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保,垃圾,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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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环保,垃圾,收费标准 沪价费(2023)048号 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3-11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局 沪价费(2023)048号 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进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依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23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沪府发20233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效劳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根据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根底,实行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制定、调整全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详细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

3、门备案。 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原则上依据上年度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详细核定各单位当年产生生活垃圾的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方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1、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4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80元。 2、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

4、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120元。 3、对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市基数内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80元,基数外收费指导标准每桶最高为160元。 六、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别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否实行收费减免,由各区县政府打算。 七、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及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所属单位原向单位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垃圾(自运)码头运输治理处置费、垃圾(自运)滩地治理处置费、水域

5、船舶生活废弃物清运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取消。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 送: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物价检查所,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 居民住房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篇二:上海,环保,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居民住房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调整 2023-04-17 16:56 :叶薇 来源:新民晚报 上海发改委昨天公布,今年6月1日起调整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最高收费标准:住宅面积在55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套收取,毛坯住房300元/套,再次装饰装修360元/套;超55平方米局部,按面积

6、加收5-8元/平方米不等的超根本面积清运费。 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是指,将住宅业主、使用人对住宅(农夫自建低层住宅除外)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从物业效劳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治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运至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完成处置所收取的清运、处置等费用。超根本面积清运费为:55至140(含)平方米局部,毛坯住房为5元/平方米,非首次装修为6元/平方米;140平方米以上局部,毛坯住房为7元/平方米;非首次装饰装修为8元/平方米。 上海市发改委规定,住宅业主、使用人应将居民非生活垃圾运至居住区治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居住区治理单位不得强制供应搬运效劳并收费。经协商,住宅业主、使用人托付居住区治理单位进展搬

7、运效劳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商定效劳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治理方法篇三:上海,环保,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治理方法 ( 2023年8月21日 ) (202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依据202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打算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治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干净,保障市民身体安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

8、、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治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治理工作,业务上承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 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 (规划和预算)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治理部门、市房屋治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展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

9、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立。 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立、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容器和设施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立单位; (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 (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 (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

10、置规定的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干净、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 (分类收集) 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依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详细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 第八条 (产生申报) 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一)居民生

11、活垃圾,实行物业治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效劳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治理的住宅区,由建立单位或者房屋全部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第九条 (收运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依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效劳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效劳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根据国

12、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效劳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效劳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效劳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上海,环保,垃圾,收费标准。 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 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效劳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 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十条 (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 (三)有全密闭、防臭味集中、防遗撒

13、、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治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 (收运标准)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海,环保,垃圾,收费标准。 (一)根据环境卫生作业效劳标准收运生活垃圾; (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展分类收运; (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准时复位,并准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 (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干净; (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

14、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 (中转站)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可以依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爱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标准,并根据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处置单位确定)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 务单位。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向中标

15、单位核发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资质证书。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协议应当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处置作业效劳期限、处置作业效劳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处置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燃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燃烧厂的选址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纳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环境工程、机械、环

16、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受,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治理、环境监测与爱护、财务治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治理制度;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应当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其中,卫生填埋场还应当有不同垃圾进展分区填埋方案; (八)有污染物达标排放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处置方式确定)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依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力量,根据“就近、经济”的原

17、则,对各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处置标准)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标准,并维护处置场(厂)内外环境干净。 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活垃圾处置场(厂)排放污染物期间,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应当对污染物排放状况作定期检测,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根据市物价

18、治理部门规定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详细时间和标准,由市物价治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物价治理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在起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标准方案时,应当进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数据报送)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和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状况报送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当照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当照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

19、量和处置结果。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准时将收运、处置数据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部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状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状况。 第十九条 (停业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和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在商定的效劳期内,不得擅自停顿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效劳。因特别缘由确需停顿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当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处置作业效劳单位擅自停顿作业效劳时,应当准时组织

20、有关单位收运或者处置生活垃圾。 其次十条 (应急机制)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收运和处置系统。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和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应当依据市和区、县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应急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大事造成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效劳单位无法正常进展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效劳单位应当马上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报告,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准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其次十一条 (无主垃圾处理) 对丢弃在本市道路和公共场

21、所上的无主生活垃圾,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准时组织收运单位去除和收运。 其次十二条 (制止行为) 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制止任意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淆收运、处置。 制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或者处置活动。 其次十三条 (监视检查)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实施监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依据需要可以向处置单位派驻监视员。 实施监视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

22、查; (四)发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马上改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作,照实反映状况,供应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止治理人员的检查。 其次十四条 (评议) 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效劳评议制度,每年对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和处置作业效劳单位进展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业效劳标准的实施状况; (二)符合从业条件的状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状况; (四)受行政处理的状况; (五)作业效劳协议商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状况。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在评议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23、。 评议完毕后,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评议结果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复核;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其次十五条 (对评议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或者处置作业效劳单位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作业效劳或者处置作业效劳协议,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收运、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作业效劳协议或者处置作业效劳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效劳招标。 其次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方法

24、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以下规定予以惩罚: (一)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申报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内不按规定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提交检测报告、未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收运、处置状

25、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效劳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顿收运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效劳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顿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其次款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效劳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效劳的,责令

26、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方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其次款、其次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的规定惩罚。 对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转站内排放的渗滤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爱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十七条 (其他规定)上海,环保,垃圾,收费标准。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和治理,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治理,根据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效劳治理暂行方法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

27、起施行。 生活垃圾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23)上海市环保局篇四:上海,环保,垃圾,收费标准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生活垃圾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2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2023年10月10日 10:17 (星期五) 来源: 上海市环境爱护局 地方部门:上海市 环保局 保藏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科2023417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公布生活垃圾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23)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爱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视局 文件 上海市环境爱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视局批准 生

28、活垃圾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23)第1号修改单,现予公布。修改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爱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视局 2023年9月27日 生活垃圾燃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23)第1号修改单 1第4.6.1条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活垃圾燃烧设施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第4.6.2条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包括其他非危急废物)燃烧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在表3中调整“颗粒物”的指标,表3修改后如下: 表3 新建生活垃圾燃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上海市环境爱护局办公室 2023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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