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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XX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XX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第2条 本规章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和所有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
2、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管理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6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7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
3、证书等证件。第8条 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员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
4、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14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述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员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15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16条 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管理制度的;(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
6、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7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 员工有下述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项规定第17条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
7、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9条 企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企业的规章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8、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20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21条 员工有下
9、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22条 企业违反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10、第23条 员工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24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5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26条 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
11、2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节 工资福利第28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29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第30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31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32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第
12、33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34条 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35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
13、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36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三章 员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37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必须个人打卡或签到,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签到;(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
14、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第48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车间主任依据本规章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获得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第49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部门主管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
15、对部门主管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50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第51条 本项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52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
16、、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第53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第54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第55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允许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第56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个人保管
17、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允许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57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58条 未经企业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第59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
18、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员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第五章 附则第60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项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准。第61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6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63条 本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或所有员工)商讨,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本企业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员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第64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生效。二00三年 三月-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