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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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子长县2009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运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方法试行,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留意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 本方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

2、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 一以人为本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主管领导负总责的项目负责制,根据今年的建设项目状况,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 公路建设项目组的全体人员是公路建设的主体,项目组 - 1 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言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平安、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全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臵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迅地址等。 五 主动申请质量

3、鉴定,并协作鉴定、验收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责任 好的工程是靠施工单位干出来的,施工单位必需按示范路的标准来建设今年的公路。 一必需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依据施工合同要求,建立规范的项目经理部,制定质量管理方法,工地负责及技术负责人必需坚守工地,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必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全过程的限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需责任到人。 三施工单位必需建立相应的工地试验室,压实度、灰剂量、油石比、碎石级配的日常检测必需按规范要求进行。 四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项目的平安标记,确保工程平安进行。 - 3 设备及

4、其运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复核从施工现场干脆签证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 五担当旁站工作,工程量的签证必需三方在场。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七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支配。 八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九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问题,审批工程延期。 第七条 交通局农村公路试验人员的管理与责任。 一主动协作项目负责人,经常深化工地一线,随叫随到,把好质检关。 二基层施工中,由于原

5、材料的转变,使标准击实不能指导施工时,试验室应刚好取料,重做标准击实试验曲线,结合实际指导施工。 三面层施工中,试验室必需不间断地根据配比状况做马歇尔试验,供应现场精确的主体积密度,测定压实度是否 - 5 2、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时抽查监理人员的到位状况、资质状况和履行职责状况等。 3、重点检查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查常规试验的操作、数据处理和真实牢靠性。 4、按质量监督工作支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对原材料质量、混合料协作比试验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必要时进行抽样对比试验;对路基填筑厚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及防护工程断面尺寸等进行抽查;对路面面

6、层、基层混合料质量、拌合、摊铺、碾压工艺进行抽查;对桥涵构造物所运用的钢筋、水泥、砂石材料进行严格检查;对混凝土拌合工艺及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 路面工程质量限制要点 一外购原材料必需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运用;自采材料必需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需保证计量精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正确含水量状况下进行碾压,使其到达最正确密实度;基层施工接受路拌法施工时必需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刚好养生,限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当接受沥青碎石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限制;接受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协作

7、比、水泥用量、拌合、 - 7 压实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依据沥青摊铺机的摊铺实力、铺层厚度、骨料粒径、公路等级等选择1台12-15t光轮压路机和1台胶轮压路机以满意施工要求。 3施工作业 3.1沥青混合料的拌和 拌和前反复调试好拌和机械,使其运转正常,拌和均匀。各种材料拌和要按比例掺配,油石比应在设计及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在正式拌和时,各种材料加入方式要保证自始至终均匀分布于混合料中。拌和机生产的混合料要均匀,色泽一样,无花料现象,温度应驾驭在160度左右,以保证摊铺温度在140度左右。 3.2混合料的运输 运输车辆装料过程中应缩短出料口到车厢的距离,留意装车方法,保证装卸均匀,防止离析。设

8、专人指挥车辆,将车倒至摊铺机前30-50cm停车、挂空挡、不熄火,让摊铺机与运料车缓慢接触,推动料车前进,避开剧烈碰撞,并同步前进、缓慢卸料。 3.3混合料的摊铺 摊铺前应喷洒乳化沥青粘结油,确保油层与路基的有效粘合。依据施工要求保证面层厚度,设臵厚度检测点,刚好调整。 摊铺时沥青摊铺机接料斗及螺旋分布宽度内应备有足够 - 9 保持沥青混合料的正常温度,是保证沥青路面摊铺及压实的重要条件,气温降低时还应实行蓬布覆盖等保温措施。 4.3选择正确的摊铺速度 摊铺机的作业速度是摊铺作业的关键,要保证其连续不间断的作业。因此进行摊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混合料运到现场,一旦起先摊铺,就要求连绵不断地进行。假

9、如出现供料缺乏,现场调度要刚好了解缘由并实行坚决措施,适当调整作业速度,以维持不间断的作业。时快时慢会影响摊铺质量,若因供料停机时间过长,则应依据作业结束处理工作面。 4.4避开压实作业中沥青混合料推移和松散 压实工序应在沥青混合料温度降低到不产生推移的温度才能起先,保证混合料的正常温度是解决松散和推移问题的关键。此外,压实作业中应避开急刹车和急转弯。 此管理方法不愿定全面,还有待于在施工实践中逐步完善。 子长县交通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 11 - 其次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2006年3月1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

10、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是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进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 书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其次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3 其次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4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其次十条 其次十一条

11、 5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其次十二条 其次十三条 其次十四条 其次十五条 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七条 其次十八条 其次十九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6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3 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已于20

12、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进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好用、留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

13、会依据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依据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本钱,节能降耗,节省用地,爱惜生态环境。 国家激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其次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

14、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依据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困难、地质困难路段,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接受经济适用、施工便利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实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记,提高行车平安

15、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干脆接受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担当;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阅历的技术人员担当。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

16、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激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激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激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夫负担,不得损害农夫利益,不得接受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夫出工、备料。确需农夫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夫同意。 第十八条 中心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询问、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接受以奖代补的方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

17、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支配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依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夫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其次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运用状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运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其次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运用状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运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其次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依据国家有关

18、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赐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其次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夫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到达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其次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其次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困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其次

19、十七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其次十八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夫参加施工。 其次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答应;其他列入建设支配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

20、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接受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根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

21、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平安事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刚好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托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特地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限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

22、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托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留意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开返工。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

23、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平安畅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夫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指责,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对责任人依法赐予

24、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指责,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夫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指责,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对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未阅历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平安

25、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赐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赐予惩处。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赐予惩处。 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文章标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 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养

26、护体制和完善、高效的管理养护运行机制,保持农村公路管养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进展,适应农村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承德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运用和管理,适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协作,坚持“建养并重、协调进展、因地制宜、确保长效的原则,做到有路必养,平安畅通。第四条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

27、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爱惜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支配,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任。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支配,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

28、乡镇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农村公路设施的爱惜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担当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支配并依据批准的支配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状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爱惜。第六条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主动投入力气,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关心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共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支配;

29、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第七条村委会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第八条县区、乡镇政府要把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列入议事日程,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配解决;乡镇政府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接受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明确承包人。各县区、乡镇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区、乡镇政府考核目标,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单位

30、和个人适当赐予奖惩。第九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程序依法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机构。由市级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支队统一管理,承德市地方道路管理处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科,各县区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建立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中队,统一配备专职人员和专用车辆,按规定持证上岗、着装执法。第十条农村公路受国家爱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有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防护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第十一条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关心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次章农村公路规划

31、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县乡经济和社会进展需要编制,与干线公路进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相协调。第十三条县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关心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关心乡、镇人民政府编 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村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编制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看法书后提出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农村公路建设第十七条市、县区交通主管门应根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含群众集资、农夫投劳或利用扶贫资

32、金等项目,未到达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不予招标。对已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依据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在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分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实行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上的大中桥梁、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可以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他项目也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和技术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其次十条凡是在承德境内需要建设的农村公路上桥涵工程及

33、构造物,必需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竣工后必需经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运用。其次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其技术标准,应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力气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一般应依据等级公路标准建设,其技术指标应根据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困难、地质条件困难的路段,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路途的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可适当调整。对于等级公路的建设必需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其次十二条县乡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占用、占用土地覆盖物、建筑物拆迁、取料等地方事宜负总责。其次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刚好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付申请交竣工验收报告,在工

34、程验收时,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独立进行验收,乡、村公里可以乡镇为单位合并验收。县级公里、重点乡级公里、大中桥梁、特大桥、隧道等较大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运用。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其次十四条县级公路管养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次十五条乡、村级公路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工作。乡级公路管养工作,可以通过明确责任路段、明确养护标准、明确养护资金、实行竟标形式、确定承包人。村级公路养护与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明确专人养护、检查指导管养工作。其次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

35、置乡村公路管理所,由一名主管乡镇长任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并配备专管人员12名,主要负责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制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支配,筹措乡村公路修理养护资金,支配部署、检查考核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其次十七条县、乡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方法,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其次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身穿平安标记服。农村公路养护利用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作业路段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记。其次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用料,由县、乡、村划定取料范围,无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三十条因自然灾

36、难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短时间内难以刚好修复的,乡镇政府应马上向县区政府报告,并马上组织旁边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无偿抢修。后期的修复资金由县、乡人民政府筹集。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认真贯彻执行“国造国有、村造村有、合作造营、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林业政策。依据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应有支配实施,县区林业部门每年应无偿供应确定数量的苗木,支持乡村公路绿化。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据国家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采伐答应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采伐。确保公路

37、路树无乱砍滥伐现象。第五章管理养护标准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数据库。第三十三条县道养护严格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中修、大修工程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及巡查,并使之到达以下技术标准与要求。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实、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好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刚好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

38、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好、坚实;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 无积累物和漂移物堵塞。第三十五条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修理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平安畅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执行交通部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将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作为自查和联查评比标准。乡镇政府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觉察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

39、有平安隐患时,应实行必要措施,对损坏严峻危及平安的,要实行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县级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峻、危及平安的 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刚好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告,在实行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的同时,制定、报 送修理加固支配,催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第六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

40、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平安和畅通。 一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平安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五严禁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200米,小型桥梁或涵洞上、下游20米范围内挖土、采砂等危害桥涵运用平安行为,违者

41、每立方米赔偿20元。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运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需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费用: 一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 二埋设横穿公路的地下管线; 三增设公路交叉道口; 四履带车、铁轮车行驶公路; 五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筑限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农村公路两侧建筑限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限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长:县道

42、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20米。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利用。第四十条农村公路标记按标准设置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记齐全,秩序井然,无平安隐患。严禁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记等平安设施,违者赔偿全部损失。第四十一条严禁超限车辆通行。重型车辆超过设计荷载时,报请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加固措施后方准通行,其加固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否则造成桥梁和路面损坏的后果自负并赔偿。第七章资金来源运用和管理第四十二条农

43、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支配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县道执行现行标准和政策,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8400元,乡道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的三分之二,村道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的三分之二。乡村道路另三分之一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中列支,县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资金缺乏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资金中补齐,养路费超收返还政策中止后,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全部用于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大修、中修和小修工程。养护工程支配实行逐级上报、逐级审批,支配下达后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具体筹措资金的方法由县级政府制定。第四十三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县道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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