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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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四篇】【篇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管理,使各服务中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xx96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xx239号、关于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坊发20xx12号)、xx市xx区人民医院管理通则与基本规章制度(20xx版)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区医院)为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

2、加快全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加快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决策要求,充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全区公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托管,改造为服务中心,连同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一起实施集团化管理、连锁式经营,建立起政府主导,以区医院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体系。第三条“xx市xx区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法定名称,其法定地址在原乡镇卫生院地址。各服务中心继续保留原医院名称。第四条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是xx市xx区卫生局。第五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的

3、要求。第六条服务中心依法行医,接受xx市卫生局、xx区卫生局、当地政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第七条区医院对全区公立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托管后坚持6不变原则,即: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财政拨款渠道和标准不变;员工身份及待遇不变;政府行政管理权不变。第八条服务中心行政上属于区医院科室级别,业务经营由区医院全面管理,其人、财、物力及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都是区医院的组成部分。服务中心接受区医院各行政后勤部门的管理和资源支持。区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有义务对服务中心给予技术支持。第九条服务中心凝聚着无数为她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人们和关注她成长的健康需求者、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心血和智慧,医院每一

4、位员工要给予珍惜和爱护;维护医院尊严,服从医院意志。第十条服务中心本着社会效益第一,顾客至上的原则开展一切经营活动。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方式。第十二条服务中心要保持良好经营状态,不断增值,实现可持续发展。二、领导体制第十三条服务中心主任由区医院院长聘任。第十四条区医院院长对服务中心组织机构的调整拥有决定权。第十五条服务中心的经营机构是服务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层,他们担负着服务中心经营管理决策职能。第十六条服务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宗旨和理念第十七条服务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向社区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以健康需求者为中心,以三

5、基训练和技术创新为重点,视质量为生命。第十八条服务中心以履行维系人类健康,创造健康社区为使命。第十九条训练有素的员工是服务中心的最大财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成长。鼓励和支持所有员工创造业绩,实现自身价值。第二十条服务中心与健康需求者、员工、合作伙伴、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卫生室)之间结成利益、责任、命运共同体。第二十一条服务中心提倡奉献精神,任何人的奉献和付出都给予敬重和报答。四、伦理和文化第二十二条服务中心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人道主义为基本伦理原则;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基本伦理规范。第二十三条服务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

6、国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规定的医德规范作为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准则。第二十四条服务中心营造团结和谐、正义正气、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适宜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员工生活。五、经营方针第二十五条服务中心质量方针: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医疗技术服务为内容,以标准化、程序化的科学管理方法为手段,造就训练有素的职业化团队,为健康需求者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满意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二十六条服务中心质量标准:以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为框架,建立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第二十七条服务中心服务方针:以健康需求者为关注焦点,二级医院的服务,一级医院的收费。六、管理机制第二十八条服务中心用人机

7、制:始终奉行机会均等与等级差别有效结合的等级差别理念,坚持唯才是举,任人唯贤的原则。建立使用人、培养人、选拔人和检验人的标准,使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并得到重用。完善内部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上岗、强行排序、末位淘汰(或再培训)等形式实施内部有序竞争,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氛围,保持服务中心发展的后劲和活力。完善内部激励机制,使一切对服务中心发展有利的行为得到奖励,一切损害服务中心的行为得到惩罚。通过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工作激励、机会激励和权力激励等形式调动一切有利于服务中心发展的力量。第二十九条服务中心责任机制:服务中心各级管理者是授权管理区域或范围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本章程和中心主任授权履行职责,开

8、展工作。各级管理者在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基础上行使权力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第三十条服务中心分配机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兼顾公平、效率、责任和风险的原则。实行不同的报酬激励组合,满足员工的多元需求,调节服务中心内部的利益关系。第三十一条服务中心创新机制:鼓励全体员工学习知识、提升素质、全面发展,并提供一切可行条件,开展技术创新,一并鼓励和支持经营管理、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创新。第三十二条服务中心信息机制:信息是服务中心活动的基础资源。服务中心通过区医院信息平台加强沟通,获取资源,扩大宣传,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七、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服务中心员工的义务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区医院的统一安排。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区医院考核。三、实事求是地越级报告被掩盖的管理弊端与错误。四、促进服务中心发展,爱护服务中心财产,保守服务中心秘密,塑造服务中心形象,维护服务中心利益。五、依法缴纳各类保险费。第三十四条服务中心员工的权利一、应聘和辞职的权利。二、考核合格的员工有权享受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三、享有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四、咨询权、建议权、申诉权与保留意见权。1、在确保工作或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有权向上级提出咨询,上级有责任做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2、员工对改善经营与管理工作有合理化建议权。3、员工有权对认为不公正

10、的处理,向直接主管的上级提出申诉,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或干扰组织的.正常运作。各级主管对下属员工的申诉,都必须尽早予以明确的答复。4、员工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工作。上级不得因下属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而对其歧视。八、财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服务中心的财务由区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医院、服务中心两级全面预算是服务中心年度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适应市场环境,科学决策和管理,提升业绩的重要途径。第三十六条成本控制是市场竞争的关键制胜因素,服务中心建立全成本控制体系,包括人力、质量、管理、开发、采购等成本,独立核算。第三十七条服务中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区医院相关部门的审计。除财务

11、、项目、合同、离任等基本内部审计外,还要对计划、关键业务流程及主要管理制度、服务中心重要工作等进行审计,把内部审计与业务管理的改进结合起来。第三十八条服务中心形象标识第三十九条服务中心的各类标识实行统一设计、使用,设计权、版权属于区医院。区医院市场宣传科负责服务中心各类标识的管理。第四十条服务中心各类标识的印刷、制作必须按照区医院统一规定的材质、格式、颜色、尺寸、字体进行,不得随意改动。第四十一条服务中心的各类标识仅限于中心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标识的自身用途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第四十二条在使用服务中心的各类标识时,应保持标识的完好、清晰、整洁,如有污损必须及时更换或修补。九、附则第四十三条区

12、医院负责制定本章程及其相关的制度、政策文件,推动本章程的实施。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将随着服务中心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补充与完善,修订的程序、方式和责任人由区医院院长决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区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篇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义乌市地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13、,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167号。第三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开办资金2.36万元,由义乌市民政局出资。第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宗旨:为社会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第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业务范围: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培育扶持、公益创投、信息服务、培训交流和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地名总体规划编制、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第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民政局。第八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

14、务第九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十条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一)提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三)审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四)监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一)支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15、;(二)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义乌市民政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

16、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宗旨,维护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义乌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

17、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第十四条义乌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第十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

18、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第十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第十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

19、十九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第二十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有关重要事项。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对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

20、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

21、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视情况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

22、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审议上一届(次)中心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23、。(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第三十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

24、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

25、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

26、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一)完成章程规定

27、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是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28、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篇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心的名称是:宜宾市携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由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与优化社会工作评估机制,逐步健全评估制度,积极培育评估主体,不断完善评估内容,严格设计评

29、估程序,确保有效实现社会工作评估的绩效考察和专业成长双重目标。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宾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民政局。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地是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大道酒圣路8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的举办者是: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中心开办资金:6万元;出资者: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

30、李小英金额:王桃(一万)、邓艳玲(一万)、唐焕丽(一万)、凃吉容(一万)、李爱阳(一万)、李小英(一万)。第九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一)方案评估、执行评估、终结评估等社会服务项目评估;(二)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专业度、价值、资产等综合能力评估;(三)开展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提供专业培训;(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购买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或其他服务。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31、(一)修改中心章程;(二)审批业务活动规划;(三)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理事和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

32、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

33、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中心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中心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

34、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中心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中心财务;(二)对本中心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中心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3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

36、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7、,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9月21日理事

38、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篇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民发202323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366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扩面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223号)及长治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镇、街道(中心)社工站全覆盖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目标任务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整合现有各类资源,搭建镇、街道(中心)购买服

39、务和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基层民政服务供给中的积极作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一支专业化、本土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成一批汇集各种社会服务的社会工作平台。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社会工作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服务基层,落实民政政策,链接服务资源,推动民政工作理念和服务方式的转变,提升民政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力度,畅通社会组织参与民政事业转型升级渠道,完善站点建设、政府采购、服务管理、督导评估等系列措施,坚持统筹协调,整合民政购买服务等资源。加强各层级各部门

40、协调配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工作。三、服务内容社工站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开展以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一)社会救助领域。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对象识别、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二)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能力评估、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老年教育、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上门为日间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为老服务,打造“十五分

41、钟养老服务圈”。(三)儿童福利领域。围绕家庭探访、入户核查、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热线运行、督导检查等环节,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关系调整、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四)社区治理领域。探索“五社联动”(即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社区治理模式,发展壮大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链接社区公益慈善资源,推动多方参与社区治理,按照居民需求合理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在统筹社区照顾、扩大社区参

42、与、促进社区融合、推动社区发展、参与社区矫正、参与社区戒毒与康复和其他服务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社区在居民健康教育、社区群众文化、社区环境改善、社区防灾减灾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五)社会事务领域。开展婚姻和殡葬政策法规、移风易俗等宣传倡导,婚姻、殡葬需求咨询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六)探索其他领域服务。除民政领域外,社工站可拓展承接禁毒、司法矫正、青少年事务等其他领域社会工作服务,丰富社工站服务内容。四、建站方式和标准(一)组织架构。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由区民政局统筹实施,日常工作由镇、街道(中心)负责指导,具体事务由承接机构组织开展。镇、

43、街道(中心)社工站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并悬挂统一标识。区民政局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指导乡镇、街道社工站开展服务。(二)人员配备。承接机构应根据协议配备驻站社工队伍,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驻站社工原则上要求,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人员,或者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同等条件下,原镇、街道(中心)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本地户籍人员优先。如社工人才不足,驻站人员专业和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但驻站社工人员两年内仍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人员,退还项目承接机构,有项目承接机构另行安排其

44、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入驻。(三)场所设置。镇、街道(中心)为社工站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品。有条件的镇、街道(中心)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四)制度建设。各站点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制定包括人员、项目、督导、志愿者、服务场所使用以及文书档案等管理制度。五、购买服务(一)项目购买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召开项目评审会等多种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机构,购买服务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

45、服务提供能力、服务素质及服务质量,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服务协议应明确项目期限、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期限一个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实行一年一签,年度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重新确定承接机构。(二)购买主体和承接机构。社工站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为区民政局,社工站服务项目原则上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对暂无合适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的,也可由较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和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的其他社会组织承接。各镇、街道(中心)社工站由承接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根据合同要求,派驻社工实

46、施服务项目,原则上每个站点不少于两名社工。区民政局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人员。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具有较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和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章程的宗旨、业务范围中应明确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或与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困难救助、为老养老、儿童关爱等公益性服务内容;2.具备规范的财务和纳税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项目承接相适应的专业执行团队;3.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符合承接主体要求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在3A以上的,可优先承接,评估等级高的优先于评估等级低的社会组织。六、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2022年4月底前,区民政局

47、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办法,制定社工站建设和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二)启动运行。2022年4月底前,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协议和服务清单驻站开展专业服务。(三)考核评估。每年项目中期、末期,区民政局对站点建设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自评或第三方评估。七、职责分工(一)区民政局:根据服务需求和资金保障情况,制定本地区社工站服务项目的年度计划;督促镇、街道(中心)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指导乡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实施;负责对社工站驻站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接机构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保险;制定评估计划、退出机制。每半年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二)镇、街道(中心)民政办:1.为社工站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2.指导社工在当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对驻站社工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向承接主体反映驻站社工工作情况。3.把社工站安全生产纳入镇、街道(中心)安全生产范畴,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社工站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三)项目承接主体: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设立服务站点,组织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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