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9公文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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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财(2015) 79号关于印发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与规范企业现金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完善 企业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杜绝各类资金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铁十七局三公司超过2万元。(3)收尾项目: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3.专业公司专业公司: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第二十一条备用金借支:借支应严格执行财

2、务共享服务 中心流程要求,履行一事一办的借款手续,先动支后借款, 对于超过1万元的借款,必须专题说明借款理由和用途。财务部 门要认真审核,合理核定借支数额。严禁将备用金挪作个人使用 或转借他人;严禁以借支备用金形式支付超过5000元设备材料 款;严禁大额备用金长期挂账,报表期末突击还款等情况出现; 严禁以其他科目挂列备用金。第二十二条备用金核销借支人原则上应在借支事项结束一 周内进行报销并归还备用金,财务人员应查明报销人原借款金 额,对报销超过备用金款项的要及时支付报销人,对报销低于备 用金款项的,应督促其退还余额并结清原借备用金。财务会计部 应开具收据,借支人在会计凭证上签字确认。严禁无报销

3、大额现 金归还备用金。第二十三条备用金清理:各级财会部门应筹划好备用金清 理工作,确保备用金控制在限额内,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不报销又不还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 可视为挪用公款,不得再借支备用金,并从其薪酬中抵扣,不能 全额扣回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财务主管责任。第二十四条食堂周转金管理。各单位对食堂周转金实行限额管理,职工食堂单次(日)借支食堂周转金不得超过2万元, 项目食堂周转金余额按就餐人员及标准进行限额控制,原则上最 高给予现有就餐人员一个月的周转额度。职员三餐业务应至少每 月结算一次,招待业务按次及时报销。第四章零现金管理第二十五条零现金管理指企业借助银行

4、的金融产品和 网上银行渠道,充分利用金融电子网络的资金转账功能,依托财 务共享中心平台审核,实现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资金收支不动 用现金,而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各项报销费用、借支备用金和零星 业务的一种运行模式。它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也利于提高 财务工作效率。零现金管理在过程中按照本办法严控现金 总量及库存存量,资产负债表日库存现金零余额。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积极与开户银行沟通,开展职(民、 临)工工资代发业务,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使用现金发放职(民、 临)工工资。如确实无法办理代发业务,须专题报公司本级财务部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

5、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2015年5月12日印发抄送:公司领导,存档。中铁十七局集团三公司办公室2015年5月12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企业现金管理,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 率,完善企业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和经营风 险,杜绝各类资金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集团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单位现金管理坚持限定用途、控制规模、计划 使用、规范审批、定期清点、期末清零总原则;积极推广零 现金管理,优先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业务结算,减少现金

6、使用量; 日常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 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且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层级单位。第二章现金管理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企业自身特殊情况各单位原则上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 .受施工项目地域(含海外项目)或安全等条件制约;2 .征地拆迁补偿、施工损害赔偿、青苗补偿等特殊情况(仅 限于农户个人);.抢险救灾以及临时或突发性业务;.施工项目上场筹备期间,且银行账户未能及时开立;.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五条各单位现金使用实行限额控制,项目单次(日)提 现在10万元(含)以内的须报

7、公司财务会计部审批,提现超过 50万元(含)须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提现超过100万元(含) 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六条各单位现金使用按年度总量及库存存量控制,具体 如下:1 .公司本级公司本级:年度现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300万,库存现金余 额不得超过10万元。2 .各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按项目合同金额及建设进度状态实行限额控制:(1)在建大干项目:合同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年度现 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300万元,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合同额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年度现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 200万元,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合同额在2亿元以下 的年度现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100万

8、元,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 3万元。(2 )未正式开工项目:合同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年度 现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100万元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合同额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年度现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 80万元,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3万元;合同额在2亿元以下 的年度现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50万元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2万兀。(3 )收尾项目:年度现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50万元,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3 .专业公司专业公司:年度现金使用总量不得超过50万元,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第七条各单位须严格遵守现金限额管理。超出库存现金限额的须送存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限额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9、并重新核定。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进行认真分析预测,根据施工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及财务预算,结合现金限额管 理规定,编制年度现金使用计划,严禁无计划使用现金。第九条各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 .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 难的,应在次日完成送存。2 .各单位现金支付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或者从开户银行 提现支付,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 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批,由开户 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 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 .各单位提取现金,须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写明用途,由财

10、 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提取。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及时、逐笔、规 范登记,严格执行库存现金日清月结制度,出纳人员每日须对库 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 账相符;期末应将库存现金全额交存开户银行,实现零余额。第十一条各单位财务主管、主管会计或会计人员(至少两人 参与),应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以盘点表形式书面记录检 查结果。发现有关问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存在重大违规、违纪以及违法问题或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工作 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尽快做出相应处理,不得瞒报、漏报,否 则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财务主管直接责任。

11、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可以在分币或角币无法满足供应时,四 舍五入支付款项旦实行分币四舍五入的单位,其长款或短款的 绝对量不应超过一元;实行角币四舍五入的单位,其长款或短款 的绝对量不应超过十元;在此范围内出现的长款或短款,盘点时 可认定为正常误差范围。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超出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得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凭证顶 替库存现金,不得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 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即 小金库X第十I金,不得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 将

12、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即 小金库X第十I金,不得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 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即 小金库X第十I第十I第十I第十I条各单位如非特别必须,不得使用个人银行卡经办企业资金业务。如项目上场初期确须使用,须单独开设一个专用 的银行卡,报公司财务部备案,视同企业账户管理,利息收入及 时入账,销户后将全部流水账打印留存。严禁将备案个人银行卡 公私混用、公款私用、夹杂个人开支以及用作小金库。第十五条各单位要确保现金安全。存放现金的出纳房间,必须配备三铁一器,即防盗门、防盗铁窗栅、防撬盗保险柜 及应急报警器

13、;具备条件的单位,还应安装监控探头。单位现金 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不得存放私人钱物。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办公机构,应设立与财务会计办公相邻的隔离性出纳室,工地临时房屋的出纳室不得选择靠边或较偏 的位置。出纳人员不应与其他财务会计人员混合办公,并且出纳 人员不得敞开式办公。财务及出纳人员下班时应严格检查门窗、 抽屉、保险柜是否锁好,密码是否打乱,报警器是否开启,上班 时复查,严禁门开人空,擅自离开岗位。第十七条存取现金款额较大或远离银行时,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处于边远、偏僻地区,存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时,应有公安或保安人员携带枪支或警械护送;日存 取现金50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安排或

14、配备专用车辆。专用车辆 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在沿途逗 留。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大对现金管理的监察力度,如发现现 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责任及行政 责任;如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备用金是满足企业内部各部室和员工用作零星开 支、业务采购、因公出差、外出办理工作事务及对外经营时需使 用而预先借用的现金。备用金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坚持前款未 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强化季度清欠的常态机制。第二十条各单位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个人单次(日) 借支备用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各单位备用金余额进行分类 限额控制,年度末备用金余额原则上清零。具体如下:1 .公司本级公司本级:备用金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2 .各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状态实行限额控制:(1)在建大干项目:合同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备用金 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合同额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备用 金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合同额在2亿元以下的备用金余额不得 超过3万元。(2 )未正式开工项目:合同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备用 金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合同额在2亿元(含)至5亿元的备用 金余额不得超过3万元;合同额在2亿元以下的备用金余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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