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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精选文档)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市燃气的进展应当执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今日我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进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任意设置
2、燃气供给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平安供给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平安管理制度不健全,平安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给,防止和削减燃气平安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有必要制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燃气的生产是否适用本条例?农村的燃气管理能否适用本
3、条例? 答:为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连接,划清燃气生产与燃气经营、服务、使用等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城镇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此外,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问:针对燃气进展统筹规划不够,
4、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对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哪些详细规定? 答:燃气进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给平安的重要保障。对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进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进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
5、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猜测和预警。燃气供给严重短缺、供给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准时执行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 问: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哪些详细规定? 答: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是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燃气供给平安、保证燃气服务质量、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燃气经营与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
6、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平安供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执行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
7、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问: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条例对燃气使用作了哪些详细规定? 答:对燃气使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平安用气规章,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
8、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问: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平安供给,防止和削减燃气平安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哪些详细规定? 答:对燃气设施的保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平安。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平安活动时应当执行平安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平安
9、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问:为了防止和削减燃气平安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削减损失,条例对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哪些详细规定? 答:对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平安事故或者燃气平安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平安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平安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准时消除燃气平安事故隐
10、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平安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准时执行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平安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准时启动预案,执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2021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给,防止和削减燃气平安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11、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平安、确保供给、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
12、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激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讨论,推广使用平安、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平安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平安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平安意识。 第二章 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
13、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进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进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给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给保障措施和平安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进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激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
14、旧区改造,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燃气进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进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进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进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执行综合措施提
15、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给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猜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给严重短缺、供给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准时执行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执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
16、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进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平安供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平安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平安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
17、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根据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掩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平安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
18、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根据有关规定准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执行紧急措施并准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
19、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执行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准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执行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给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
20、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平安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
21、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平安用气规章,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准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根据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平安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
22、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平安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转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
23、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平安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
24、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平安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平安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执行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平安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平安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平安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掩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平安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平安警示
25、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平安。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准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平安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
26、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进展规划,明确平安施工要求,有平安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平安事故或者燃气平安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
27、当建立健全燃气平安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准时执行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平安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准时执行措施消除隐患不准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执行措施,准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 第四十二条 燃气平安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平安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
28、职责,立即执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平安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平安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9、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根据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
30、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掩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平安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平安供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平安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
31、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平安监察的规定进行惩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平安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平安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执行措施准时消除燃气平安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
32、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平安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转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
33、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惩罚的法律规定进行惩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执行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平安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
34、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执行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掩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平安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
35、,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执行相应的平安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
36、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燃气平安知识问答 问题1:使用燃气时对环境有什么要求? 答: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具有耐火、防火性能的厨房内,厨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第二种火源,要保证用气环境的通风换气。 问题2:燃气管道、设施为什么不能封闭起来? 答:燃气的管道、阀门、计量器等设施,需要常常的检查,定期的保养。假如将这些设施封闭起来,给检查维修带来不便,如发生漏气事故不能准时发现,聚集密闭环境里的天燃气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问题3:连接灶具的软管有哪些规定? 答:胶管使用时间长,容易老化裂口而漏气,发生事故,所以使
37、用胶管应尽可能短,一般规定不宜超过2米,且不能穿墙,定期更换。应随时检查胶管情况,如有老化现象,准时更换新管。 问题4:为什么燃气管道设施经统一安装验收后不能任意改动? 答:燃气管道、设备的安装都是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设计、安装、检验后才投入使用,以确保供、用气设备的严密性及使用平安性。未经天然气公司专业人员现场勘察、整改、检验,用户私自移动管线、设施的安装位置,其严密性、平安性和耐用性都无可保障。所以,用户的用气环境转变或需要对天然气设施进行整改,必须根据程序在天然气公司办理,用户不得擅自移动天然气设施及扩大用气范围、转变用气性质。 问题5:使用燃气应留意什么? 答:1.在做饭、烧水时,锅、
38、壶里的水不要盛满,以防止汤水沸腾溢出浇灭火焰,造成漏气。 2.在有风时,火焰可能被风吹灭,造成漏气,应做好防风措施。 3.用气不离人,防止因以上两种情况造成天然气大量喷出,不能准时处理,引起事故。 4.要教育小孩,不要任意玩弄天然气开关,以免损坏或忘记关阀,引起事故。 5.每日三餐做完后,应立即关闭表后截断阀及灶具阀门,在晚间、外出前或用完后,应对灶具开关,表后截断阀进行仔细检查。如需长期外出,应将天然气计量表前、后阀门全部关闭。 问题6:使用燃气会中毒吗? 答:燃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它本身是一种无毒可燃的气体,同其他全部燃料一样,燃气的燃烧需要大量的氧气。假如居民在使用灶具或燃气热水器时不留
39、意通风,室内的氧气会大量削减,造成天然气的不充分燃烧,不充分燃烧的后果就是产生有毒的一氧化碳,最终可能导致使用者中毒. 问题7:为什么燃气管道通过的房间内不能住人? 答:使用燃气的房间集表、灶、燃气管道于一室,一旦出现漏气,燃气含量过高时,由于氧气不足会使人窒息,遇火星还会导致爆炸燃烧,因此,厨房等有燃气设施的房间不能当做卧房使用。 问题8:哪些部位容易出现漏气,如何检查? 答:容易出现漏气的部位有: 1.阀门、燃气表、灶具及燃气管道的接口处。 2.灶具旋塞阀的芯子处,旋塞阀同喷嘴的连接处。 3.管道及燃气表本身因生锈而腐蚀穿孔。查漏的方法:通常采纳涂抹肥皂水的方法,先用肥皂或洗衣粉配制成一定
40、浓度的肥皂水,再用软毛刷或毛笔蘸肥皂水,涂抹于易漏部位,发现肥皂水连续气泡即为漏气点,严禁明火检漏。 问题9:为什么在使用燃气时必必要有人看管? 答:1.在煮饭、炒菜过程中,火力大小要求不一,必须视实际需要调节火力大小,才能做到节约用气。 2.在煮饭、烧水、煮沸时,水易沸溢出来浇灭炉火; 在使用小火时,火易被风吹灭,此时假如没有人准时处理关闭灶上阀门,燃气则会从灶具燃烧器的火孔中不断的散发出来,极易发生人员窒息、火灾甚至爆炸事故。 问题10:使用燃气灶具应留意哪些事项? 留意事项1: 日常使用燃气后关闭灶前阀, 长期不用要关闭入户总阀。 留意事项2: 常常保持厨房通风。 留意事项3: 不要在燃
41、气管道上搭、挂其他物品, 以免管道受力变形、漏气。 留意事项4: 在使用燃气用具的时候要留意, 客户应到大型正规商场购买带有 当地燃气气源适配性标识的燃具。 留意事项5: 做饭时,假如数次打不着火, 请不要连续尝试,先进行足够的通风, 再尝试打火。 留意事项6: 在煲汤、烧水时,人不要远离, 以免被风或沸汤溢出扑灭火焰, 造成漏气。 留意事项7: 勤加检查胶管是否脱落, 定期更换橡胶软管, 建议使用更平安的金属软管。 留意事项8: 假如在厨房闻到臭鸡蛋的刺激性气味, 这时应关闭用气设备及天然气表总阀, 缓慢开窗通风, 并出门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 严禁开启电器设备。 留意事项9: 定期用肥皂水检查是否有漏气情况, 重点涂抹管道连接部位和胶管, 假如有气泡不断鼓起,就是漏气点。 留意事项10: 装修房间时,不要将燃气管道及阀门 砌入墙内或封闭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不能私自维修、拆卸、改动, 需要由具有平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改装。 在日常使用天然气时,大家要多了解燃气平安用气常识的相关知识,保障您与您家人的人身、财产平安。