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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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政府令第 20 号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 20 号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已经 2023 年 2 月 27 日市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市长:2022年三月九日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当进展,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 迁治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结合本市 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对

2、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人。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托付镇江市拆迁治理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视治理。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治理。10市、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 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治理工作。市、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依据各 自的职责相互协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当进展。其次章 拆迁程序与治理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

3、序:一进展拆迁工程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 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展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撤除。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或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案;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市拍卖出让土地工程提交规 划定点红线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四拆迁调查资料、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安

4、置资金的 证明。拆迁打算和拆迁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精准的拆迁范围;2.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3. 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4. 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 状况;5. 拆迁的方式、时限等。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展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拆迁治理 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区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 拆迁公告应当附有具体的拆迁范围图。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和拆

5、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期限,应当自拆迁公告之 日起不少于 30 日。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治理部 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赐予答复。第十条 拆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7 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 应尽可能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期限从拆迁通知送达 或公告送达之日起应当相应延长;到期仍联系不上的,经公证 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第十一条

6、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以托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人员必需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拆迁资 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承受拆迁托付。第十二条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拆迁托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 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展以下活动:一建、扩建、改建房屋;二转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买卖、交换、析产、赠 与、抵押、典当、土地转让等;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

7、项,书面通知规划、土 地、工商、房管、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 限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需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推选代表或 者共同书面托付代理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按协议租金租赁的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治理部门代

8、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需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实行产权调换的, 所调换的房屋仍由原代管人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 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第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 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前方可赐予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未能依据前款方式处理的, 参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

9、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 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 迁治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 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方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赐予货币 补偿或者供给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顿拆 迁的执行。其次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

10、所在地的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 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撤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 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其次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工程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工程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 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告。其次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

11、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 督,拆迁人及办理拆迁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予配 合。其次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治理部门对其及家庭成员出具公假证明市区为 3 日,辖市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确定,有关单位应赐予支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予准时办理。教育部门应当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教育学龄学生 作为本学区的学生安排就近转入学,不得收取择校费。其次十五条 房屋撤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担当,并编制撤除方案,施工企业负 责人对安全负责。其次十六条 拆迁完毕时,由房屋拆迁

12、治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治理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次十七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治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治理。拆迁人在拆迁工程完毕后 30 日内应将拆迁资料汇总报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迁通知后,应准时到房产、土地治理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或由拆迁人在拆迁工程完毕后 30 日内集中办理;被拆迁人为房产治理部门的,由被拆迁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次十八条 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局部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核减;超出被拆 迁房屋补偿价值局部的契税,由被拆迁人交纳。被拆迁房屋无

13、 房屋全部权证的,契税不予核减。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其次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一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以房屋全部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 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公有租赁房屋以合法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租赁面积为 使用面积的应按实计算成建筑面积。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公式重置价 建筑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 剩余年限批准年限 赐予补偿。第三十条 拆迁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撤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公布后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装修等不予补 偿。第三十一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

14、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以下情形除 外: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赐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 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原则上应供给两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第三十二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 屋进展评估,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四章的规定。货币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区位价+房屋重置结合成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楼层调整系数房屋朝向调整系数 区位价=区位基准价区位基准价调整系数

15、第三十三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结清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如 所调换房屋为拆迁人全部且无法确定房屋市场价的,由拆迁人 托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所调换房屋进展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第三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 应将货币补偿款中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款付给被拆迁人,其余局部付给承租人;二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及按协议租金租赁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将货币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此另 有协议商定的从其商定;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

16、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和 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展 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第三十五条 镇江市市区的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仅有一处住房,其货币补偿款 4 万元以下的,拆迁人依据 4 万元赐予补偿;货币补偿款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拆迁人依据 5 万元赐予补偿。但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另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产权的 私有房屋或公有租赁房屋的除外。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标准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 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低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享 受最低补偿标准的,

17、应供给房屋产权治理部门对其仅有一处住 宅房屋的证明,拆迁人应先将其住房状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 为 5 日。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持 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镇江市特困职工证, 假设依据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拆迁人 应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形式赐予妥当安置。第三十六条 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公告颁发之日止,不满 5 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货币补偿金额 15%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供给住宅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资料。私有 建住宅房屋无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资料的,竣工日期按规划 建设许可证批准日期增加 6 个月计算。被拆

18、迁人不能供给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资料、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为补发的,不予增加补偿。第三十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货币 补偿款中重置价结合成款付给被拆迁人,区位价款局部按下 列比例分别补偿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1. 承租期在 5 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含 5 年,下同,90付给被拆迁人,10付给承租人;2. 承租期超过 5 年,在 10 年以内的,80付给被拆迁人,20付给承租人;3. 承租期超过 10 年,在 15 年以内的,70付给被拆迁人,30付给承租人;4. 承租期超过 15 年,在 20 年以内的,60付给被拆

19、迁人,40付给承租人;5. 承租期超过 20 年的,50付给被拆迁人,50付给承租人。二拆迁被拆迁人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或按协议租金租赁的 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 对此另有协议商定的从其商定。三被拆迁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但 被拆迁人与投资人对此另有协议商定的从其商定。第三十八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赐予货币补 偿。第三十九条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 应当对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付给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0、;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 助费。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此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 起,一般不超过 18 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 另有商定的,拆迁人应当依据以下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 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 12 个月以内的,增付 1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 2 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对由拆迁人供给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 12 个月以

21、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据 各类非住宅房屋的使用性质及其建筑面积赐予补偿。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原有的管道燃气、有线 、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一次性付给移位 费;对确实不行能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标准付给初装费。第四章拆迁评估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展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 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市房产治理部门应当每年向

22、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在同一拆迁工程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治理 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第四十四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展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协作的,评估机构可以进展 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被拆迁人拒绝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展评估。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以下因素:一区位: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基准价和调整系数。市、辖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周边环境的变化状况,每 3 年公布区位基准价,每年公布调整系数。二用途:以房屋全部权证书

23、上标明的用途为准,全部权 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 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 1 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房屋不作产权调换。三建筑面积:房屋全部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的,区位补偿 面积应当依据土地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 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建筑面积的局部按 以下方法办理:1. 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 途按相应非住宅房区位价的 60%计算补偿。2. 经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按相应非住宅房区位价的剩余使用率计算补偿。

24、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率=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已使用年 限/土地出让法定最高使用年限100%房屋全部权证载明既有住宅房又有非住宅房的,土地使用面积超过房屋建筑面积 的局部,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补 偿。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的不予补偿。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 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分项评估量算。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构造形式、成程度、楼层、层 高、朝向等。第四十六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展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可先由拆迁人选定;被拆迁人不同意由拆迁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 估的,应在接到评估通知 3 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告知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选择评估机

25、构不能达成全都的,由房屋拆 迁治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治理 部门应当在抽签前 3 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依据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展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担当。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 人可以托付符合本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评 估。重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 结果有效,重评估费用由托付人担当。重评估结果与原评 估结

26、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在专家库中 抽签选定有关专家或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展鉴定。鉴定承受原 评估结果的,重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评估的托付人和重 评估的机构共同担当;鉴定承受重评估结果的,重评估 和鉴定的费用由托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担当。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 5%。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停顿拆迁,赐予警告,并处已经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方法的规定,以哄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撤消房屋拆

27、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 1%以上 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停顿拆迁,赐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 补偿安置资金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 的;二托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 承受托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方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合同商定的拆迁效劳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承接房屋撤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撤除房屋未实行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28、令改正,赐予警 告,并处以 2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 还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赐予处分;情节严峻的,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撤消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托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展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五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有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处以

29、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 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 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房屋拆迁治理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 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30、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患病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经营用房评估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搬 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移位 费标准等,由房屋拆迁治理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土地等有关 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辖市需报 市房屋拆迁治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由镇江市建设局负责应用解释。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2023 年 10 月20 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镇政发2023202 号同时废止。在本方法施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方法,仍按原方法执行。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治理方法令主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 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17 日印发主题词:城乡 建设 房屋 治理方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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