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工资支付规定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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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工资支付规定教学课件工资支付规定薪酬与福利管理实务主讲教师:目录0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06.列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07.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02.工资支付对象03.工资支付时间04.参加社会活动、休假、停工期间、破产时的工资支付01.工资支付形式08.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01.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形式劳动法第50 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部发1994489 号文,为实施这一规定,印发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226 号文印发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形式2007年

2、6月29日全国人大十届二十八此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根据近些年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对工资支付做出了补充规定。新修改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六十三条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做出了新的规定。除加班加点工资外,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如下: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02.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

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03.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时间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04.参加社会活动、休假、停工期间、破产时的工资支付参加社会活动、休假、停工期间、破产时的工资支付(一)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

4、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参加社会活动、休假、停工期间、破产时的工资支付(二)休假: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参加社会活动、休假、停工期间、破产时的工资支付(三)停工、停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5、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上述规定中“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与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参加社会活动、休假、停工期间、破产时的工资支付(四)破产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0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

6、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5、单位可按

7、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指“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06.列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列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列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第一种情况中所称“无故拖

8、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07.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特殊人员分为三种: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个人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

9、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转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9519 号文的规定执行。08.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10、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2)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

11、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关于

12、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3、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8)“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补充规定(9)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t h a n k y o u f o r w a t c h i n g谢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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