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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国际销售合同15篇国际销售合同1制造商:_地址:_邮码:_电话:_代理方:_地址:_邮码:_电话:_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本销售代理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方(简称代理人)。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产品:_国_市(区)。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代理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代理人是_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的
2、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进销售所需费用。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第五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51代理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52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第六条用户意见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第七条提供信息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第八条正
3、当竞争81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理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产品。82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定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第九条保密91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9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第十条分包代理代理人事先
4、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保护代理人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费用。第十二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第十三条技术帮助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用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第
5、十四条佣金数额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1_美元按_%收佣。2_美元按_%收佣。第十五条平分佣金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第十六条商业失败、合约终止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第十七条佣金计算方法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支票。第十八条佣金的索取权代理人有权根
6、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货款,则不在此限。第十九条支付佣金的时间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情况,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货币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第二十一条排除其他报酬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支付佣金。第二十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在双方签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第二十三条提前终止根据第二十
7、二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第二十四条存货的退回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第二十五条未完之商务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15条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第二十六条赔偿协议除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第二十七条变更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留置权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第三十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均适用
8、_国之现行法律。第三十一条仲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时,提交_国仲裁委员会按法令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制造商:_代理人:_代表:_代表: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国际销售合同2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
9、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第2条 货物特征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
10、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第3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 价格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
11、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第5条 支付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若双方约定贷
12、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
13、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6条 延迟付款的利息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
14、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 所有权的估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第8条 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来 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
15、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10.4在按第10.2条或
16、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第11条形码货物不符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11.2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轻微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11.3
17、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a)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b)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c)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条提供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请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11.4如果直到买方根据
18、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11.5如果按第11.3(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11.6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1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
19、法。11.8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第12条 当事人间的合作12.1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12.2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第13条 不可抗力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b)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能力产
20、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13.2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允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13.3在不影响第10.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13.4若免费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第14条 争议的解决14.1除
21、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国际销售合同3合同号:_买方:_卖方:_(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年_月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1.货物名称及规格:_2.质量和数量的保证:_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3.单位:_数量:_4.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5.包装:_6.单价:_总值:_7.付款条件:(1)离岸价
22、条款: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将货物运交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承担责任。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2)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a.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
23、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8.装运口岸:_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9.装运文件:(1)海运: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公司。空运: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2)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24、(3)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4)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5)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公司。10.目的港及收货人:_11.装运期限: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天。12.装运唛头: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13. 保险:装运后由买方自理由卖方投保14.交货条件:_15.索赔: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检验局颁发
25、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16.不可抗力: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
26、。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主有权取消合同。17.延迟交货和罚款: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
27、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18.仲裁: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19.备注:_买方(盖章):_ 卖方(盖章):_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国际销售合同4合同号:甲方(生产厂家):乙方(中间人):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28、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第二条 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第三条 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3)给付方
29、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第四条 乙方义务(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
30、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第五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 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按照
31、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第八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32、力。第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甲方: 乙方: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国际销售合同5_年_月_日,以_先生为代表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_先生为代表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_地区为独
33、家代理并销售甲方_。双方同意如下条件: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_地区销售_的独家代理。2甲方供给乙方_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3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_套箱。4若乙方6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_地区销售_。6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7广告费由乙方负担。8经双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9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10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代表(签字
34、):_代表(签字):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国际销售合同6合同编号:_(售方)为一方,与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 合同对象依据_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_第二条 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第三条 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商品质量应以售
35、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第四条 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第五条 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第六条 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1.帐单4份;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3.明细单3份;4.品质证明书1份。第七条 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
36、品投入使用之后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是不超过供货之日起个月。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天。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第八条 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与铁路运单号。第九条 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
37、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苏方为原苏联工商会。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他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与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
38、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售方名称:_ 购方名称:_地址:_ 地址:_电报挂号:_ 电报挂号:_第十三条 运输地址发货人: 收货人:发站:_ 到站:_签字:_ 购方签字:_国际销售合同7常使用目的”标准的适用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第2 款a 项指出,“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该标准是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标准也是约束双方的默示条款。买方订购货物时通常仅提出规格而未标明使用目的,此时卖方提供的货物应该满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满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
39、是非题。一、中等品质标准还是最低品质标准例1: 一家德国鞋业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业制造商进口多种鞋子,合同中并没有对鞋子的品质做出明确约定。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但鞋子仍可以进行销售。柏林法院认为卖方构成违约,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而德国另一个法院认为,满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还是仅仅要求其具有“可销售性”的最低标准仍需要进一步讨论。“通常使用目的”应立足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预料与期待的予以解释。笔者认为,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的适用,除非买卖双方明示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否则卖方提交
40、的货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时的最低标准即可。因为一般情况下,卖方无法详尽了解买方国内的商业习惯及特殊要求,对其提出“中等品质标准”的要求实属过分。通常此种标准的未满足是买方按其国内标准或其特殊目的提出,卖方难以预见,否则就可能会要求修改价格或者甚至拒绝缔约。当然,最低品质标准目前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相关贸易习惯或“可销售性”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最低品质的标准。二、通用性以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所在地为准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国公司出口新西兰贝类,这类贝类含有一定数量的镉。德国买方声称这些镉成分违反了德国有关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则认为这些镉含量依据瑞士相关法律是完全符合标
41、准的,并没有超出限制值。德国联邦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则上卖方不应当被期待要遵守买方或者货物使用地国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例3: 营业地位于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从一家意大利公司处购进乳房X 线照相器材。该批器材与美国安全法规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 ,并因此在美国被查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决,认为该仪器由于没有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所以依据CISG 第35 条可以认定有瑕疵存在。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的优先适用卖方或者买方国家的货物标准。只要当事人没有对质量进行具体的规定,那么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货物的使用目的。笔者认为,公
42、约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用性也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缔约环境,比如买方对卖方的依赖性。若卖方在此类贸易中经验丰富且买房因此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卖方要考虑应当适用何地的.“通用性”标准及其他各种因素; 如果卖方不具备此种能力,买方则应尽提示义务,明示买方所在地甚至是货物将要被转售的第三国的“通用性”标准,否则应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因为通用性标准既然是一种默示条件,就应该以卖方的合理预见为限,只有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才是卖方凭经验可以合理预见的。三、是否要满足买方所在地的所有法律规范例5: 德国一家渔货进口商从瑞士供应商购买了1750公斤贻贝,当地市政局检测认定这批货物某种微量元素超标,不符合德国建议性卫生标准,但是该微量元素没有超出允许的水平,贻贝仍然可以食用。买方拒绝付款,卖方起诉。案件经过初审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令买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 公约第35 条第2 款( a) 、( b) 项并没有向卖方施加义务,要求他交付的货物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