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1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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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14篇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生,汉族,住址:_,联系电话:_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生,汉族,住址_,联系电话:_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大队公交认字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与理由_年_月_日11时许,被申请人驾驶_号出租车,沿_街由南向北行驶至_家属院门前,适逢申请人驾驶_号裕兴电动自行车在此由北向东左转。被申请人前部与申请人电动车右侧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由_交通警察支队碑林大队西公交认字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认为: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1、被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注意观察,安全意识差、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为让行人优先通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2申请人未下车推行.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是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错误。理由如下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

3、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申请人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的情况下:第一,机动车有谨慎文明驾驶、观察注意、减速慢行的义务。第二,法律规定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叉路口相遇时机动车有主动避让行人和让行人优先通行的义务。第三,申请人遇无红绿灯、无天桥交叉路口过马路属于正当权利,无违法情节。第四,申请人已确保安全距离方才在交叉路口通过(过马路时与肇事车相聚十余米),尽到了注意观察谨慎通过的义务。第五,申请人过马路未下车推行与事

4、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假设剔除骑行因素改为推行,如肇事方未能谨慎驾驶并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无红绿灯、无斑马线的交叉路口骑行过马路时已确定安全的通行距离。因肇事车辆未减速、未注意观察文明驾驶、优先行人通过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推行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违法情节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申请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销_交通警察支队_公交认字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5、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此致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_年_月_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xxxx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x。被申请人:xxxx,男,xxxxxx族,xxxx年xxxx月xxxx日生,xxxx省xxxx市人,住xxxxxx,系xxxxxx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申请事项:申请人xxxxxx因对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的xxxxxx公交认定xxxx

6、xx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xxx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xx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xxxx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事实及理由: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驾驶xxxxxx牌电动车,由xxxxxx往xxxxxx方向行驶,xxxxxx时xxxxxx分,行至xxxxxx,当时申请人xxxxxx已经打了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xxxxxx系醉酒驾驶xxxxxx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xxxxxx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xxxxxx、乘车人xxxxxx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

7、是因为被申请人xxxxxx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xxxxxx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xxx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xxxxxx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特此申请申请人: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附: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xx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xxxxxx公交认字xxxxxx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住xx,身份证号:xx。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

8、队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9、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xx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xx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

10、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xx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xx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年x月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

11、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致!xx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xxx年x月x日申请人:xx被申请人:xx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

12、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

13、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

14、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xxxxxx年x月xx日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对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XXX

15、*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一、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

16、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

17、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二、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

18、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

19、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XXXXXX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20、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李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x区xx大街xx家园x号楼x单元xx室门市。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区xx北路xx家园xx号楼x单元xxx室。复核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队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李x、李xx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事实与理由:20xx年x月x日13时05分许,李x驾驶黑Rxxxx号金杯轻型货车,从xx市xx区文政街x号旁边垂直于文政街的居住区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车驶入文政街时,遇由东向西蔡xx驾驶的黑Axxxx号

21、骐达牌小型轿车及李xx驾驶的黑Axxxx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因李x驾驶机动车从道路出入口倒车驶入文政街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未对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避让;李xx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致使三车相撞,造成正常驾驶的申请人受伤及三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正常驾驶,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对此事故不负有责任。被申请人李x、李xx分别实施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与两名被申请人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错误,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李x、李xx具有严重过错,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1、被申请人李

22、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2、被申请人李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驾驶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措施的安全距离,直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二、交警部门错误认定申请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交警部门在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在道路

23、上正常行驶,驾驶车辆时速为40多公里。交警部门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该路段正常行驶的同向、对向车辆的车速一致,始终保持安全的车速。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道路为双向六车道,且未设置任何限速、减速让行的交通标志、标线,根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在没有设置限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为70公里,申请人驾驶车辆的时速远远小于70公里,不存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问题。交通部门在未对申请人的车速进行鉴定,不尊重监控录像反映的客观事实真相,断然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

24、持安全车速,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实属错误。且从录像来看,被申请人李xx驾驶车辆的时速与申请人相仿,如认定申请人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过错行为,那么李xx也同样未保持安全车速具有过错行为,不知交警部门对此为何没有分析认定。三、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1、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和交通环境因素。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和交通环境的描述为:x市x区文政街x号门前,道路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属于城市道路;白天视线良好。该描述过于简单,忽略了很多严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实际情况为:事故发生在x市x区文政街x号旁边居住区出入口前。该居住区出入口为南北走向,垂直于文政街。该出口狭窄,宽度仅能容一辆

25、机动车出入。该居住区出口处没有任何标识,附近也没有设置减速、让行等提示驾驶员注意此处存在居住区出入口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该出入口右侧(即东侧)的人行道上生长有三颗十余米高的大树,大树树干粗壮、枝叶茂密。该树木四周修有高度约为一米的水泥护墙。平行于居住区出入口、南北走向的水泥护墙长约为3米,平行于文政街、东西走向的水泥护墙长约为8米。位于出入口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宽度约为2米,位于文政街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距离约为1米,立有一路灯杆。事故发生时,有三辆机动车停放在该居住区出入口。其中两辆轿车紧靠该出入口前文政街的道路右侧停放,两车车头均向西,垂直于该出入口,车顶高度距离

26、路面约为1.6米,前后车距约为半米。一辆吉普车停放于位于出入口及与其平行的水泥护墙之间的人行道上,车头向南,垂直于文政街,该车尾部距离文政街及在文政街停放的车辆,不足1米。因该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其车顶高度距离文政街路面约为2米。事故发生地停放的三辆机动车、人行道上生长的树木以及水泥护墙,遮挡了在此道路上自东向西行驶的驾驶员的观察视线,使之难以观察到此处存在居住区出入口,难以预判此处会有车辆突然驶入道路。2、事故发生时的经过。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轿车由东向西以时速约为40多公里的.速度,在文政街道路的右侧行车道行驶正常行驶,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右侧距离道牙子约为2米,车前方约20米处一直有一辆货车

27、。被申请人李x在申请人前方货车驶过居住区出入口后,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驾驶金杯轻型货车从与文政街垂直的居民区出入口,由北向南,向右后倒车驶入申请人行驶的车道,致使申请人躲避不及,造成申请人车右前部与被申请人李x驾驶的货车尾部相撞。在后面行驶的被申请人李xx驾驶的夏利轿车,因未与申请人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车辆前部与申请人车辆后部相撞。3、申请人不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错误行为。在被申请人李x倒车驶入申请人的行驶车道前,位于申请人车辆前面行驶的货车与事故发生地停放的三辆机动车、人行道上生长的树木以及水泥护墙,直接遮挡了位于驾驶室内正在行驶的申请人对右前方居住区出入口的观

28、察视线。且该处没有设置减速、让行等提示驾驶员注意此处存在居住区出入口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申请人根本无法观察到此处存在一个与文政街垂直的狭小的居住区出入口,无法观察到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自被申请李玉发开始倒车,到申请人观察到货车的尾部突然从右前方道边停放车辆的车前出现,再到申请人车辆右前部与货车尾部发生碰撞,时间极为短暂。被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尾部超过道边停放车辆进入申请人的车道,仅不到两米。申请人在发现状况出现后,迅速将脚从油门踏板抬起,转移到刹车踏板,但还未来得及踩下,两车就已经发生碰撞。在发现状况出现时,申请人也不能采取向左右躲避的措施。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右侧为停放车辆,无法向右躲避;左侧为同

29、向行驶车道,向左侧躲避,将对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危险,会与左后行驶的车辆碰撞。所以,申请人未向左右躲避。在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并无过错。被申请人李x、李xx实施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造成了申请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x大队作出的x公交认字【20xx】第xx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对此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该认定错误。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30、。申请人:蔡xx二xx年x月x日申请人:xxx,男,42岁,住xx县xx镇先农街x号楼xx号,身份证号:51052419xxxxx,川Exxx号车驾驶员,电话:xxx复核请求:撤销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责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认定。理由: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叙公交认字【20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中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理由为申请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申请人认为,该认定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一、认定申请人超速缺乏依据。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请人所驾驶川Exx

31、x号超速行驶系依据交通事故车速鉴定报告作出的结论,但该作出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并不是符合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其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鉴定报告并没有科学依据,仅能作为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材料,但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却只依据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在没有其它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所驾驶的川E*号车超速行驶,明显缺乏客观的、科学的证据。二、事故原因分析及认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

32、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本案中,即使申请人驾驶川Exxx号超速,但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xxx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就已经侵犯了申请人通行权利,且转弯时的速度超过了30km/h,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xxx至少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超速的情况下,xxxx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重新认定结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认定。此致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xxx二xx年十月二日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

33、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和理由: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XX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

34、的,并有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XX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二、认定申请人和刘XX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XX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XX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

35、是真实的。闫XX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XX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XX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XX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XX月XX日下发的

36、汝公交认字20xx第XXXX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致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xxx,男,彝族,xxx年xx月xxx日生,住xxxxxxxx一组。被申请人:xxxx,男,其余信息不详。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xxx驾驶的振兴牌号贵xxx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xxxxx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

37、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xx驾驶的牌号贵Bxxx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

38、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xxxx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xxxx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xxxx的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xxx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综上所述,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

39、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xxxxx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依法认定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xxx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x月x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一、x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

40、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2、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x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3、如果x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x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4、在交通肇事后,x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

41、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肇事人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三

42、、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四、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

43、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五、告知事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_年第x_期和x_年第x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

44、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xxx20xx年x月x日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生,汉族,住_省_市_区_路_号院_号楼_号。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_号),特申请复核事实

45、理由如下: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

46、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_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_;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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