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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3)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路政办发2023128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路桥区住宅小区. 路政办发2023128号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已经区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
2、公开公布)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41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3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进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23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展学前教育其次轮三年行动规划(20232023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6号)等精神,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效劳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 2023年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浙江省住宅小
3、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浙教学前202382号)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区各镇(街道)、管委会进展旧城改造、新区建立和撤村建居等建立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立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立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立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立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立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立的主体。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立治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依据区域总体规
4、划、城镇进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进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规划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掌握性具体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立工程必需严格遵守工程建立根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掌握性具体规划及相关建立标准,发改部门在工程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立内容、建立规模与建立标准;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立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立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给时,须按规划选址意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立要
5、求、建立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治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划拨打算书或出让合同。 第六条 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立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依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标准(JGJ39-2023)、一般幼儿园建立标准(DB33/10402023)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立规模、建立要求等,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规划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展审查的,应通知教育部门参与。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供应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符合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立标准。 配套幼儿园建立应当根据国家
6、、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进展设计、建立,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七条 根据“谁开发建立、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立单位无偿配套建立。住建部门在园舍建立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视,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建立单位分期建立有配套幼儿园工程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立和竣工移交。凡未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工程同步建成的,规划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惩罚。 发改部门在工程综合验收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加幼儿园园舍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立工程整体验收
7、合格后,开发建立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治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立工程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供应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住宅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转变用途。对因城市建立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根据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
8、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意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物价部门应催促举办者仔细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本方法出台前原有配套幼儿园,对本住宅区内幼儿(原则上房产权证为父母双方或一方)应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状况进
9、展联合检查。发觉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未按规划建立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订正,并依法惩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改革与进展若干事项的通知(台政办函202366号)出台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阅历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原配套幼儿园),已经举办并审批的要加强治理,逐步办成普惠性的标准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可由开发建立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社会力气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托付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2023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清查、整改工作,按规定应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准时办理回收手续,
10、交由教育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 对原配套幼儿园,鼓舞各开发建立单位主动与政府商谈,通过政府评估回购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回购价格经评估后由开发建立单位与教育、财政部门协商,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nd - 篇2: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全文) 宿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立和治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资源配套保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市城
11、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含公租房、安置房工程)配套幼儿园的建立治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市教育、国土、规划、住建、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依据城乡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指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配套建立幼儿园,并与住宅建立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在核提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幼儿园的建立规模等技术指标。 市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在招拍挂公告中载明开发单位须根据规划条件配套建立幼儿园与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12、,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开发建立单位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配套建立幼儿园。详细建立面积、建立位置由开发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 规划建立面积较小,或不具备配套建立幼儿园条件的住宅小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可以实行单独选址方式建立。单独选址建立的,开发单位应按义务教育学校建立标准,向市财政缴纳幼儿园配套建立资金,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给区政府,统筹用于幼儿园建立。对特别功能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确因工程建立需要,不能配套建立幼儿园的,经市政府一事一议,按市政府决议执行。 第八条 统一规划、分期建立的住宅
13、小区,施工进度达50%的,应完成配套幼儿园的建立。否则,市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不予办理后期建立相关手续。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市住建、规划、国土、房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一并进展验收。 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开发单位应将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至区政府,并同时移交配套幼儿园建立相关资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出租用于办理各类高品质、有特色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租配套幼儿园的,区政府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办学机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 区政府可以实行政府购置效劳、派驻公办教师、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配套幼儿园办学予以支
14、持。公办幼儿园按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幼儿园的设立审批治理由市教育部门监视指导,由区政府教育部门详细负责。 第十一条 出租配套幼儿园所得租金应全部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嘉奖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并严禁转让和抵押。 擅自转变配套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违反规定转让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
15、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于2023年8月底前,依据本方法制定配套幼儿园规划建立实施细则、配套幼儿园办学治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正在建立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开发单位与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协议商定,属无偿配建的,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没有商定的,不得转变使用性质和用途,不能转让。区政府应加强监视,保障配套幼儿园标准使用,或按建立本钱予以收购,收购的幼儿园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治理使用。 第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由社会力气出资举办、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面对社会供应普惠性效劳,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工程和标准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各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