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启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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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南沙区启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州市南沙区启心社会工作 服务中心。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朱雪蓉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 设,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政府分忧、 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南沙区民政 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 准。住所变

2、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审批同意。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朱雪蓉。第七章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四十四条本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 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的内容、方

3、式和范围包括:(一)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 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 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二)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 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 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三)本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 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 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 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

4、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 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十章附则UiUi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5、、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H-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全体理事亲笔签名:全体监事亲笔签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朱雪蓉, 金额:30000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医患关系调解处理及禁毒宣传及探访服务;(二)社会工作问卷调查、项目评估;(三)政府、企业活动宣传培训及会议展览服务;(四)义

6、工、志愿者保障服务;(五)长者、儿童青少年提供托管及社会服务;(六)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和其 他任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 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党建工作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 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 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 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十一条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7、第十二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 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 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十三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 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 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a人。理事会 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行政主要负责人、职工代表 (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 产生,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进行民主决策。理事每届任期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拟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

8、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项;(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五)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聘任或 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主任等)和其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理事长(或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工资报酬;(十一)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十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会认为必

9、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 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 表决产生或罢免。第十八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 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 权范围。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 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

10、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二H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 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 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 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

11、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非理事会成员的院长(或主要负责人)列席理事 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L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 业人员中或有关单位的推荐人员产生和更换。监事中的从业 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 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

12、事(或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 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或主要负责人)损害本单位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担任理事 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 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

13、定 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一)开办资金;(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六)其它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举办 者、理事会公布,接受举办者、理事会、监事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 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第三

14、十一条 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 利性或公益性事业。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 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 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 产。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 单位收入中支付。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

15、监督和会计 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 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单位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单位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 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单 位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 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三十六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 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 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

16、务 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 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 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 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 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 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 向举办者、理事会报告,同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 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及 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 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单位予以配合。第四十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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