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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有爱、有趣、有效、共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单位设立的目的深耕民间组织,促进有效公益。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宁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弄40号103D。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吴志。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2、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创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吴成福,金额:30000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并为有关单位、社区、家庭或个人提供专业化社工咨询、辅导、心理咨询、项目拓展、活动策划、社会工作者推荐和社工派遣服务;二开展社区邻里互助和社会关爱活动,开展社工课题研究、宣传和学术沟通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
3、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创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以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4、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受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构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介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5、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施行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施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施行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样,期满能够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
6、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主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迫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
7、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党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道路、方针和政策,走中华特点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
8、,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本身建设。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穿插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9、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创办资金;二政府赞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五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好。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施行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
10、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25日第1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