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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结合本市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庭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来源: 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县、湖区、新余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义务兵。 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区所属乡(镇)城镇义务兵。 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市城南警务局、城北警务局、河警务局的城镇义务兵。市财政负担60%区财政负担40% 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 第四条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上级的要求发放。 第五条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依照以下比例增发: 立一
2、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0; 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30; 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 第六条城镇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书每年到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领取优待金。其中: 义务兵入伍时为农村户口。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 被批准入伍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本市的校大学生。其家庭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依据户籍性质按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标准发给; 城镇户口义务兵入伍后。从其次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 提前退役的城镇义务兵。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非征兵规划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在校大学生入伍)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 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教以及判处徒刑的 义务兵服役期间考入军校为学员的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其他对象。 第八条服现役的义务兵户口在农村的其家庭优待金的发放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