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销售合同通用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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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销售合同通用15篇国际销售合同1 甲方(买方): 住宅: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住宅: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价格: 其次条、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个月。 第三条、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1、生产国: 2、制造厂商: 第四条、包装: 应当能到达防压坏、防潮的根本要求,或符合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付款条件: 离岸价条款: 1、按合同规定卖

2、方应在装运之前_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_货,以便买方订舱。 2、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_天,根据第_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马上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准时购置_。 第六条、装运通知: 卖方在装货完毕后应马上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准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准时买_,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七条、装运条件: 1、海运:_干净已装船提单,做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

3、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公司。 2、航空邮包:_供应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发票_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依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_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_份。 第八条、目的港及收货人:_。 第九条、装运期限:收到不行撤销信用证_天。 第十条、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晰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当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一条、_: 1、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2、由卖方投保_。 第十二条、索赔: 第十三条、不行

4、抗力: 第十四条、延迟交货和罚款: 第十五条、_: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提交_委员会,依据该会的_程序进展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_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双方签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_份,双方各持_份为据,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年_月_日 国际销售合同2 常使用目的”标准的适用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第2 款a 项指出,“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该标准是销售合同的组成局部,即使当事人双方未明确商定,该标准也是

5、约束双方的默示条款。买方订购货物时通常仅提出规格而未标明使用目的,此时卖方供应的货物应当满意通常使用的全部目的要求,而是否满意并不是一个简洁的是非题。 一、中等品质标准还是最低品质标准 例1: 一家德国鞋业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业制造商进口多种鞋子,合同中并没有对鞋子的品质做出明确商定。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但鞋子仍可以进展销售。柏林法院认为卖方构成违约,货物必需满意中等品质标准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国另一个法院认为,满意“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货物必需满意中等品质标准还是仅仅要求其具有“可销售性”的最低标准仍需要进一步争论。“通常使用目的”应立足于每一个详细的案件

6、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预料与期盼的予以解释。 笔者认为,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的适用,除非买卖双方明示货物必需满意中等品质标准,否则卖方提交的货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时的最低标准即可。由于一般状况下,卖方无法详尽了解买方国内的商业习惯及特别要求,对其提出“中等品质标准”的要求实属过分。通常此种标准的未满意是买方按其国内标准或其特别目的提出,卖方难以预见,否则就可能会要求修改价格或者甚至拒绝缔约。固然,最低品质标准目前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相关贸易习惯或“可销售性”作为推断是否符合最低品质的标准。 二、通用性以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所在地为准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国

7、公司出口新西兰贝类,这类贝类含有肯定数量的镉。德国买方声称这些镉成分违反了德国有关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则认为这些镉含量依据瑞士相关法律是完全符合标准的,并没有超出限制值。 德国联邦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则上卖方不应当被期盼要遵守买方或者货物使用地国的公法性质的法律标准。例3: 营业地位于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从一家意大利公司处购进乳房X 线照相器材。该批器材与美国安全法规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 ,并因此在美国被查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决,认为该仪器由于没有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所以依据CISG 第35 条可以认定有瑕疵存在。 施莱希特里姆

8、教授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简洁的优先适用卖方或者买方国家的货物标准。只要当事人没有对质量进展详细的规定,那么起打算性作用的就是货物的使用目的。 笔者认为,公约充分表达和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用性也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缔约环境,比方买方对卖方的依靠性。若卖方在此类贸易中阅历丰富且买房因此对其产生了依靠,那么卖方要考虑应当适用何地的“通用性”标准及其他各种因素; 假如卖方不具备此种力量,买方则应尽提示义务,明示买方所在地甚至是货物将要被转售的第三国的“通用性”标准,否则应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由于通用性标准既然是一种默示条件,就应当以卖方的合理预见为限,只有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才是卖方凭阅

9、历可以合理预见的。 三、是否要满意买方所在地的全部法律标准 例5: 德国一家渔货进口商从瑞士供给商购置了1750公斤贻贝,当地市政局检测认定这批货物某种微量元素超标,不符合德国建议性卫生标准,但是该微量元素没有超出允许的水平,贻贝仍旧可以食用。买方拒绝付款,卖方起诉。案件经过初审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令买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 公约第35 条第2 款( a) 、( b) 项并没有向卖方施加义务,要求他交付的货物符合进口国现行所以法规和公共卫生条款要求,除非出口国也实行同样的规定,或者依据于卖方的学问,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别状况使卖方已经了解这些

10、规定。 例6: 西班牙卖方与德国买方订立胡椒粉销售合同。卖方在交付其次批货物后被德国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撑氧”含量超过德国食品安全法允许范围。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的长期业务联系,在以前的交易中卖方同意采纳特地流程保证货物符合德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认为卖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货物必需遵守德国食品安全法。法院认为“乙撑氧”超标属于货物不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适用于在德国销售,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这两个案例状况特别相像,但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两个案例最重要的区分就是例5 中卖方违反的是买方所在地推举性的标准,而例6 中卖方违反的却是进口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举性法律标准通常对产品提出更高的

11、要求,却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国国内,该标准都不会得到全面的强制使用。由此我们可知,满意通用性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应与进口国任何关于产品的法律、规定相符,特殊是不要求与非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相符。“贻贝案”中法院的裁决同时有助于我们总结卖方的交货应符合进口国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的情形: ( 1) 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卫生标准要求与出口国一样。(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进口国效力较高的、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法律标准。( 3) 当事人双方有长期的同样货物的往来交易或卖方在买方境内有分支机构等状况说明卖方应当知道买方国家关于货物的产品标准要求,并默示地对这种要求表示同意。另外,从

12、“贻贝案”中还能推出另一个。 四、结论 卖方明知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事实缺乏以认定卖方在没有从买方那里获知进口国标准的状况下,默示地同意满意进口国全部法律标准、不确定的标准和治理要求。对外国的卖方,不应要求他知道进口国不确定的公共法律和治理实践,买方不能合理地依靠卖方这方面学问,相反,买方应知道自己国家的这些特别规定并通知给买方。 国际销售合同3 制造商:_地址:_邮码:_电话:_ 代理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 经双方公平、自愿协商,达本钱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制造商同意将以下产品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以下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

13、国_市(区)。 其次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登载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与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协商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代理人应实行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力量并帮助

14、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帮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承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承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准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供应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供应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正值竞争 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忙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一样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

15、管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展其他活动时,决不能无视其对制造商担当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保密 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全部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全部,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分包代理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爱护代理人发觉第三方侵害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忙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

16、害,制造商将担当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技术帮忙制造商应帮忙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学问。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来回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供应食宿。 第十四条佣金数额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根底,其收佣百分比方下: 1_美元按_%收佣。 2_美元按_%收佣。 第十五条平分佣金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

17、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安排。 第十六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承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佣金计算方法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佣金的索取权代理人有权依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依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缘由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支付佣金的时间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状况,制造商在收到货

18、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其次十条支付佣金的货币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其次十一条排解其他酬劳代理人在完本钱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承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其次十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其次十三条提前终止依据其次十二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其次十四条存货的退回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其次十五条未完之商务协议到期

19、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担当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其次十六条赔偿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其次十七条变更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其次十八条制止转让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其次十九条留置权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仲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展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当。 制造商:_代理人:_ 代表:_代表:_ _年_月_

20、日_年_月_日 国际销售合同4 制造商: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代理方:_ 地址:_ 邮码:_ 电话:_ 经双方公平、自愿协商,达本钱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制造商同意将以下产品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以下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国_市(区)。 其次条 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

21、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登载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与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协商后办理。 第五条 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51 代理人应实行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力量并帮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帮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52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承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承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准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供应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供应商品的市场和竞争

22、等方面的信息,每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正值竞争 81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忙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一样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82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管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展其他活动时,决不能无视其对制造商担当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保密 91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2 全部产品设计和

23、说明均属制造商全部,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十条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爱护 代理人发觉第三方侵害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忙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担当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第十二条 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技术帮忙 制造商应帮

24、忙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学问。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来回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供应食宿。 第十四条 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根底,其收佣百分比方下: 1_美元按_%收佣。 2_美元按_%收佣。 第十五条 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安排。 第十六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承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佣金计算方法

25、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第十八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依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依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 金。若由于制造商的缘由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 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状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其次十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其次十一条 排解其他酬劳 代理人在完本钱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承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其次十二条 协议

26、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其次十三条 提前终止 依据其次十二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其次十四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其次十五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担当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其次十六条 赔偿 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

27、偿。 其次十七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其次十八条 制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其次十九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_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一条 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展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担当。 制造商:_代理人:_ 代表:_代表:_ _年_月_日_年_月_ 国际销售合同5 甲方(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_ 电话:_ 乙方(代理人):_ 法定代表人:_ 电话:_ 经双方公平、自愿协商,达本钱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

28、守。 一、授权代理的内容 同意将以下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以下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区)。 二、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三、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 四、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登载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

29、用。凡参与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协商后办理。 五、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1.代理人应实行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力量并帮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帮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承受付款。 六、用户意见 代理人有权承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准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 七、供应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供应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八、正值竞争 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忙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一样或类似的任何产品。 2.此

30、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管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展其他活动时,决不能无视其对制造商担当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九、保密 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2.全部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全部,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十、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十一、工业产权的爱护 代理人发觉第三方侵害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

31、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忙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担当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 十二、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十三、技术帮忙 制造商应帮忙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学问。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来回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供应食宿。 十五、佣金数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合同产品为根底,其收佣百分比方下: 1.美元按_%收佣。 2.美元按_%收佣。 十六、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

32、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安排。 十七、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承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十八、佣金计算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 十九、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依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依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缘由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 二十、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

33、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状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_天内支付佣金。 二十一、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二十二、排解其他酬劳 代理人在完本钱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承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二十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_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合同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_个月通知,于下年的_月_日终止。 二十四、提前终止 依据其次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合同,除非遵照适用的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二十五、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

34、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二十六、未完之商务 合同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合同期满后又执行合同,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担当履行合同义务之职责。 二十七、赔偿 合同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合同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二十八、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二十九、制止转让 本合同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三十、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三十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国之现行法律。 三十二、仲裁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国_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展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

35、方担当。 签署地点:_ 签署时间:_ 制造商(签章):_ 代表(签章):_ 代理人(签章):_ 代表(签章):_ 国际销售合同6 _年_月_日,以_先生为代表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_先生为代表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情愿指定乙方在_地区为独家代理并销售甲方_。 双方同意如下条件: 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_地区销售_的独家代理。 2甲方供应乙方_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一样的商标和标签。 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套箱。 4若乙方6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地区销售_。 6若乙

36、方每月销售量到达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当代理。 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国际销售合同7 供应这些详细条款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供应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商定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明显,这并不阻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商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 a 详细条款 卖方 (姓名及地址

37、)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买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本销售合同将受这些详细条款(以填就的相关表格中的条款为限)将构本钱文件b局部的icc一般销售条款(公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之约束。 (地址)(日期) 卖买方 a-1 所售货物 货物说明: a-2 合同价格(第4条) 货币: 金额: a-3交货条件 a-4交货时间 a-5货物检验 a-6全部权保存 a-7支付条件 a-8单据 a-9解约日期 a-10延迟交货的责任(第10.1、10.4、11.3条) a-11货物与全员不符的责任限制第11条) a-12买方保存与全同不符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第11.6条) a-13诉讼时

38、效(第11.8条) a-14适用法律(第12条) a-15争议解决(第14条) a-16其它 国际销售合同8 合同号:_ 买方:_ 卖方:_ _(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依据以下条款买方同意购置,卖方同意出售以下货物,于_年_月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1.货物名称及规格:_ 2.质量和数量的保证:_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 3.单位:_数量:_ 4.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 5.包装:_ 6.单价:_总值:_ 7.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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