当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详细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实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担当肯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依据详细状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供应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3.3.5其他事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
17、置的详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经国务院同意后实施。3.4债务风险事务级别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状况,划分为级(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根据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根据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监测主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3.4.1级(特大)债务风险事务,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级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
18、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2)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省级或全省(区、市)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全省(区、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5)省级政府须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务的其他情形。3.4.2级(重大)债务风险事务,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级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
19、券发行流标现象;(2)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
20、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务,影响极为恶劣;(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须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务的其他情形。3.4.3级(较大)债务风险事务,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全省(区、市)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
21、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务;(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须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务的其他情形。3.4.4级(一般)债务风险事务,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单个市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
22、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务;(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须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务的其他情形。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心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当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淌性管理,避开出现因流淌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担当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务的,依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刚好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1.1级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响应(1)相关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务进行研判
23、,查找缘由,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实行调减投资安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整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供应担保或担当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担当相应责任时,也根据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须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安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
24、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供应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担当相应责任时,也根据上述原则处理。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支配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担当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根据上述原则处理。市县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务后,在复原正常偿债实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
25、法用于偿债。(2)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安排。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需启动财政重整安排。(3)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状况向省级政府报备。4.1.2级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响应除实行级债务风险事务应对措施外,还应当实行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相关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状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2)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亲密关注事态改变,加强政策指导,刚好组
26、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状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3)市县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4)市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状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级政府,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4.1.3级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响应除实行级、级债务风险事务应对措施外,还应当实行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状况向省级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务进展,指导和支持市县政府化解债务风险。(2)市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
27、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状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实行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3)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市县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看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马上启动责任追究程序。(4)省级政府适当扣减级债务风险事务涉及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5)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状况。必要时,省级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安排。4.1.4级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响应除实行级、级、级债务风险事务应对措施
28、外,还应当实行以下升级应对措施:(1)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刚好将债务风险状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必要时由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2)省级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国务院可以对其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予以指导和组织协调。(3)市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需马上报告。(4)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级政府通报级债务风险事务涉及市县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5)省级政府暂停级债务风险事务涉及市县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4.2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安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安排必
29、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意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应。财政重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劲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运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实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实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复原。(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务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安排,不得新上
30、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须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安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询问、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限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实行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嘉奖、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化、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
31、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状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申请省级救助。实行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安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确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安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
32、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需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须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确定。(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当支配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连接。4.3舆论引导依据处置债务风险事务的须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刚好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特地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4.4应急终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限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
33、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5后期处置5.1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应当详尽、详细、精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刚好汇总、妥当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刚好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5.2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处置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务形成缘由、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依据评估结果,刚好总结阅历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
34、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供应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6.2人力保障各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实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支配人员详细落实相关工作。6.3资源保障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供应必要保障。6.4平安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平安和社会稳定的事务,要提前防范、刚好限制、妥当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知悉范围。6.5技术
35、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依据须要,建立询问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务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供应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6.6责任追究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安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供应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
36、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状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看法(国发2022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供应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供应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变更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状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6.6.2追究机制响应发生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
37、务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6.6.3责任追究程序(1)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看法,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级政府审定。(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依据有关责任认定状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务形成缘由和时间等状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8、。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务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7附则7.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财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扬、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依据实施状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7.2预案说明本预案由财政部负责说明。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