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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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和其他建设工程。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

2、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1抽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3、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2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

4、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八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

5、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报告质量进行检查。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3(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

6、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一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各市(州)、

7、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4(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要求提供。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8、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四)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第十三条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5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

9、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细则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第十六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10、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本细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八条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的专题研究论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6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九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详见附件2),查验意见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查验文件真实性、

11、准确性、全面性负责。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7消防查

12、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定工作中,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

13、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第二十五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8(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14、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

15、应站、调9压站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可以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设计、施工、安全评估或消防救援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二十八条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统一实施。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二十九条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三十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第三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

16、设单位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细则第二十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10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

17、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办理结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根据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类型,选定与该工程相匹配的抽取比例进行抽查,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抽取比例为100%,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为50%,丙类厂房及库房抽取比例为20%,其他工程抽取比例为5%。第三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备案抽查的现场检

18、查应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通知建设11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19、、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应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省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和受理窗口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受理12的范围、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报资

20、料以及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图纸。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式样)13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

21、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4(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

22、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15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工程规模类别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单位类别单位名称资质(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23、审查合格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制证日期建筑名称使用性质结构类型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地上地下(可加行)装饰装修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面积装修所在层数改变用途使用性质原有用途建筑保温材料类别AB1B2保温所在层数保温部位保温材料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式样)16查验内容项目名称结论项目名称结论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总平面布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平面布置防烟排烟系统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消防电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建筑灭火器防火分隔泡沫灭火系统防爆气体灭火系统安全疏散通风、空调系统防

24、火消防电梯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消火栓系统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情况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情况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消防质量情况17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情况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一致性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消防查验综合结论:建设单位查验意见:建设单位(印章):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设计单位查验意见:设计单位(印章):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监理单位查验意见:监理单位(印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年月日施工单位查验意见: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印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项目经理签名:年月日技术服务机构查验意见:技术服务机构(印章):项目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注: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填写的查验意见应真实、全面、清晰、明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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