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模板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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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模板10篇保险合同模板10篇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合同篇1第一条本(下面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场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有限公司_分公司(下面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2、,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

3、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

4、.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

5、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成心行为;二、受益人的成心行为;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成心自伤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成心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九条被

6、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假如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近期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

7、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三、近期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三、近期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能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8、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近期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能够解

9、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能够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

10、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变更地址第十九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批注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

11、效力。合同纠纷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第二十三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忽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遭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注1)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别人扶助;(注4)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

12、永久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根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下面。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2)声带全部剔除。(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别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本人完成,经常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3、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保险合同篇2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下面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场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下面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

14、按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

15、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面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

16、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缺乏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

17、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红利事项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

18、红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一、提取现金;二、抵交保险费;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责任免除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成心行为;二、受益人的成心行为;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成心自伤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成心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保险合同篇3第一条约因保

19、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下面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下面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

20、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第二条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施行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代理区域乙方施行甲方受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第四条代理权限甲方受权乙方能够施行下面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2个人健康。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

21、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能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能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

22、,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根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

23、收入。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第八条保证与担保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以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元。第九条专属代理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

24、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条款能够进行变更。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当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25、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获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早_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遭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获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遭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1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2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

26、、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缺乏以补偿以上损失的,能够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缺乏部分。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乙方应对在代理经过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经过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当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当赔偿责任。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当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经过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第十五条附则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

27、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保险公司乙方:_分公司签署地:_签署地:_签订_签订_保险合同篇4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当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具体了解。

28、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1、直接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别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由于这种未尽注意义务的

29、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根据(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本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以区别对别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本人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经营者对本人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本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而应当是直接责任。经营者承当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参与。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

30、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施行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当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别人发生争论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遭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

31、承当民事责任。例如,遭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当责任。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捉住下面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当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当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本人行为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经营者承当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2

3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当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在承当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承当责任的经营者能够向终局责任人、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原因力理论分析。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由于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由于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对

33、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能否承当民事责任和承当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参与导致损害的发生,从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讲假如经营者勤勉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而,经营者违犯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原因。保险合同篇5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

34、、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以为能够合并审理;有的法院以为不能合并审理,以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承当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当责任,讨论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根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以为:此条规定显然不妥。(一)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固然具有独立性。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承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

35、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严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法院利用本人的审讯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若讲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承当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承

36、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能够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可以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然分开审理,显然是没有根据的,是法院没有根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犯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根据,并无不当。(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讨论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显然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解释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模拟,这样只能增加

37、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以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固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而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根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讲,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

38、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保证与担保是如何的关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当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当的是补充担保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当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能够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当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当责任。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当的是连带担保责任。4、同一

39、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十分约定,两者均有承当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怎样处理?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怎样处

40、理?一、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迫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承当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

41、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以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三)约定不明的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二、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迫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当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其理解如下: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当责任。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

42、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而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迫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犯,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本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

43、,才能够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进而使保证“真正获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保险合同篇6 ()_代字第_号委托方:_保险公司_分公司(下面简称甲方)(被代理人)住所:_负责人:_受托方: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乙方)(代理人)住所:_负责人:_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总则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

44、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当,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第二条代理范围(一)业务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详细险种见附件一);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二)地域范围_行政区域内。第三条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

45、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条代理费用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第五条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

46、签发保险单;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二)甲方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6对得悉的乙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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