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道桥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cvgv.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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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6.2 工程变更6.3 工程索赔6.4 工程价款调整道桥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一、工程计量(一)工程计量的条件1、所有工程计量的项目均应符合合同条件合同规定计量项目包括:(1)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实际工程量(2)工程变更、额外签证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增减施工现场水文、地理情况变化、施工条件变化、施工技术要求变化等都可能发生合同外或设计文件外的施工或新增项目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2、质量必须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并达到合同规范要求,监理

2、工程师在工程报验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计量。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资料应包括:(1)承包人自检的各种资料和试验数据,同时各种试验的频率要满足规范要求。(2)监理工程师检验的各种数据。(3)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报验单。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二)工程计量的方法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三)工程计量的原则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按承包人在履约合同义务工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

3、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四)工程计量的方式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五)计量组织的方式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六)工程计量的程序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七)工程量的确认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当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2、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 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h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核实。3、计量结果的确认:(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

4、双方应签字确认。(2)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核对,则由发包人核实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准确计量。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4)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对的,则由发包人所作的计量核实结果无效。(5)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6)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2 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5、(八)工程计量中应注意的问题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二、价款支付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一)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解决施工准备阶段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机械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施工队伍进场等。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合同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时,按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办理。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1、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

6、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预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预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

7、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3、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的性质,应以抵扣的方式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陆续扣回。抵扣方式:(1)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方式分期抵扣(2)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计算式见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已完工

8、程量的计算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形成的合同中包含综合单价和总价包干两种不同形式,应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子目已完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1)综合单价子目的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量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即中间结算时调整,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总价包干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

9、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总价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以下3 种方式:A、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将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将组成总价包干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

10、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已完工程量复核(同前工程量的确认)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在工程量经复核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本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6.1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进度款支付时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11、后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天起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发包人应在批准上述进度款申请的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发包人超出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的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

12、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例4.2()6.工程变更一、工程变更的概述(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増、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这些变更最终往往变现为设计变更,因为我国要严格按图施工,因此如果变更影响了原来的设计,则首先应当变更原设计。所以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二)工程变更处理要求、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6.工程变

13、更二、工程变更的范围和程序(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如果发生了,则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中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6.工程变更(二)工程变更程序、发包人对原有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

14、前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其他变更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15、。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6.工程变更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一)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师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6.工程变更(二)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

16、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一部分使用6.工程变更(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

17、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例P1466.工程索赔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一)索赔的起因索赔可能由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原因引起: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3、合同变更。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的变化等。5、不可抗力因素

18、,如恶劣气候条件、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6.工程索赔(二)索赔的分类1、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3)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4)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2、按照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1)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2)费用索赔: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3、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期索赔(2)工程加速索赔(3)工程变更索赔(4)工程终止索赔(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7)其他索赔6.工程索赔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

19、,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损失,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索赔4、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组成问题、有效性等)(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地质条件、人为障碍等)(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价格调整、货币贬值等)(4)关于工期的索赔(延长工期、赶工费等)(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为、入侵行为、核污染及冲击破坏、叛乱、革命

20、、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6)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贷款利息等)6.工程索赔5、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1)索赔费用和利润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发生下列损害业主权益或违约的情况时,业主可索赔费用和(或)利润:A、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可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B、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C、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时,如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进行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缺陷,则业主可另找一家公司完成此类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赔成本和利润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

21、任的期限。6.工程索赔D、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绝接受,在承包商自费修复后,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E、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业主可前去办理,并扣除或索赔相应的费用F、未按合同要求,无故不向分包商付款G、严重违背合同(2)索赔工期当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即某项缺陷或损害使工程、区段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时,业主有权延长工程或某一区段的缺陷责任期。6.工程索赔6、反索赔的概念反索赔:就是反击、反驳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即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或反击,这种反驳或反击就是反索赔。可能的三种选择:(1)全部认可对方的索赔(2)全部否定对方

22、的索赔(3)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6.工程索赔二、工程索赔的依据及成立条件(一)工程索赔的依据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索赔最主要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法律、法规3、工程建设惯例6.工程索赔(二)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

23、件的歧义理解、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对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6.工程索赔2、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 个前提条件:(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

24、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6.工程索赔三、工期及费用索赔的确定(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可索赔条款6.工程索赔6.工程索赔(二)工期索赔的确定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产生的工期延长承担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要求业主对自己因工期延长而遭受的费用损失进行补偿。1、工期索赔应注意的问题(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

25、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6.工程索赔(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候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将导致总工期的拖延。6.工程索赔2、工期索赔的计算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1)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期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期的时间

26、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期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例 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1)合同工期为110 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 元/天(已含税金)。(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3)规费费率3.55%,税金率3.41%。(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 元/工日。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工作B 和I 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 元/台班。施

27、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 的持续时间延长10 天,人员窝工50 工日。事件2.I 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 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 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 元。事件3.H 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 工作拖延了5 天,因天气炎热。事件4.招标文件中G 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 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 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 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 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 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

28、费)。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问题: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 4 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2.事件1 4 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3.事件1 4 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事件1 中,c工作的总时差是110-103=7 天,而由于业主原因C 工作延后10 天,所以承包商可以索赔工期3 天,费用索赔为3*3000=9000,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不能索赔利润。事件2 中,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赶工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并且是双方商定的,由此

29、发生的损失的费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事件3 中,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天气炎热,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风险,由此造成劳动力供应不足,这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事件4 中,因C 工作延误10 天和I 工作赶工2 天后,G 工作的总时差为1 天,延误(1900-1750)/(1750/35)=3 天超过了其总时差,且是业主原因造成,所以可以索赔工期3-1=2 天,可索赔费用2*3000=6000 元。由上分析知可索赔工期=3+0+0+2=5 天,实际工期为110+5-2=113 天(1)1)人员窝工费 50*50=2500 元 2)由C 工作导致机械闲置补偿费 1000*50%*10=5000

30、 元,此处虽然只能有三天工期索赔,但机械应按闲置10 天处理。事件一的总费用为(2500+5000)*1.0355*1.0341=8031 元(2)0(3)0(4)1900-1750=150 m3,其中50 m3 无需赶工;(50*300+100*360)*1.0355*1.0341=54611 元(5)3000*5=15000 元 合计:8031+54611+15000=77642 元。6.工程索赔(2)比例计算法的计算公式如下:A、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B、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

31、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这种方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例:P1536.工程索赔3、费用索赔的确定(1)索赔费用的组成A、人工费可索赔的人工费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功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B、材料费可索赔的材料费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引起的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期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C、

32、施工机械使用费可索赔的施工机械使用费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6.工程索赔D、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中。、工地管理费可索赔的工地管理费是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企业管理费指的是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见前表)6.工程索赔()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A、总费用法:又称为总成

33、本法,是指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估算总费用,计算出索赔值的方法。索赔值=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总费用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的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不该索赔的。此外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工程量的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因此索赔采用总费用法往往会引发争议。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也可采用这种方法。6.工程索赔B、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符合

34、实际情况。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得出调整后报价费用6.工程索赔、实际费用法:又称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为以下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影响的费用项目,这些费用项目通常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一般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目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项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

35、到总费用索赔值。例:P1546.4 工程价款调整一、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及支付原则(一)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 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定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当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价款调整未作约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1、调整因素确定后14 天内由受益方向对方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2、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

36、内对方未确定、也未提出协商意见则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二)工程加扣扣调整后的支付原则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6.4 工程价款调整二、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一)工程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

37、、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时,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降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计算式如下:6.4 工程价款调整(1)当Q1 1.15Q0 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 0.85Q0 时,S=Q1*P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0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6.4 工程价款调整(二)、调值公式法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是

38、采用此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分为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调值公式一般为:0(0 1A/A0+a2B/B0+a3C/C0+a4D/D0+.)P 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P0 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a0,1,a2,a3,a4。有关各项费用在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B0,C0,D0 投标截止日期前28 天与a0,1,a2,a3,a4。对应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A,B,C,D。在工程结算月份与a0,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6.4 工程价款调整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

39、.35.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但也有的是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投标方在此范围内选定。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相一致。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6、确定每个品种的系数和固定要素系数。6.4 工程价款调整(三)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此方法适用于适用的材料品种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2、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规定的幅度(5%)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就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 个月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10%)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4、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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