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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联性分析案例联性分析案例相关案例相关案例l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 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99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1999年1月12日,受益人之一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向受益人赵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依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下达了拒赔通知书。1999年4月王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
2、20万元保险金,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需支付保险金,全部诉讼费由一审原告承担。各家看法各家看法l观点一:观点一:赵某实施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从而丧失受益权,王某作为善意受益人,其受益权仍应受到保护。若王某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了受益顺序和收益份额,则应遵照执行;若未确定,则根据保险法第61条之规定,“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王弟应获得保险金一半的赔付即10万元。l观点二:观点二:为防止道德风险,遏止行为人获得巨额保险金而谋害被保险人,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均应判决保险人不需支付保险金。本案分析本案分析l根据保险法,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即其有权得到相应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不能说因一人或几人的行为而使得保险契约的存在基础全部动摇,从而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这笔保险金究竟应不应该给,给付多少,应看王某在指定受益人时是否确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