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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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管.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公布) 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

2、法(2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效劳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23年版)和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展新区建立、旧城改造和撤村建居等建立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立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立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立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市发改、建立、国土资源、教育、财政、建管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

3、儿园建立治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首期工程同步规划、建立、验收、交付使用。 其次章规划与前期 第四条市教育局牵头编制学前教育事业进展规划,市建立局负责将幼儿园布点等内容落实于相关区域掌握性具体规划。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进展,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五条配套幼儿园应选址于交通出入良好的区域,供应独立、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出入口须面对市政道路。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其他用地明确界限,设置高度相宜的安全护墙,规模建议为6、9或12班制,原则上不超过15班。 第六条新建小区设计规模到达800户或规划住宅建筑

4、(地上)面积到达10万平方米的,单独规划建立配套幼儿园,以出让方式供地;未到达上述规模的零星建立住宅类工程,可组团规划建立幼儿园,以划拨方式供地,由政府统一配建。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幼儿园用地应作为单独宗地办理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取得市建立局、教育局确认的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立要求、建立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治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在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将幼儿园用地依据规划条件图及规划条件书,从整宗土地中单独划出,明确为幼儿园用地,各项技术指标单独计算,划定红线予以爱护。开发商竞得土地后,应就幼儿园配建事项与市教育局或镇乡人民政府(街

5、道办事处)等治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治理使用单位)签订协议。 第八条开发商须根据新建小区总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立差价,在竞得土地后,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规费一并缴入市财政专用账户,统筹用于全市配套幼儿园建立。 担当幼儿园配建工程的住宅小区,免缴幼儿园配套建立差价。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缴幼儿园配套建立差价。 第九条不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幼儿园配套建立差价的工程,不得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建成后,阅历收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与上限等经济指标的,应按合理误差内的实际总建筑面积与补缴土地出让金一起补足幼儿园配套建立差价。 第三章建

6、立与移交 第十条属单独规划建立的配套幼儿园,建立主体为该小区开发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治理使用单位。属组团规划建立的,建立主体依据治理权属确定,定性为市属办园的,建立主体为市教育局;定性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办园的,建立主体为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组团规划建立的幼儿园建立工程资金(含二次装修及设施设备添置费用),市属的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分担,组团规划区域内新建小区所缴纳的幼儿园配套建立差价全部用于配套幼儿园建立,缺乏局部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当。 第十二条单独规划建立的配套幼儿园,其建筑方案须经教育部门认

7、可前方可进展建立。建成后向治理使用单位贴付按幼儿园建筑面积计不低于600元/平方米标准的装修款后实行毛坯房移交。 新幼儿园治理使用单位为市属的,装修差价及设施设备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治理使用单位为非市属的,由市财政与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5:5标准予以分担。 第十三条市建管局应邀请治理使用单位参加幼儿园施工环节的监视工作。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时,工程建立单位应通知市教育局参加幼儿园园舍验收工作。凡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未随所在居住区首期住宅工程同步建成的,市建立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依法责令开发商补建,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行政惩罚。 第十四条单独规划建立的配套幼儿园在

8、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一次性将园舍、场地、装修款和有关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城建档案资料等全部移交至治理使用单位,并供应移交清单。 第十五条单独规划建立的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申请准时将产权转移登记在治理使用单位名下,发放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使用与治理 第十六条新建配套幼儿园由市教育局打算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分割、拆改、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转变用途。因城市建立改造确需征收或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原用地面积、规模和要求就近调整或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9、。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要会同建立局、国土资源局、建管局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状况进展联合检查,发觉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通过政府回购办园等方式确保正常开园;拒不改正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配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意效劳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局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3日制定的诸暨市住宅小区配套托幼园所标准治理的规定(诸政办发2023204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规定的,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 end - 篇2: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实施方法(2023) 湖

10、教办202328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建立局、规划局(分局)、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效劳体系,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全面、安康、持续进展,市教育局、市建立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工作实际,仔细组织实施。 附件:1.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实施方法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湖州市规划局 湖州市国土

11、资源局 湖州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国有资产治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1 湖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效劳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浙教学前20238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展旧城改造、新区建立和撤村建居等建立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立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立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立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立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发改、规划、建立、教

12、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城镇进展、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等因素和学前教育进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须按5000人口配套建立1所9-12班的标准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立或组团开发区域,要依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先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对个别未到达配套规模的住宅小区,要依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域。 第五条发改部门在工程审批时须明确配套

13、幼儿园的建立内容、建立规模与建立标准;未按规划条件安排配套幼儿园建立的小区不予审批。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立位置、面积等内容。 政府组织供给需配套建立幼儿园的土地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立要求、建立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治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划拨打算书或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3987),根据不低于浙江省一般幼儿园建立标准(DB33/10402023)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立规模、规划标准

14、、建立要求等。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论证、规划调整、方案审查及调整的会议,必需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详细建立方案须经教育部门确认。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它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供应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儿园建立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进展设计、建立,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 第七条 建立部门须通知教育部门参加幼儿园园舍施工环节监视等工作。发改部门或工程建立单位须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建立单位分期建立有配套幼儿园工程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须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立和竣工移交;凡未根

15、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工程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应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惩罚。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立单位在住宅小区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全部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并供应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土地用途按科教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要依据建立部门核发湖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配套用房确认书将配套幼儿园直接初始登记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

16、的登记主体。登记发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2023年8月前住宅小区建成使用或规划建立的幼儿园,必需根据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办园。2023年8月起,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托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撤除,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转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立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

17、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城乡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立、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对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状况进展联合检查,发觉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教育、国土、建立、规划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立状况,对未规划建立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必需按相关规定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配

18、套幼儿园招生应优先满意本住宅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立、使用的监视与指导,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治理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促使进一步标准办园行为,全面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cA OWT,aO h0老百姓法律网( 附件2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1.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证; 2.施工许可证; 3.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其他能够证

19、明建立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4.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5.白蚁预防过程竣工验收证明; 6.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7.建立工程批准文件; 8.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比表; 9.房屋竣工施工图; 10.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11.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篇3: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2023) 路政办发202312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

20、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已经区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公布)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41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3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进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23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展学前教育其次轮三年行动规划(20232023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6号)等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效劳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21、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 2023年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浙教学前202382号)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区各镇(街道)、管委会进展旧城改造、新区建立和撤村建居等建立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立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立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立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立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立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立的主体。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立治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

22、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依据区域总体规划、城镇进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进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规划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掌握性具体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立工程必需严格遵守工程建立根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掌握性具体规划及相关建立标准,发改部门在工程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立内容、建立规模与建立标准;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

23、幼儿园的建立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立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给时,须按规划选址意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立要求、建立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治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划拨打算书或出让合同。 第六条 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依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39-2023)、一般幼儿园建立标准(DB33/10402023)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立规模、建立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展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与。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

24、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供应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符合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立标准。 配套幼儿园建立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进展设计、建立,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七条 根据“谁开发建立、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立单位无偿配套建立。住建部门在园舍建立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视,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建立单位分期建立有配套幼儿园工程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立和竣工移交。凡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工程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

25、,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惩罚。 发改部门在工程综合验收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加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立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立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治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立工程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供应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转变用途。对因城

26、市建立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意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物价部门应催促举办者仔细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方法出台前原有配套幼儿园,对本住宅区内幼儿(原则上房产权证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应参

27、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状况进展联合检查。发觉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未按规划建立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订正,并依法惩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改革与进展若干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函202366号)出台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阅历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原配套幼儿园),已经举办并审批的要加强治理,逐步办成普惠性的标准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可由开发建立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社会力气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托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2023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清查、整改工作,按规定应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准时办理回收手续,交由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 对原配套幼儿园,鼓舞各开发建立单位主动与政府商谈,通过政府评估回购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回购价格经评估后由开发建立单位与教育、财政部门协商,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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