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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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_物业经理人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的打算市政府打算,对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所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删除。增加其次款:拆迁有照(证)住宅房屋的,单层建筑原面积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根据不超过被拆迁房屋的2倍安置多层或者高层住宅房屋;原面积2倍缺乏40平方米的根据4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40平方米缺乏64平方米的,根据8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根据实际面积加政策增加面

2、积安置。多层建筑根据原面积增加20%确定安置面积,增加20%后安置面积仍缺乏40平方米的,根据40平方米安置。增加第三款:拆迁人未按协议商定的标准设计,超出标准局部和因规划设计的缘由超出5平方米以内,按标准内的收费标准收取扩建费。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全额低保金的被拆迁人,确有常住户口,且被拆迁房屋系其本人长期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缺乏32平方米,并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有关单位或者街道、社区证明确无其他住房,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4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人不担当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由于建筑设计缘由,安置房屋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

3、,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根据安置房屋的建安工程费计算,安置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45平方米。本打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依据本打算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治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立工程顺当进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展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本方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方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全部人。本方法所称房屋承租

4、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房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爱护文物古迹和遵循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其所属的拆迁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日常 监视治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并结合本区域经济和社会进展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建立、进展改革主

5、管部门审批后,由本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建立工程批准文件;(二)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现状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宗地图;(四)拆迁申请、规划和方案(内容包括:拆迁范围、面积、户数、拆迁步骤、补偿安置形式、拆迁补偿金的使用规划、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预备和落实状况、拟托付的拆迁单位);(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与金融

6、机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书。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和文件内容进展审查。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拆迁公告。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托付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房屋拆迁企业拆迁。托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受托付的房屋拆迁企业签订托付合同,受托付的房屋拆迁企业不得再托付或者转让拆迁业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治理机构以及各类临时性工程指挥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承受拆迁托付。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有关

7、规定进展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当定期进展有关法律和业务学问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无拆迁上岗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拆迁人或者受托付的房屋拆迁企业派驻拆迁现场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完成房屋拆迁现场的具体调查摸底后,应当向国土资源、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产籍确实认申 请,国土资源、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所拥有的国有土地

8、使用权以及被拆迁房屋状况进展确认。 确认状况由确认部门在拆迁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十三条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规模确定,一般不少于30日。拆迁期限自拆迁公揭发布之日起第15日开头计算。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批准拆迁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于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赐予书面答复。同意变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五条 自拆迁公揭发布之日起,在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内不得进展房

9、屋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租赁以及其他转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活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长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于期限届满10日前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同意延长的,应当书面告知拆迁人理由。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为1年。第十六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立工程,转让前应当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工程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10、。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工程转让批准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将转让合同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展监视,定期确定并公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标准,保证该项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人供应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少于拆迁总预算。拆迁人供应的用于安置的现房可以折价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或者托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撤除施工企业撤除房屋,并签订房屋撤除工程施工合同。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撤除工程施工

11、合同以及撤除方案等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派专人进驻拆迁现场,负责信访接待和政策解释工作,设立监视举报电话,监视治理拆迁当事人的拆迁行为。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或者受托付的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撤除施工企业和现场工作的业务人员名单。公示拆迁有关政策、 制度、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和价格、办事程序和拆迁有关资料的领取地点。 被拆迁人应当照实供应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产籍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行断水、断电、断气、停顿供温和封堵道路等手段,迫使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

12、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次十条 拆迁当事人之间,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的内容应当商定补偿、补助的金额,付款方式、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内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协议的内容应当商定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朝向,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差价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内容。其次十一条 已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将协议的有关内容在拆迁现场进展公示;未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

13、房屋承租人搬迁。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履行协议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到房产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灭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其次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商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商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经评估鉴定后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书面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不予裁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次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

14、决不服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已经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赐予货币补偿或者供应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顿拆迁的执行。其次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其次十七条 拆迁人或者受托付的房屋拆迁企业以及房屋撤除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治理的规定,整理、保

15、管拆迁和撤除档案,并在完成拆迁后的30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资质的,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档案移交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次十八条 撤除违章建筑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其次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以下情形实行固定补偿方式:(一)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赐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三)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根据被撤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货币补偿

16、。第三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依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被拆迁 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偿系数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补偿系数:单层住宅房屋为1.25,多层住宅房屋为1.15,非住宅房屋为1。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我市上一年度不同区域、用途、构造的存量房屋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并定期公布。 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根据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托付房屋评估机构进展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通过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低于被拆迁房屋区域补

17、偿指导价格的,以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为准。政府不予规定房屋拆迁的最高限价。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按以下规定协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结算方式。(一)按本方法第三十条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与所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二)用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原面积直接调换房屋的,单层住宅根据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倍计算,多层住宅根据原房屋建筑面积的1.15倍计算。房屋产权调换后,被拆迁住宅房屋剩余面积或者所调换房屋超出面积局部分别根据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和与所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拆迁有照(证)住宅房屋的,单层建筑原面积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根

18、据不超过被拆迁房屋的2倍安置多层或者高层住宅房屋;原面积2倍缺乏40平方米的根据4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40平方米缺乏64平方米的,根据8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根据实际面积加政策增加面积安置。多层建筑根据原面积增加20%确定安置面积,增加20%后安置面积仍缺乏40平方米的,根据40平方米安置。拆迁人未按协议商定的标准设计,超出标准局部和因规划设计的缘由超出5平方米以内,按标准内的收费标准收取扩建费。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在对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同时,还应当对被拆迁人超出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以外局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赐予适当补偿。计算公式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

19、)房屋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规定容积率。其中,规定容积率在被拆迁房屋建立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作规定的,根据规定的执行;未作规定的,根据单层建筑用地0.75、多层建筑用地1.5执行。房屋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评估基准价格进展确定并公布。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面积,以国土资源、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登记确认的结果为准。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迁涉及迁移公共设施、各种管线的,由产权登记全部人根据协议的限期自行迁移

20、,拆迁人根据重置价格赐予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托付评估机构进展评估确定,并根据评估结果赐予补偿。拆迁范围内的公共花木、绿地应当保存。的确不能保存的,根据重置价格赐予补偿。第三十五条 拆迁国有住宅房屋,拆迁时房屋承租人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房改获得完全产权的,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赐予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没有购置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展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单位自有住宅房屋比照国有住宅房屋办理。根据房改政策购置局部产权住宅房屋的局部产权全部人,根据房改政策允许补足产权房改差价的,取得完全产权后,由拆迁人 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对其进展补偿安置。未能取得完全产权的

21、,按产权比例由拆迁人分别进展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依据本方法的规定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货币补偿款提存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预留房屋公证手续。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根据担保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拆迁安置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过渡期限自拆迁期限届满(包括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之日算起至协议商定的回迁安置之日止。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

22、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供应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拆迁设备的拆装搬运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拆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剩余使用年限赐予补偿。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还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公揭发布之日前3个月内有正式劳务合同并参与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人数所在行政区域的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劳动月平均工资标准50%3个月赐予补偿,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职工本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供应的周转房的

23、,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补助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市场颁化状况确定并定期公布。由于拆迁人的缘由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根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经供应周转房的,除连续供应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二条 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全额低保金的被拆迁人,确有常住户口,且被拆迁房屋系其本人长期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缺乏32平方米,并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来自:),经有关单位或者街道、社区证明确无其他住房,由房屋拆迁

24、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4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人不担当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由于建筑设计缘由,安置房屋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根据安置房屋的建安工程费计算,安置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45平方米。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地点应当依据建立工程规划性质确定。建立工程为住宅或者其他工程兼有住宅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就地就近安置。建立工程为非住宅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异地安置。建立工程为分期建立的,拆迁人应领先建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后建其他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必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产权清楚且无权利限

25、制。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纸和安置方案,应当在施工前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前方可施工。办理安置手续时,由拆迁人提出申请,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房屋拆 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安置的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拆迁人应当在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行安置后30日内,向房产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办理安置房屋产权产籍和土地变更登记的有关手续。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办理回迁后3个月内办理产权产籍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实行异地旧房房屋产权调换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房产主管部门赐予办理产权产籍变更登记。第四十

26、五条 拆迁人或者受托付的房屋拆迁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二)以哄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四)托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六)承受托付的房屋拆迁企业违反本方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患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无理取闹以及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予治安治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辽阳县、灯塔市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的详细状况制定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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