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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保险合同印花税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计税金额(3篇)商业保险合同印花税 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计税金额篇一 地址:_ 邮政编码:_ 经营许可证号码:_ 负责人: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 家庭住址:_ 邮政编码:_ 身份证号码: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治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
2、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2._ 3._4._ 5._6._ 7._8._ 9._10._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
3、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
4、手续费。双方商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_ 2._ 3._ 4._ 5._ 6._ 7._ 8._ 9._ 10._ 11._12.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担当。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治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
5、符合代理合同各项商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治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治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商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依据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
6、保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7、(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商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隐秘;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
8、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准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恳求后,准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商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全都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
9、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哄骗甲方; 5.使用不正值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秘;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商定中乙方的任何
10、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3.乙方丢失劳动力量;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
11、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商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商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商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
12、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 _年_月_日 合同签订地点:_ 乙方签字(盖章):_ _年_月_日 合同签订地点:_ 商业保险合同印花税 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计税金额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
13、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根据承保险种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 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
14、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其次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
15、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削减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其次节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实行措施的状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拘留
16、、暂扣、撤消、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急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修理、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以下缘由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
17、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难; (二)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响、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缘由火灾;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转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急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
18、件、附属设备丧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准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准时知道或者应当准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 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十一条 保
19、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商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根据以下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 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 第三方的,实行30%的肯定免赔率;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缘由的,增加10%的肯定免赔率;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肯
20、定免赔率; (五) 投保时商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商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肯定免赔率; (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肯定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根底上增加每次事故肯定免赔额。 第三节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_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依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
21、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马上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帮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状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22、、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状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 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 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帮助;被
23、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 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展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 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 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 第三方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供应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24、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 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215;(1事故责任免赔率)215;(1肯定免赔率之和)肯定免赔额 (二)局部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局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 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215;(1事故责任免赔率)215;(1肯定免赔率之和)肯定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 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其次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加诉讼、进展抗辩、要求被保险人供应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
25、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商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三章 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一节 保险责任 其次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 第三者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局部负责赔偿。 其次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26、,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根据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其次节 责任免除 其次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实行措施的状况下
27、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拘留、暂扣、撤消、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急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
28、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修理、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其次十五条 以下缘由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难、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响、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三) 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有意行为、犯罪行为, 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
29、或转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急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准时通知保险人。 其次十六条 以下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丧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全部、承租、使用、治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30、;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处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准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准时知道或者应当准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 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
31、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次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商定计算赔款的根底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根据以下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肯定免赔率;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
32、动车的,增加10%的肯定免赔率; (四) 投保时商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商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肯定免赔率。 第三节 责任限额 其次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其次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担当赔偿责任。 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分摊赔款。 商业保险合同范本精选 商业保险合同印花税 保险合同的印花税计税金额篇三 本协议于某_年_月_日签订,签约双方为: 甲方:_ 法人代表:_ 地址:_ 联系人:_ 联系电话:_ 传真:_ 乙方:_
33、法人代表:_ 地址:_ 联系人:_ 联系电话:_ 传真:_ _(以下简称甲方)与_(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商资格 1.由国家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经销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产品的单位。 2.有销售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 3.具有良好的客户根底并有力量开拓所代理甲方软硬件产品销售渠道。 4.遵守甲方的代理销售政策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代理产品、地区及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软硬件产品的代理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年内,乙方享受相应的优待代理价格。 2.乙方所代理甲方软件产品为:_信使企
34、业版,_短信防伪系统,_短信网关,_短信控件。 3.乙方所代理甲方硬件产品为gsm设备:_ 4.乙方有权以甲方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本协议规定代理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5.乙方原则上只能在授权的地区内销售所代理的产品。 三、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其所拥有的本系列软件版权的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进展的客户供应技术询问。 3.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视、检查授权代理商的协议执行状况,并在肯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进货量及市场行为,并有权打算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 4.在乙方销售数量突出时,甲方可授权乙方以自有品牌销售。 5.甲方推出代理产品的新版本时,应准时通
35、知乙方。 6.甲方拥有本协议中全部代理软硬件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和公布权。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实际状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附件一),发生变更时须准时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3.乙方保证严格敬重产品版权及商标权,保证未经允许不以任何方式重做、复制、拷贝或泄露、传播、散布所代理产品,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所代理产品进展解剖、汇编、反汇编。 4.乙方应为客户供应足够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效劳。 5.乙方必需保证本产品不被用于某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担当。 6.乙方不得销售代理产品
36、的非法渠道版本,否则一经发觉将撤消其代理资格。甲方保存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乙方必需按时支付软件销售款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拖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权及其所进展客户的软件使用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担当。 8.乙方在媒体上登载的代理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某规定的指导价格,否则将视为有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担当相应责任。 9.乙方有义务爱护有关的商业机密,供应当地的市场动态,拟订本产品的行销规划。 五、订货、付款及货运 1.乙方第一次订货必需满意最低订货数量: _信使企业版:_套起 _短信防伪系统:_套起 _短信控件:_起 _短信网关:_套起 _gsm设备:_套起 2.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短信产品购销合同”(附件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甲方。 3.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根据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_以外地区,乙方应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甲方担当乙方所订代理产品的运费。 5.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商品损坏,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 六、价格政策 1.乙方连续_个月不得无销售额,否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2.乙方在代理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可参考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价(含税): _信使企业版:_元/套 _短信防伪系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