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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 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建科规 2020) 5号,以下简称文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求如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地(市)、县(区) 工作分工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2、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 责清晰的原则确定。跨地(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指定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区) 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按照西藏自治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并入联 合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可以依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 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三、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 建设工程,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3、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细则要求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 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四、未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 当按照暂行规定和细则具体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 抽查,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备案抽查比 例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比例:公众聚集场所50%、除公众聚集场所 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40%、二类高层民用建筑30%、单多层民 用建筑20%、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20%、未依法报 消防备案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100%、属于备案范围的银行金融 证券交易所100%、上述尚
4、未含括的其他工程10%。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在细则和文书的 基础上,在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现场评定工作中 增加对消防“生命通道”是否规范设置的检测评定内容,在相关 的文书表格中增加相应的评定条目。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 交流协作,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 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 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配备相应设施、 设备。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 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将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所需 经费常态化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当地消防审查验收工作需要。 已经推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地(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所 需经费纳入一并解决。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向同级组织、编制、人 社部门争取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事业单位人员编 制,设立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纳入编制的人员具备相应专业 知识,确保专编专用。十一、我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藏建科201955号)第三 条内容与暂行规定和细则的消防设计审查程序不一致之 处以本要求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