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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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_健康县城创建实施方案方案一: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全力推动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当完成,依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殊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细心组织,配套建立,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二)工作目标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立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2、三)主要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展治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协作的原则。2、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当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治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立、物业治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立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根据科

3、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方针,各项根底设施配套建立,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立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动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动。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动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动,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力量。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当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赐予合理的照看。二、建立标准1、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规划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

4、.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需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根底设施建立。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到达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意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根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展硬化、绿化和建立必要的效劳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干净,办事快捷。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掌握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

5、5平方米)户型占10%。详细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状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具体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根底上确定。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治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安康进展。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需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三、资金筹措与使用(一)改造建立资金筹措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5、个人出资。(二)加强资金的使用治理,棚户区改造

6、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所需建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工程的建立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根底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立。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工程一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工程,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的一般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立有关的经营性收费工程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

7、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构造差价及按局部面积结算。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局部交纳每平方米300元构造差价,超出原面积局部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局部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依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合理享受面积局部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局部;超出合理扩大面积局部为根据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局部。4、回迁的低保

8、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局部拆一还一,不收构造差,合理扩大面积局部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力量出资购置合理扩大面积局部,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其次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到期后仍无力量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治理。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五、组织实施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构造、面积及附属状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状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

9、造供应详实资料。2、宣传发动。利用播送、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阔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到达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3、依法拆迁。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挨次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4、建立监管。坚持公开、公正、公正、择优和诚恳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规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建立程序,

10、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标准、优质、按期进展建立。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阅历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立本钱,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举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选购。6、物业治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治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治理模式。当业主入户率到达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效劳企业实施治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治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展物业治理。实施业主自助治理的小区工勤效劳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

11、益事业、有肯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效劳企业无偿供应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效劳用房。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修理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二)责任分工成立棚户区改造建立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立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立。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立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建立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动、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进展和改革局、规划科负责

12、工程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帮助筹集建立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工程土地供给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视;宣传部、播送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待政策的落实。方案二: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我县城镇棚户区居民的

13、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立部、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仔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立和谐集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进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殊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二、棚户区界定城镇棚户区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立使用年限久、构造简易、人均居住

14、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根底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三、棚户区根本状况我县棚户区占地总面积332.5万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103.75万平方米,估计可开发房屋面积432.8万平方米。四、工作目标利用5年时间根本完成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建立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1.2万余户、4.8万多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五、改造原则(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立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动住房保障体

15、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工程,应实行市场化运作。(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镇建立总体规划,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当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六、建立标准(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分别为:45、60、70、80平方米左右。(二)新建回迁住房要到达根本入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热、通讯,以满意居民入住使用的根本要求。(三)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根据规划要求,确保根底设施配套齐

16、全。建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物业治理标准,道路畅通,环境干净。(四)建筑节能到达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由有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进展物业治理。七、资金筹措(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县发改委、财政、建立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的有利契机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二)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三)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气参加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举诚恳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

17、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四)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除向国家争取补助外,县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局部(扣除风险预备金和治理费)安排廉租房建立。(五)加强资金的使用治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治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视。八、优待政策(一)土地政策。1、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中的廉租住房建立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治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根底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立。(二)税费政策。1

18、、棚户区改造工程一律免收属县级治理权限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2、棚户区改造工程原拆迁面积局部免收防空地下室建立费。3、符合城镇建立规划且棚户区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参照棚户区优待政策执行。4、对重点区域其他开发建立工程,由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收费标准。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的一般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棚户区改造归还原拆迁面积房屋局部,经地税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镇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治理方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镇维

19、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工程中配套建筑廉租住房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有照房屋拆一还一,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5,上靠户型面积为60),超出原面积局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置,超出上靠户型面积局部按市场价格购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20、、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四)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廉租房建立工程。所谓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家庭供应的租金相对低廉的一般住房。此项工程要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需到达总规模的3%以上,由政府按本钱价回购。(五)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待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符合农夫特点的住房。九、组织实施(一)审批提速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

21、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口式收费集约化审批效劳。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二)调查摸底社区办、县房产处要集中力气、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展排查,摸清规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状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三)编制规划依据城镇住房进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状况,根据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立规划。(四)依法组织拆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法规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实行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拆迁。(五)加强建立监管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

22、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根据住宅设计标准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根据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房屋建立质量。十、强化领导为加强对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集贤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许德东县长为组长,有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推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建立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县政府治理城镇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规划治理、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建立治理、政策执行、监视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应等工作。县建立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

23、推动实施、督办考核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筹集建立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程土地供给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视;县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务、公安、人防、消防、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优待政策的落实。方案三: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城市改造的实际,以及民风、民俗、文化内涵等实际状况,在2023年、2023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根底上,依据上级最近公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进展观为

24、统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惠民政策精神,根据县政府提出的改造老城、扩建新城、全力打造滨江港城的要求,以改善民生,创立宜居宜业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进展为目的。以重民生,保增长,促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主题,着力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步伐,为实现和谐秀美富有文明新肇源奠定坚实的根底。二、实施意见(一)政策依据本方案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立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295号)、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5、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331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2310号)等相关文件及国家、省、市召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二)棚户区界定及确定城市棚户区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立使用年限久、构造简易、居住条件恶劣、根底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我县棚户区改造区块确实定,由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要求选定,报县政府审定。(三)棚户区改造的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棚

26、户区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工程相结合,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动住房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立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立总体规划,根据先行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方针,统一征收,分步实施。3、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依法征收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公开透亮,阳光操作,妥当解决好各方面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自2023年开头,县政府不再审批零散的开发工程,开发建立工程必需以棚户区改造的形式集中连片开发有序进展。(四)建立标准1、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5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

27、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少于建筑面积的70%。2、新建的回迁房为毛坯房,由被征收房户自主装修。3、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根据规划要求,确保根底设施配套齐全。建立物业用房,居民活动室,适当考虑社区用房,保证分户计量供暖、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的畅通,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做到物业治理标准,道路畅通,环境干净。4、建筑节能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棚户区改造小区的物业由开发企业提出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展治理的意见,报县物业治理办公室审批确定。(五)优待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3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优待

28、政策:1、对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工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治理。土地出让金除上解局部资金外,其它地方政府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该棚户区改造的根底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立。2、棚改工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大修理基金30元、劳保基金24.9元,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棚户区居民因征收而重新购置的一般住房价款未超出征收补偿款的,免征契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棚户区改造工程回迁房屋价按棚改政策不同,分归还原征收面积、上套(靠)户型面积、上调户型面积、增加面积四种形式收取。纳税人根据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按注明的征收建筑面积补

29、偿被征收户,填制棚户区改造回迁暂不征税申请表和回迁安置房屋分户明细表经市(地)和县(市)、区棚改办、地税局核准分别享受税收政策。(1)归还原征收面积部门,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纳入核定范围。(2)纳税人以建安本钱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套(靠)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3)纳税人以开发本钱价安置被征收人取得的上调户型面积收入,只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4)纳税人以上述价格安置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还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对纳税人根据商品房市场价格收取的房款

30、,依法征收相关税费。5、被征收人依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6、对在建工程完成投资30%以上的工程,允许进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7、对在建工程完成到主体两层以上或工程造价25%以上,由县建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方可进展预售,预售资金应缴银行建立专户,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状况进展严格监管。(六)补偿方法对于县城内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展。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

31、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331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我县为了使广阔人民群众受益更多,特制定以下补偿方法。(1)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全部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无产权证的主房,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无产权证砖瓦构造以上的门房、仓房,开发商可以按建筑面积不高于1比0.5的比例还建;其他占地面积(含附属设施)按不高于1比0.3的比例还建。回迁时选择多层楼房底层和顶层的(一层为车库的,以二层为底层;顶层建阁楼的,以下一层为顶层),原面积局部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回迁户向开发企业补交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100元。征收房屋面

32、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如回迁时需要扩大面积的,可享受5平方米的本钱价格(本钱价格按每平方米1450元确定)。(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标明商服用途和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但不找构造差价。无产权证的,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面积削减局部实行货币补偿,即按原房屋的评估价进展补偿。被征收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局部按市场销售价格购置。调换的商服房屋跨度18米的,开间不低于3.6米;跨度15米的开间的,不低于3.3米;跨度12米以内的,开间不低于3米。(3)对房屋全部权证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且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回迁时根本按原位置回迁,按规划要求,建商服还商

33、服、建住宅还住宅,但仅限临主次干道的第一户,其余不享受此规定。(4)被征收人回迁面积小于原征收面积,剩余房屋面积按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5)对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特困户、低保户,在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达不到50平方米的,由开发企业补到50平方米。并且不因居住楼房取消特困户、低保户待遇。(6)实行回迁安置的,按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先后挨次选择房屋,同时签定协议的利用电子摇号确定挨次。(7)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商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货币补偿方法(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需出具房屋产权证

34、照,其征收补偿金额一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对于房屋全部权证注明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商服的房屋,且位于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并有独立产权)具备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三个根本条件,可按商服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3)对于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按评估价予以补偿。(4)被征收人土地使用面积内的棚厦等附房设施按评估价予以补偿。(5)被征收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时,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可直接申请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展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

35、担当。(七)征收、搬迁方式由县政府确定棚户区改造地块并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面对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由中标企业编制修详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开招标后,由县政府授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全部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打算的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打算,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补偿人对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打算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

36、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打算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费用由企业负责。(八)相关规定1、参加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开发前需将工程资本金总额的20%(包括3%的农夫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视。2、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回迁面积,以本钱价格为基数,由开发企业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保证金,如违反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或不能按期开发建立的酌情予以扣减。未消失问题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予以返还。3、对实行货币补偿的,确定评估价格后,由开发企业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4、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分期建立的,须由县政府审定批准。

37、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立的,先期建立局部正常缴纳税费。5、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6、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后,开发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工程进展综合验收。对燃气没有入户和没有安装热计量表的住宅小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善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全部手续。7、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根据规划设计标准进展开发建立,因特别状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8、由开发企业缘由致使不能按时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由开发企业发给被征收人每月每户600元的搬迁临时安置费。9、征收非住宅房屋,其

38、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付。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顿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税票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本方案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全都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立,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协调进展,依据中心、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凡棚户区改造均适用本方法。棚户区是指在县城建成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低矮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

39、d类以上危房较集中、地势低洼、人均建筑面积小、根底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及环境卫生脏、乱、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搬迁面积或占地面积在2023平方米以上的区域。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动的原则。棚户区房屋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在充分调研的根底上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形式工作合力,高位高效推动。 (二)坚持以*县房产局为主,部门协作的原则。*县房产局作为棚户区房屋建立改造工作的业主单位,详细负责工程申报、政策解答、工程建立等工作。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负责各自搬迁的安置、补偿、协调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准时办理有关手续,尽职尽

40、责地做好效劳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遵循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统筹安排、综合开发、统一规划、节省用地,因地制宜、配套建立的原则,分步建立。 (四)坚持棚户区房屋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立建立相结合的原则。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立范围范畴,与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连接,搬迁安置上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工作规划。 (五)坚持异地换房,完善功能的原则。根据规划要求,县棚户区改造住宅户一律不实行就地安置,全部实行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撤除后按县城总体规划,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立。 (六)坚持以产权置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

41、原则。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立、统一治理、统一配套、统一安置”的原则进展产权置换安置。所涉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安置。 (七)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房屋搬迁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做到依法搬迁,有情操作。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止正常搬迁的,依照法定程序搬迁,对违法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安置方法 (一)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实行“拆一还一”。对实行产权置换的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方法进展等面积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置换房的面积补差价格按建筑重置价计算找补。 2、建筑户型。根据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户型设计按每套5090m

42、2不等进展设计,由县房产局统一建立,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统一安置。 3、私房产权置换以房屋全部权证房屋面积为依据,每本证原则上只安排一套楼房。如被搬迁房屋面积较大,其家庭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困难的,可视实际状况增加一套安置房。 4、在住房中预留肯定数量的住房,作为临时安置用房,不参加公开摇号。 5、安置面积超过撤除面积的,超过局部按楼房重置价格购置;安置面积缺乏原撤除面积的,缺乏局部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6、产权置换安置楼房为2层和6层的,不计算楼层差价,安置楼房为35层的,计算楼层差价。 7、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

43、、以被搬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2、搬迁营业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且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营业地点相全都的,参照营业店面赐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进展补偿安置: 1、经调查核实的确唯一住房的,参照同类产权证明房屋的80%赐予补偿安置。 2、无产权证照,但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正式批件的,参照同类有产权证照房屋赐予补偿安置。 3、经规划部门和搬迁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主墙24厘米以上(含24厘米)的贮存间或车库,参与照同类房屋的60%赐予补偿安置。 (四)被搬迁房屋附

44、属物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通告下发前房屋倒塌仅剩空场的,凭房屋全部权证、集体土地建立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并以各种证照标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根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征收土地。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棚户区改造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城投公司、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桐山街道办、舜陵街道办、文庙街道办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45、室,办公室设于县城市投资公司,县城市投资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详细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棚户区改造方案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同志们: 大家好! 为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到三年根本完成全省8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依据全省棚户区的现状、居民经济状况、各市财政状况的实际,政府制订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落实科学进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立和谐辽宁、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进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殊是特困群体的居住水

46、平。 (二)工作目标 2到3年根本完成806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248万户、844万人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主要原则 1.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方案制定、审批、资金筹措、工程组织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市市长全权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实施严格的市长责任制。 3.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相结合,与房改相结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推动廉租住房工作相结合。 4.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

47、。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治理、城市建立治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立等方面的规定。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当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赐予合理的照看。 5.坚持统筹规划,搞好配套建立的原则。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立”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6.坚持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地块,可以“平改平”。 二、建立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状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确定,宜楼则楼,宜平则平,平均楼房户型不高于采煤沉陷区改造安置标准;平房不低于“三老”住房标准。 2.新建住房要进展室内简洁装修,满意居民进住使用的根本要求。厨房、卫生间设施,原则上由本人负担。在新建安置回迁房可建立局部廉租房,供无力量按房改和拆迁政策出资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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