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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 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 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2、)、抽查。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细化本细则。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 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核主管部门收到
3、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核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 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经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并已提交批准文件。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封面: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
4、姓名、签名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 (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包括: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中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 他相关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 (包括标准名称、序号、年份号、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建设 单位提供的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以阐明火灾风险。 2.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规模和项目组成, 分期建设的情况,本次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和分工等。 3.总量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项目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4.执行标准,包括:(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2
5、)以“不得”、“必须”、“应当”、 “不应当”、“不应当”为要求的工程建设消防国家技术标准中非 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消防设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情况。5.总平面图应包括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的规划许可的技术条件、场地在城市中的名称和位置、场地内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留和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功能分区、竖向布置(平坡或台阶)、人流和交通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和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和高层建筑 消防车的布置等。6.建筑物、构筑物应包括工程设计的规模等 级,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层数和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6、门窗的防火性能,材料和室内外装修的说明,幕墙工程和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设计说明。 7. 建筑电气应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和电气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防火措施等。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等灭火设施。 9.暖通空调应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和方式,确定防排烟系统的风量, 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的配置,控制方式的简要说明,以及暖通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热力应包括涉及可燃气体、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锅炉房、站房等的防火防爆措施。(4)设计图纸,包括:
7、 1。总平面图,其中应包括: 场地道路红线位置、建构筑物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现场周围原有和规划道路的位置;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和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的布置,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2.建筑和结构应包括:平面图,包括布局、房间或 空间的名称或编号、每层建筑和结构的面积、防火分区的面积、防火分区位置和安全出口位置的指示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 等。立面,包括立面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位置、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8、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 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 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 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属于暂 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 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 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2. 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二)属于暂行规
9、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 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 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三)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 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 括性能参数等)。(四)应用实例。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 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五)属于暂行
10、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 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 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 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 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 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 筑电气防火等内容。第九条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 技术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 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 专家应
11、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理由是否充分;(二)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 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三)特殊 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 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 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第十条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 组的成员构
12、成,参加会议的建设、设计、咨询、评估等单位;(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 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七)会议记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家评审意见装订成册,及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 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 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 依据。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
13、,应当将出具的 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或者 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的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 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 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一)专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齐全、完整;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14、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 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 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 设计文件相符。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 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第十七条消
15、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 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依据、 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第十八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 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
16、现场抽样查看;通 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度 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 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 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 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 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
17、料的防火性能, 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六)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七)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八)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 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九)消防电梯;(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 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 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十二)火灾
18、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 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 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 功能等项目;(十四)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 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 等项目;(十六)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 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十八)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
19、非强 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第十九条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 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其中任何 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 的全部内容:(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 文件;(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度等要求的内
20、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 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 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 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 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消防验收备案表息完整;(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具有涉及消防
21、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 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 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 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息化管理系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