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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临时工管理制度【临时工管理办法】 临时工治理方法 为了加强对临时工的治理(包括承包工、季节工、临时工),有利于机关“两个文明”建立,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全民全部制企业临时工治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1、临时工的聘用、辞退由政工科推举和提出意见,报中心领导讨论批准后办理聘用、辞退手续。 2、临时工在政治待遇上与干部职工公平。临时工所在科室负责组织临时工参与组织活动、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并对临时工的日常工作进展安排和治理。 3、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每月劳动酬劳依据实际出勤和工作任务完成状况计算考核发放。 4、临时工的聘用实行合同制,合同期限一年,若工作需要连续聘用,在民主评议考核的根
2、底上,续签合同。民主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全体干部对临时工进展投票。民主评议“不满足”票超过半数的不得聘用。 5、新招临时工原则上实行公开聘请制度。 6、对现有的临时工由政工科牵头每年进展一次全面考核和民主评议,需要聘用的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即属自然辞退,限期离岗离中心。 7、临时工原则上不解决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可能的状况下安排宿舍,临时工不得带家属在宿舍内居住。 8、临时工的户口“农转非”、招工以及家属的户口、工作,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等项本中心不担当任何责任和义务。 9、临时工除享受合同商定的工资、劳保、医疗待遇外,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10、临时工在中心工作期间,医疗、病休不得超过一个
3、月,超过一个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临时工必需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13、合同期内不听从安排,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机关各项治理制度,中心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实施全民全部制企业临时工治理暂行规定细则 (年月日市政府第号令公布)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全民全部制企业临时工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全部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或工作需要,招用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必需执行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临时工治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临时工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4、镇政府负责本地区临时工登记、培训、介绍、收缴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等日常治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需要临时工,应当招用持有“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待业人员,并在被招用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办理招用手续、临时工养老保险手续,并按市劳动局、市物价局规定缴纳治理费。 因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满意不了用工需要,必需招用本市农夫工的,按招用本市农夫工的规定办理;必需招用外地农夫工的,依照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用临时工,必需由用工企业和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统一文本及治理方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六条临时工劳动合同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用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
5、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临时工的工资安排形式,由用工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 实行月工资制的,临时工的工资可以高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工资标准的。实行日工资制的,日工资不得低于元;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日工资不得低于元。 第八条临时工可以享受用工企业同岗位、同工种合同制工人的岗位津贴、补贴(不含工资性补贴)的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等待遇,奖金由用工企业确定。 第九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善后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工死亡的善后待遇一样。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和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一样。医疗终结,
6、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与丢失劳动力量的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在合同期内,由用工企业负责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依据其伤残程度由用工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个月至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伤残补助费。 第十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为其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的待遇一样,伤病假期间,由用工企业按以下规定发给补助费: 一、连续工作不满个月的,不发工资和生活补助费。二、连续工作满个月的,不发工资,可以根据其标准工资的发给生活补助费。三、连续工作满个月,医
7、疗期满尚未痊俞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其相当于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医疗补助费。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工企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元,并发给不少于其本人个月标准工资数额的一次性供给直系亲属的生活救济费。 第十一条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的详细方法,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劳动爱护待遇,应当与用工企业同工种、同岗位的合同制工人劳动爱护待遇一样。 临时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用工企业必需对临时工进展安全生产教育,经教育考核合格的,方准其上岗工作; 对从事特种作业操
8、作的临时工,必需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治理方法的规定治理;对在有毒有害和危急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工作的临时工,必需实行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用工企业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由市、区、县劳动局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经济惩罚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赐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擅自使用临时工的企业,每使用一名临时工罚款元。二、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依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惩罚。三、对违反有关临时工工资、劳动保险、伤残、医疗、丧葬等待遇规定的,责令严格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执行,并处元罚款。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区、县所属集体全部制企业招用临时工,参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详细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公布日期:1990年06月06日实施日期:1990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